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摘 要】当今,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再加上现代传媒的蓬勃发展,民意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所包含着朴素的正义感和普适情理促使一些案件得到公正判决,由此引发司法应否考虑民意之大讨论。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影响;平衡 所谓民意,是指民众在对由于某种特定原因而受到社会各届人士普遍特别关注的案件认知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并根据法律正义这一社会价值外在取向,形成一种带有较多道德成分,且具有普遍倾向性的意见或观点。具体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只能在部分典型案件(受到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案件中产生。其中, “某种原因”可能是案情离奇、独特,也可能是被告人地位
2、特殊等;“特别”一词所指的某种原因“出名”的案件,极有引发民众广泛关注的可能性。 民众大多数习惯用好和坏的观点来看待问题,他们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很大一部分都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将问题道德化,并且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应有回应。郝占川认为,民意具有如下特点:(1)道德性。尽管我国普法工作成效明显,但公众更多使用正义观和道德情感来判断是非。由于法律与道德的规范作用不同,对人们的行为也就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必要弄清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 (2)非理性。民众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中每一个领域,在其观念、知识水平2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其意愿常被某种带有煽动性的观点左右,也会随着相互间的碰撞出
3、现非理性。 (3)易变性。持续的民意,可能会促使立法机关制定符合民意的法律,也可能促使司法机关与时俱进。然而,对于具体案件来说,民意就可能是易变的、不可靠的。 (4)难以衡量性。在具体实践中,究竟多少人,多大范围的人,多大群体的意愿才能算作民意,其实很难设定统一标准,也就无法对其做出统一规定。所以,尽管时下经常有人提及民意,但很少有人对其界定。 (5)公共性。产生民意的公众,大多数并无任何私利,完全是出于“公意” ,出于对当前司法公正的高度期待,像在网络社会中的匿名身份,其非功利立场非常凸显,他们对某些热点案件自主表达意愿,并对民意进行集中、过滤、综合,进而形成新的监督力量。 一、民意对刑事司
4、法的影响 卢梭曾经提出,民意思想可奉为经典。作为民众意见的集合民意,有与法律一样的巨大力量,具有不可移易性。倾向性大的民意极有可能导致误判,甚至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所以,既要正视民意非理性,又要甄别并剔除其中的虚假部分。 (一)民意的积极影响 1、民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度。 在中国,民众从朴素愿望出发,要求法官“为民做主” ,并以此评价裁判的效果。如果全然不顾社会的可接受性,只看与案件事实对应的法律条文,轻率作出裁判,势必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 2、民意是法官裁判的辅助资源。裁判不仅是“三段论”式的逻辑推3理,更需要权衡多种因素,考虑各种价值和目标。民意的介入,对于法官来说,也
5、有积极的一面,不仅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些技术支持,也可以使其从一些经验得到启发,更加利于案件裁判。 3、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具有一定的抵制作用。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不容乐观,司法权时常受到来自法院系统内、外权力的干涉,民意的介入会形成一道特殊的屏障,从而可以维护司法的独立。 (二)民意的消极影响 1、民意对刑事政策可能会造成误导。民意大多数只追求实体公正,而对于程序合法视而不见,尤其是对于不公正、非正义的现象,缺乏理智往往群情激昂, “欲除之而后快” ,易走向极端化。 2、民意可能导致司法误判。由于民意本身具有难以确定性,再加上有些民意的形成还不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而且有些甚至试图左右司法,所以不甄
6、别民意是非常危险的。 3、民意可能降低司法公信度。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增加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尽管民意也促使个别案件得以公正裁判,但对司法的公信力却造成负面影响,给公众造成一定的错觉,误导其在解决纠纷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求助于新闻媒体,甚至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最终影响到以法治国的进程。 可见,尽管民意既具有特定的价值,又具有积极的功能,但也不能忽视其消极的一面。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将是和谐司法道路上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如何平衡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4民意介入司法,是发展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要求,不仅需要通过建立制度这一途径介入,而且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规制。因
7、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民意” 。 (一)和谐司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在这样一个总体目标下, “和谐”成为政治活动和社会运转的理论导向,“司法和谐”或者“和谐司法”作为一项重要司法政策便应运而生,也成了当前和今后司法工作的一种理念、思路。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稳定压倒一切” ,司法机关一定要重视媒体、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信任度;一定要排除行政权的干预,重视民意,和谐司法。 (二)民意的介入 民意的介入,主要在立法阶段。我国的立法过程可称作封闭式立法,这与我国的传统和基本国情有关。我国现行部分法律,对民意的反映、表
8、达和接纳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意对司法的认同度。所以,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一定要善待民意。 在司法实践中,民意介入司法的范围太窄,只有在“有法不依”和“法无明文规定强行入罪”这两种情形下,民众才会对司法产生质疑、干预。所以,就需要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1)应当积极促使法律与民意趋于融合。 (2)应当抵制民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应当及时甄别、疏导民意,坚决抵制来自民众非理性的意见,尽力消除民意对司法的误解。 5(三)民意刑事政策化 当前,现行政策无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还是社会治理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刑事政策来说,它无论在我国刑法的制定和应用中,还是在预防犯罪的全部过程中,也都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在民意与立法相左,或者法律出现漏洞时,做出的现实选择,将民意转化为刑事政策,这也是刑事政策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基本路径。刑事政策是国家权力运用的一种途径,它的强制性与生俱来。民意是公众需求的外化,它的弱势性始终使其长期难于正确或者完全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