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如何突破“扶人”困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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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如何突破“扶人”困局摘 要 从“彭宇案”开始, “扶不扶”这个问题不再仅仅是对道德的拷问,更是对法律的质疑。本文针对这一社会现状,根据涉案群体和社会机制不完善的角度分析“扶人”困局形成的原因,并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解决思路,结合外国法律与中国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扶人 道德选择 侵权责任 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彭蓓丽,江南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63-02 2014 年春晚扶不扶小品中一句“人倒了还可以扶起来,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得到大家的共鸣。 “彭宇案”开始后, “扶人=被讹”逐渐变成了

2、一种舆论导向和公众意识。自此,与之相类似的事件一直在发生并被媒体大肆报道:郑州李凯强案 ;广州“小悦悦”事;广东河源扶人男子吴某为证自己清白的自杀事件;四川达州小学生扶老人案 ; 等等。 罗列上面各种因扶人而引起的社会问题,虽然事实真相各不相同,但却引发了全社会的探讨:到底应不应该扶?在扶人之前需要做什么预防措施来避免被讹的风险?还是视而不见才是上上策?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是显得多么的无奈和可笑。乐于助人、热心帮助这一类词何时需要上升到如此高度去考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帮助他人的义务,但也坚决不允许他人破坏见义勇为、互帮互助这一道德准则。 一、

3、困境之原因分析 (一) 涉案人群特殊,道德和法治观念缺失 根据上述实例我们发现:摔倒的人多半是老人。这类人群行为能力较弱,身体较为脆弱,容易受伤,且自救能力较差,是社会和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所以,一方面,老人容易摔倒受伤,路人对他们的防范心理较弱,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得到救助。所有就可能出现很多老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地位进行敲诈,并在讹诈失败后用记性不好等说辞搪塞过去,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老人体质特殊,摔倒后的治疗费用往往比平常年轻人要高,过高的医疗费让很多人望而止步,使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和小孩都得不到救助,悲剧频频发生。最后,各种因素相互连接构成一个悲剧循环,扶人者和摔倒双方都成为

4、类似事件的受害者, “扶人”困局也由此形成。于是“救人者被讹” 、 “见死不救”这类事件的不断发生,激起了全社会愤怒和焦虑。社会道德的沦丧,人情的冷漠,诚信的缺失让我们对这个社会感到害怕和失望。从另一角度论述,讹人者,不仅缺乏诚信的品质和感恩之心,法治观念还甚是薄弱。因为很多讹人者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边界打擦边球,铤而走险,却不知他们不仅可能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敲诈勒索罪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既缺乏道德的自我约束,又缺失法制观念的事实是使讹人者无所畏惧,扶人者无辜受害的主要原因。 (二)媒体片面报道,舆论引导性强 媒体报道往往追求吸人眼球,博取

5、关注,事实真相并不是媒体报道关注的最主要内容。一个社会事件的轰动,往往是经过媒体大肆报道引起的。笔者通过分析近五年来各类网站、电视、报纸的报道,发现关于“扶人”事件的报道率较高,且报道的时间持续较长,对社会的影响、公众的认知、舆论的走向有很大的引导作用。其次,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报道多为负面且片面,多用“好人没好报、xx 地又现南京彭宇案”等字眼。这样报道的内容和方式会对公众的认知和行为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公众对于社会及周围人群的信任感严重降低,以至于连“扶不扶倒地老人和小孩”这种小事都成为时下争论不断的话题 。另一方面,媒体报道引导着舆论走向,当“扶老人被讹”的情况越来越多,舆论会慢慢向扶人者一

6、边倾斜,把老人一概认定为敲诈者。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既不利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给警方调查、法院审判无形中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因为如果缺乏确切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的案件事实经过,而判决结果与舆论有偏差,则普通公众会怀疑判决的合理性,质疑法律的权威性从而削弱对法律的认同感。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每一个选择的做出都有其背后的原因。讹人者本质上也不想讹人,但因为高额的医药费让他做出能最大程度降低自己的损失的利益选择。路人也并不是想视而不见,毕竟每个人都有最基本的良知和底线。但在可能遭遇被讹,无过错还要承担 50%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经济利益战胜了道德约束。所以权衡利弊,更多的公众宁愿违

7、背道德也不愿管老人和小孩的摔倒。本质上,还是一个利益选择问题:实施某种行为的结果对自己更有利,就会倾向性的实施这一行为。但其实,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让公众不必选择也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效果。这一保障制度中可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于老人体质特殊,摔倒造成的后果往往比一般人严重,那么昂贵的医疗费就是老人不能回避的问题。对于普通家庭,医疗费将会是他们巨大的负担。但如果出现救助者,那么老人的家人为医药费就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出口” ,即让扶人者承担医疗费。但是,如果有针对老人的特殊医疗保险、意外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大多数的费用可以报销。那么老人及其家人讹诈扶人者的情况会大大减少,毕竟

8、谁都不想当恶人。二是其他保险:例如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对发生交通事故有对特别补偿金的规定 。类比该法条,我国可以设立相关的基金机构,针对老人被撞,肇事者逃逸的情形,对摔倒者给予较为丰厚的特别补偿基金,法院或相关机关可以通过向肇事者罚款或判处罚金来弥补这笔补偿基金而,而救人者不需负担任何经济赔偿。 二、突破“扶人”困局的措施 (一)严格适用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以上文所提到的郑州李凯强案为例,法院最后判决李凯强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在该指导意见中,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已经

9、发生了碰撞的事实。而李凯强案件争议的焦点正在于是否发生了碰撞事实。所以,此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本文所讨论的“扶人”这一事件,如果适用以上的指导意见则表明法官在潜意识中就断定了二人相撞的事实。而且,由于无法确定是否发生碰撞,法院也就更没有事实基础和理论依据对其进行归责。 另外即使归责,采用公平原则也不太妥当,一方面,公平原则在法院判例中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并不适用本文所讨论的侵犯人身权领域;另一方面,公平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责任的认定,而是损害后果的分配。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允许法官按照这一规定进行裁判将是极其危险的,它可能妨碍过错责任理论的贯彻,侵蚀损害承担的一般原则 。适用该法

10、律条款还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潜在认同公众对摔倒者“不作为” 。所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民法上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在原告(摔倒方)主张要求被告(即救助人)进行侵权损害赔偿时,必须拿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是被告撞到了老人,然后法院才能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胜诉;否则,法院应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要求被告也要拿出没有侵权的证据,这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完善侵权责任法 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 1 至 3 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

11、定的社会效果体现在:不仅提高了“讹人的成本” ,也降低了“施救的成本” ,无疑符合各方期待。美国、加拿大确立了“无偿救助免责”的原则,即: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救者对其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行为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利益,鼓励公众“无顾虑”地救人。通相应地,中国也在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13 年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该法规规定:应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者造成的,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如果被救助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则要承担相

12、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将其诬告事实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这一“好人法”的出台一方面对 “救人反被讹”事件有较为服众、合法的处理,一定程度上挽救了道德滑坡的严重局面。但另一方面,却会带来新的问题:如果在缺少监控和证人的情况下,确实发生撞人的事实,则会使撞人者利用此规定来逃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在规定后添加类似条款:如果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案件结束后提出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调查取证得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摔倒是由救助者的行为所引起的,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救助人在这一期间没有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这一过错,那么救助人将会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加重的民事责任,救助

13、人的赔偿数额将是法律规定计算的最低赔偿数额的二到三倍。如果此逃避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十分严重的后果,救助人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最后,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好人法”来专门保护救助者权益。因为救人者被讹和撞人者逃避法律责任都是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范围,所以只需把相关条文放在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规定中即可。既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又保障了救助者和被救者双方权益的实现。 (三)明确将“讹人”这一行为列入刑法相关罪名中 “讹人”这一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敲诈勒索方式。刑法第 274 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14、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满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这是与诈骗罪自愿交出财物的一点区别) 。被扶者一口咬定无辜的救助者,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情形,即通过声称是救助者将其撞到的事实要挟救助者支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非法占有救助者的个人财产,只要涉案金额(赔偿费)达到 2000 元或以上,就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经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救助者并没有撞到老人,那么此时老人或者其家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刑法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讹人”案件的发生率将会有所降低。 注释: 华律网.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15、http:/ 717. aspx.该案最终法院以“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不存在过错或完全是对方的过错所致,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 ” 的法律解释判决李凯强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人民网.四川达州:扶老人被讹诈三名小孩获 5000 元“委屈奖”.http:/society.people. 最终讹人老太和其儿子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3 名小孩也获得了5000 元的“委屈奖”作为补偿。 张欢.“扶老人”报道的舆论引导研究.河北大学.2012. 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 38 条:汽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者,得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一、肇事汽车无法查究者;二、 肇事汽车非被保险汽车者;三、肇事汽车之保险人无支付能力者。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为: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教育网.民法归责原则是什么.http:/ 郑州晚报.对讹人老太,法律不可轻易放过.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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