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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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摘 要】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其虽然属于“舶来品” ,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有其独特的概念和特征;小额诉讼制度的引入有着深刻的理论根基;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需要我们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简易程序;一审终审 一、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

2、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可以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诉讼标的额较小,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小额诉讼正是因此而得名;其次,审理程序简单,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法院也可以利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其审理期限也为较短的三个月;再次,审理程序不独立,我国的小额诉讼规定于民事诉讼法2“简易程序”一章从属于简易程序,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必须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事实

3、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小额诉讼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简易程序;最后,一审终审,在我国对于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提出上诉。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绝非偶然,而是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进行了几年的试点探索,并经过理论界的充分论证小额诉讼这一制度才得以在我国最终确立,因而该制度的引入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 首先,小额诉讼制度符合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追求正义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而促进纠纷的效率化解决也是司法工作的应有之义。小额诉讼制度正是在平衡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即公平与效率

4、之后,选择效益与效率优先的结果。如前所述,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更加简单、便捷,审理期限较短且实行一审终审,3 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得出终局的判决。因而其可以提供一种及时的正义,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使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解决民事纠纷。 其次,小额诉讼制度利于缓解法院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而法院人员编制和法官数量不可能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而明显增加,这样就给法院带来了沉重的办案压力。小额诉讼制度允许法官以灵活的方式、简便的程序、较短的期限审理小额案3件,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

5、率,同时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进入二审法院案件的数量,缓解了法院办案的压力。同时小额案件简易化的审理程序,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的占用和消耗,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本身就比较稀缺的司法资源。 最后,小额诉讼制度是对我国公民诉权行使的保障。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寻求司法救济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诉权,然而这仅仅是写在纸上的静态权利,公民诉权的行使遇到各种障碍,比如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很多时候当事人考虑到金钱和时间成本而放弃诉权的行使,因而公民诉权的切实行使需要更多相关制度的保障。小额诉讼建立了这样一种机制:赋予当事人更加便捷的方式进入诉讼,国民可

6、以更加容易地利用诉讼制度保护受到侵害的小额债权,避免因程序繁琐与费用巨大而被剥夺诉权,法院也不因诉讼标的额过小而放弃保护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程序努力。可见,小额诉讼制度建构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利用诉讼,拉近国民与司法的距离,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和亲民化。 三、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尽管小额诉讼制度已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所吸纳,然而该制度本身及其在我国的具体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并且需要我们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 首先,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缺乏独立的审理程序,如前所述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依附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制度并没有脱离简易程序的范畴,其不过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以标的额大小为

7、标准,划4出特定的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种小额诉讼制度而非小额诉讼程序,无法使小额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促进纠纷效率化解决的制度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除了符合简易程序的基本要求外,小额诉讼程序还应有自身独立的程序构造,比如聘任素质更高的法官,适用更短的审理期限等等。 其次,小额诉讼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装置,服务的主体应该多是普通的公民。但是很多公司却将小额诉讼制度作为追债的工具,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银行等为追讨物业费或欠款等大量起诉,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小额诉讼程序保护普通国民的利益的制度初衷无法实现。为避免这种情况,很多国家限定这类

8、公司或者企业的起诉次数。我国建构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借鉴这一机制,如明确规定同一公司或者企业等在一个月内的起诉次数不得超过 5 次。 最后,对于比较简单的、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于促进纠纷的效率化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再简单的案件也不能避免错案,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既不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并且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访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台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对存在违反回避、管辖规定等程序性错误的小额案件提出上诉。 参考文献 1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3). 52 肖建华,唐玉福.小额诉讼制度建构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学,2012, (8). 3 许尚豪.小额诉讼:制度与程序以新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对象J.政治与法律,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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