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解决机制探讨摘 要 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我国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分别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刑事诉讼的程序予以判决。然而在生活的实际案例中,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往往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所以这类案例的处理就成了一个新的课题。本文从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及立法规定入手,首先分析了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然后研究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解决机制的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 民事争议 行政争议 交叉解决 作者简介:唐三元,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6)02-042-02 我国的诉讼体制由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主体组成,在通常情况下,它们相对独立,它们的解决过程和依据的法律都不同。但是在实际的案例中,某些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往往是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 一、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及立法规定 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公民因为各种民事权益发生的纠纷,其中也包含着民间组织和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是指相对公民因为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在生活实际中,两种争议经常交叉出现,按照分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交叉行政争议的案件 在一些案件中,民事纠纷是案件的主导,涉及到行政争议的主要
3、体现在诉讼的过程中,所以矛盾主要集中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上,行政行为的判断成了基础。所以这类案件有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和处理中行政问题占主要地位的特点。 如果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分开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应的顺序进行。一般而言,在处理的过程中,要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然后在此结果上展开对民事争议的判断,最终由同一组织确定最终的审判结果。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交叉民事争议的案件 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交叉民事争议的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主要体现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所以这类案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诉讼中同时包含着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行政争议相对民事争议处于主导地
4、位,民事问争议只是附属产生的。 2.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3.可以分开审理,但民事案件的解决以行政案件的解决为前提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这类案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指出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提出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并同意当事人的请求,而且在处理的过程中,以民事诉讼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并且根据实际的情况适当中止行政诉讼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也强调,当事人若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解决,需要在开庭前提出,当然若是有正当的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提出。当然,交叉案例也可以分开处理,将案件中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分别做出判断,然后按照相应的顺序做总的判
5、决。 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中,很难直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断,仍然有模棱两可的现象存在。因此,民事争议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方便整个审判的过程,也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更加合理化和流程化。 二、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行性 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行政职权制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定性和裁判结果是否正确。笔者认为,在民政争议的案件处理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必要。具体的理由如下: 1.行政争议的主要矛盾点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有当事人主张的,而且也有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所
6、以,人民法院只需要依据当事人给出的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即可。 2.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提出的证据必须经过法院检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之后才可以作为证据施用,这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流程全面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也有职责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该审查的过程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词错误,则否定当事人的证据。 4.在 2002 年的时候,我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将专利和商标的民事纠纷与知识产权的处理一定解决,开创了民事纠纷中涉及商标和专利的先河。这类案件都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存在
7、的,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行性完美的体现了出来,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民政争议的案件处理中,可以审查行政行为,从而为整个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多的依据,也使得整个案件的处理更加合理化。 (二)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审查行政行为上有明显的区别,这是由于两种案件依据的处理方案不同,案件的主体也有差异。具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查的范围不同。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做出判断,只审核案件涉及到的必要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对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不受此限制。 2.审查的内容不同。民事诉讼中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一个客观的判断,无
8、关当事人或者判决人主观的意见,所以审查就不包含其合理性和适当性的内容。相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审查行政行为时需要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继续审查其合理性,这个“一定范围”指的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实际案例中,若具体的行政行为证据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法院根据实际的调查可以确认其他证据的有效性且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冲突时,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根据证据做出判断,不必太过于注意行政行为造成的既定事实。当然,这种处理方式容易造成行政和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发出文件,最终由行政机关解释自己的错误之
9、处,然后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第二,在一些案件中,行政行为的认定直接决定着最终的判决结果,在这时人民法院就需要另行确定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首先,人民法院要根据流程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确定发生,然后要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若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过行政诉讼时效,仍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若没有过时,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再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终止远原本的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015 年行政诉讼法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处理相关的民事诉讼。因为在一些行政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解决的流程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与合法,所以人民法院
10、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把民事纠纷涉及到的行政行为一并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还要判断行为行为与民事案件的关系,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民事诉讼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在涉及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案件中,若当事人提出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处理,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判断,若符合法律的流程,就可以一并处理该案件。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政案件必须成立。虽然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但还
11、是以行政案件为主体,所以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是成立的,然后才可以展开后续的行动。另外,行政案件还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经过审核后可以达到起诉的条件。基于上述的分析,总结而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以行政诉讼为基础,若没有了行政诉讼,其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意义。 2.被诉讼的行政行为涉及的方面较多,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内容方面的要求,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而不简单只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时间方面的要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仍然遵循
12、“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没有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即无权对所涉及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4.在被诉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可能进行合并审理。因为当事人是因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不服,认为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对行政纠纷进行处理的,同时,因行政行为涉及到了民事权利义务,所以当事人才要求法院一并进行审理。如果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民事纠纷也依这个合法成立的行政行为而得以解决,而不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再作出判决;如果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在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可能作出合并审理,当然,如果法
13、院不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然后由法院进行相应的判断,判定其审判的合理性。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要符合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时候,也就是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发生管辖权冲突时,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以行政诉讼管辖地为标准,因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先要解决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若当事人在不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
14、以在收到复议书之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超出相应的时间规定,人民法院不做决定。同时,我国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也指出,公民和法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在知道行政使六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如果超过该规定,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在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和诉讼法有一定的差别,它规定当事人的有效诉讼期为 2 年。显然,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必然会引发冲突。笔者认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则可以不受到该限制,仍然遵循民法的规定。 (五)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六十
15、八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由审判员组成相应的组合议庭,或者由陪审团成员组成议庭,而且对议庭的人数也有明确的规定,最少为三倍的单数。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明确事实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界定也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对于有争议的矛盾点,要和议庭成员进行相应的讨论,确保处理的过程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若矛盾不大,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的审判组织独立处理整个案件。对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其审判组织应为合议庭审理,不能用独任庭审理,并且,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也应当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主持调解。 参考文献: 1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09(5). 2温丽丽.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解决机制分析.知识经济.2011(24). 3卫睿博、仲治.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法制与社会.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