规范司法行为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涉外押解看管工作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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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司法行为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涉外押解看管工作初探摘 要 本文在分析规范司法行为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涉外押解看管工作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涉外押解、看管规范化进行探讨,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开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献言献策。 关键词 涉外押解 司法行为 司法警察 作者简介:王爱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01-02 自 2014 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肩负着保障办案安全,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的职责,而押解、看

2、管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参与度最高的一项工作。自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来,基层检察院开始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面对新的任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理论研究存在时间较短,理论研究积淀较为薄弱等问题,相关规范制定相对落后。 一、司法警察在涉外刑事案件中规范履职的迫切性及造成不规范的原因 相关数据表明,华居留的外国人仅在北京市就已达 20 万,已接近北京市全市人口的 1%,而北京市检察机关在 2011 年提起公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就已达 64 件。2013 年至 2015 年 6 月份,朝阳院共起诉外国人犯罪案件 93 件 105 人。尽管单纯从数量上看,涉外刑事案件相对检察

3、机关全年办理的普通案件比例相对较低,犯罪率并不算高,但我们不能忽视外国人在华犯罪的严重性,因为大多数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较短、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相对落后,办案压力巨大,因此导致外国人在华犯罪存在较大黑数,相信随着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国际警务合作的不断深化,外国人在华犯罪案件的黑数将越来越小,同时来华居留、旅行的外国人逐年上涨,涉外刑事案件数量也必将继续提升。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自 2013 年起,全国各地的基层检察院开始办理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绝大多数外国人在华犯罪的案件。本文讨论涉外刑事案件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2 年底发布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解释

4、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定义,即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中需要司法警察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履行职责。两年中,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司法警察在配合相关部门履职更多靠的是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检察官的指令,没有具体规章可循,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外国人在华犯罪的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在外国人在华犯罪发案率较高的区域,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一个或几个基层法院集中办理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5、在外国人犯罪案件相对低发的区域,当地的中级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讼法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办理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目前,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居住和活动的范围相对聚集,分布不均,国籍也参差不齐,因此各地发生涉外刑事案件在空间的维度内的比例悬殊,外国人聚集的检察机关就积累较多经验,然而在涉外刑事案件低发的检察机关就相对缺乏经验,因此在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时就很难大规模推广成功经验。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涉外押解、看管的内涵以及挑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和司法警察押解工作规则中对押解和看管工作所做的定义,可以将押解理解为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照指令和任务要求将被

6、押解人进行提解,并将其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被押解人押送到指定地点,以便案件承办人进行讯问、提取赃物和证据、进行辨认等职务行为;看管工作的核心内容则是在司法警察提解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已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办案工作区或指定地点之后,依法对被看管人进行约束、管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串供等办案安全事故的职务行为。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押解和看管工作是紧密联系的,押解到指定地点后即已经开始进行看管。而押解和看管的两个环节也是检察机关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收案后改变管辖换押的必要环节,上述环节也是司法警察作用最为凸显,接触犯罪嫌疑人最为紧密的环节。 涉外押解、看管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押

7、解、看管主要区别于两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中不可避免与外籍犯罪嫌疑人产生接触,按照规定使用戒具或采取其他保障办案安全的措施,对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管理。然而由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国籍各异,简单的英语根本不能满足沟通要求,加上司法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不甚理解,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要注意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押解、看管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误解时,需要通过承办人聘请的翻译进行沟通,以便犯罪嫌疑人服从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来自亚非拉地区的犯罪嫌疑人只会讲本国语言,不会说英语、西班牙语、葡

8、萄牙语、德语等较为普遍的语言。目前,国内有资质的小语种翻译大多比较稀缺,实践中不得不需要聘请两到三名有资质的翻译进行翻译接力,多重翻译大大增加了出错的概率,加上部门翻译对相关专业词汇了解不够深入,极易造成言辞证据中遗漏关键信息甚至造成误解,为案件后续公正处理造成困难。这也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面临新挑战。 办理外国人犯罪过程中,除了要执行普通刑事案件中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提出的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的任务,还要负责使领馆会见等非常规的押解、看管任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外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案件中,需要协助有关国家使领馆进行探视,在这过程中需要司法警察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以实现使领馆的探视。 使

9、领馆探视,是指在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相关国家领事官员依照领事条约、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有关条款, 在办案机关的协助下前往外国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进行探视,帮助外国犯罪嫌疑人聘任法律代理人或为其在相关规定的框架内提供相应帮助。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领事官有权探视被羁押、拘禁、监禁的派遣国国民,跟他们进行交谈、通讯,并为其代聘法律代表。 ”目前我国采取“案件在谁那里,领事探视由谁负责安排”的原则,案件已由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使领馆探视,由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因此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的领馆会见,需要司法警察协助的,需要司法警察负责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这

10、也是日常押解、看管工作的延伸。 三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针对外国人犯罪案件押解、看管工作的规范和原则 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司法警察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为了细化了司法警察的操作规程,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印发了司法警察押解工作规则及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一批指导性文件,但对于涉及外国犯罪嫌疑人的看管、押解工作并没有特别规定,这就要求司法警察遇到新情况时,在对现有的工作规范进行解释,综合运用本岗位履职规范以及其他部门规范指导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如在司法实践中,在协助使领馆会见过程中,由于个别国

11、家使领馆工作人员自我约束意识不强或出于其他目的,发生了违反探视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捎口信,讨论案情等对审查办理案件造成妨害的情形的,在场陪同探视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果断进行制止,如果对方拒绝配合的,在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权中止探视。在场的司法警察也属于检察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向检察官报告,并且协助检察官维护正常的探视秩序。 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大背景下,相对一般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接触外国犯罪嫌疑人时还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坚定政治立场,牢记内外有别,在思想上要具有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泄露任何办案秘密,在执行任务前主动与承办人就关键问题进行沟通,做到与承办人口径一致;二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尊重外国人的风俗习惯,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要注意维护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按照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维护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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