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摘 要】市场经济是一种在法律规定法治范围内的自由经济,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权利,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选择的有效手段,在劳动制度变革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文章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后果进行分析。 【关键词】过错;保护劳动者;经济补偿 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主观或客观的条件变化,需要在合同期满前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终结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终结劳动关系,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是依法单方行使。解除本意是将已存的劳动关系的消除。与劳动关系的订立和变更不同。订立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是劳动关
2、系内容的改变。解除是已存劳动关系的消除。这一变化,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需要正确平衡。 双方协议解除无需具备法定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平等协商、不损害另一方利益,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即可。一般来说,协商解除双方争议不大,单方解除多有纠纷,本文着重分析单方解除的情况。 一、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无过错2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法源在宪法。其法理依据在于保护人身自由权。经济根源在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依据在于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这种
3、社会依据后来上升为法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正如英国经济学家 J.M奥利弗所言, “法律关切的是竞争制度下的不幸的受害者,而不是那些获得利益的幸运儿” 。因此,法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的规定限制较少,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该情形分两种情况:(1)预告辞职。其法定的程序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2)试用期内辞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法定程序是提前 3 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 31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均有规定。这种规定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后,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可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有期限限制的自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人身权行使的表现,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说明法律保护劳动者人身权兼顾用人单位的双重目标。 在强迫劳动或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无疑对制止未提供合格劳动条件、不支付报酬、不交社会保险、侵犯劳动者权益等已是制约劳动关系健康发展重要因素,3保证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保护劳动者合同权益,起到根本性作用。 但这些规定并非
5、在一切情况下都是合情合理的。在某些特殊行业中,若是所有职工都享有自由辞职的权利,那么将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例如航空运输业,从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机长辞职案”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自由辞职,哪怕已经提前 30 日告知用人单位,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法律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是否适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过错性辞退。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有规定,本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劳动者过错性辞退。但是在实践中被一些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如在本规定的第二款,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些用人单位恶
6、意在试用期内将工资降的很低,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予录用,侵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非过错性辞退。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非过错性行为,用人单位也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民法情势变更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然。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以使劳动者及早找到工作,维持生存的需要,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三)经济性裁员。笔者认为,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所面临的一种正常的现象,但由于裁员是用人单位成批地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涉及面广,若处理不当,将对劳动者的生存和社会和谐带4来不
7、利影响,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非常严格。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上应注意: 提前通知对方; 征求工会意见。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足应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办理退工手续并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有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维持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以下简称“二金” )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者权益,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 “二金”对于保证劳动者结束
8、劳动关系后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金”的支付情形和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在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均有明确规定。 (二) 劳动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就有义务,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一是移交未完成的有关事务及上交所保管的物品。二是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三是赔偿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宗旨倾向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在追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件下的最大公平。但本人由于实践所限,不能从深度论证。也因我国各种劳动规章纷繁复杂,也需认真研究。 参考文献 51 张志京.劳动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 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王亚丽(1987- ) ,山东曹县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陈擎(1987- ) ,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