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研究及解决方案摘 要 本文从对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研究以及现实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不高的情况出发,探讨其原因,并从现有的劳动保障中客观地审视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成因,探求兼顾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和社会发展利益的可行性方案。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 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梁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18-02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和基本劳动权益 (一)农民工 农民工,又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2、即指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 “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仍然是农村户口和农村居民;“工”则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第二、三产业,是工人 。而本文中探讨的,仅为狭义上的农民工,即身处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建筑工人。 (二)基本劳动权益 基本劳动权益是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不可被侵害的劳动权利。劳动是人在社会与自然中所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而一旦丧失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者的
3、生存权及发展权则会受到现实的威胁,因此基本劳动权益是每一位劳动者所必须得到保障的生存权益,其重要性不可被人忽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作出以下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享有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
4、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现存的农民工劳保权益保障问题 (一)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为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利益,减少劳动纠纷,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强调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我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也指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但是,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是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可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工群体普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重视,农民工用工流动性大,反复讨价还价的合同式用工相对麻烦。对劳动合同是否签订不甚上心,没有强烈的合同需求。
5、(二) 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1995 年国务院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首次确定了我国劳动者的标准工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即说明,若农民工每日平均工时超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则用工单位就处于违法状态,应当在工资或者其他待遇上对农民工予以补偿,以消除法律上的追诉状态。或者是有其他的合理事由以排除法律法规的追诉,这就要考虑在标准工时之外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不定时工作制而言,他们能否作为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来对待,显然值得商榷。就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言,他们显然不能作为此类的劳动者计算工时。同时后两者的实施还
6、必须要依法报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 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 “2011 年外出农民工平均在外从业时间是 9.8 个月,平均每个月工作 25.4 天,每天工作 8.8 小时。每周工作超过 5 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 8 小时的占 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 10 小时以上” 。而在 2012 年的调查监测报告中,没有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数据分析,其用意可想而知。很多地方政府对超时加班加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只要劳动者反应不是很强烈,一般不进行查处,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形同虚设。 (三)社会保障严重缺失 我国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7、,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在现实中,用工单位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及避免麻烦,以农民工流动性大、农民工自身不愿意投保为理由,拒绝为农民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因此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即使购买保险的农民工也大多数是不齐备的险种。该现状反应出农民工群体的参保率低,险种不全的状况。放大至全国,这种状况也比较普遍,而缺乏社会保险,在露天、高空作业,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的建筑业领域,相对而言,危险性更大。往往导致他们在遭遇疾病、工伤等问题时,难以获得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帮助,难以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也无法稳定的从事工作。 (四)职业技能培训缺乏 我国劳动
8、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适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有利于提高、更新职工的知识、技能,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推动企业发展。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青年农民工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要高于年长的农民工,年长的农民工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要高于青年农民工,年龄层次越低,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由于农民工人数多,水平不一,难组织和协调培训时间,多数企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愿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培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并形成恶性循环。地方政府不认为为外来农民工提供职业培训优惠政策是自己的义务
9、,因此农民工享受不到地方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的职业培训优惠政策。 (五)拖欠工资现象较为普遍 全国关注的欠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很严重,据人社部 2013 年 5 月份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中,以责令用人单位为 622.5 万人次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 200.8 亿元,加上未发的工资,整个欠薪问题在中国还是比较严重。 三、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 虽然目前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都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的许多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使得农民
10、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仍无法可依的困境。将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与城市劳动者一并纳入到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内,并在立法上严格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规定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大多数用工单位并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强制性法规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并建立权威的管理机构,对拒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用工单位进行处罚。除此之外,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方式筹资,除了国家、用工单位和农民工自身负担外,还可以
11、通过合理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变现部门国有资产及将利息税收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实现。考虑到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其保险基金由其所在的企业按时缴纳到提供该类服务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个人账户上会更简便,更换岗位时,也只需要把账号告诉新的用工单位即可,十分简便易行。 (二)加强农民工主体的劳动合同意识 用人单位主要的利益点在于不能承受因劳动合同所耗费的精力,而农民工则不能过于束缚于劳动合同,使得自由流动的优势成为了一种劣势。劳动合同签约率不高,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之一,也是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建筑业作为劳动纠纷多发、劳动者易受工伤的行业,促进行业内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
12、动合同的签订,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是国家需要扎实、持久去做的一项工作。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用人单位提高自身的道德观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需要劳动者增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以及提升职业能力,以适应岗位的需要。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需要三方共同努力。 (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当前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一个突破口,政府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合作,先由国家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费用进行明确地规定,再由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进行垫资,培训结束后由国家补偿用工单位一半的职业技能费用,剩余一半的费用逐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并在扣除前向农
13、民工公式应当缴纳的费用。以保证农民工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学习到实用的技知识及能,提高劳动者技能,增强在劳动市场上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四)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制欠薪行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例如制定工资支付法 、 拖欠工资保障条例 、 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等,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的监督机制。并增设“责任承担”这一内容,追究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的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 ,对此进行严厉惩罚。要求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法律政策,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四、 结论 目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还是
14、比较全面的,除了基本的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外,还有很多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所以在维护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权益方面还是较完善的。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很大的作用,如对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帮扶,肃清劳务市场混乱、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很大的作用。 新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许多更加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当然这有利于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但是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从长远来看,对劳动者的保护不能太过分。一个法律条文的修改会引发大量与此相关的纠纷,会增加单位的用人成本,使得用人单位会偏向雇佣更少的劳动者去完成同样的工作,雇员减少
15、后,会影响大量劳动者的就业,长期会造成更为深刻的社会问题。 政府应取消农民工进城务工上的不合理政策障碍,对于农民工和城市户籍人口应一视同仁;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加强企业监察,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的使用,避免派遣公司对农民工的剥削;为农民工子女在城市读书开通渠道;加快养老保险改革,解决城乡养老保险的转移和衔接问题。这主要需要政府发挥本身的职能,加强劳动保障监管力度,依法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体系,才能使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注释: 邹晓美、高泉.农民工权利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 页. 谢良敏.中国农民工维权法规政策解读.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蒋月,等.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4 页,第 114 页. 数据来源:http:/ n/ 2 01305/t20130528_103939.htm 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于保护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城市问题.2003(3). 费丽芳.农民工权益法制保障研究基于浙江省湖州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浙江省社会科学.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