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贿赂犯罪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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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贿赂犯罪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 要】当前刑事诉讼法对贿赂犯罪的证明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在中国反腐败司法实践中虽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措施,但现在还没有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明确规定。文章在介绍贿赂犯罪证明标准概念的前提下,指出了我国贿赂犯罪证明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证明标准;推定 一、贿赂犯罪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要达到的程度。具体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谋求符合自己主张的裁判,而提供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该程度意味着该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完成。由此可知,贿赂犯

2、罪的证明标准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机关)为了让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得到应有的制裁,而提供证据对贿赂案件的事实证明所要达到起诉程度、定罪程度等等,该程度意味着该方当事人(即公诉机关)证明责任的完成。 二、我国贿赂犯罪的证明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应该尽快建构一个有层次性的、科学的刑事证明标准。具体而言,我国贿赂犯罪的证明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欠缺明晰性,难以掌握且缺乏操作性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该标准。该证明标准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司法操作性。司法实践中的不

3、同部门,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办案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执一词的现象也是很常见的。且证明标准都加上“认为”二字,使证明标准的主观色彩变得更为浓厚。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身并未包含较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衡量方法与尺度,因此就证明标准而言,可以说它是缺乏实际效用的“空洞概念” 。由此可见,从内容上看,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 (二)证明标准单一,缺乏层次性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各个诉讼阶段几乎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没有根据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

4、的不同进行细化和有差异的要求。这种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单一,缺乏层次性,单一的证明标准与诉讼进程的内在规律是不相符的。随着刑事诉讼进程的向前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逐渐增加,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逐渐增多,这就要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应体现出阶梯式递增的规律。 (三)未在贿赂犯罪中明确规定适用推定制度 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有推定的规定。其实在实践中,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往往是很难认定的。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收受财物的行为,3此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如何定罪,有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却由其亲属代收财物,

5、但国家工作人员始终咬定自己并不知情,其亲属收受财物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没有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其亲属再证明收受财物是其个人行为,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确不知情。 三、贿赂犯罪证明标准完善的建议 (一)构建多阶段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相当于一道过滤程序,其作用是过滤一些很可能无罪的案件,控制进入庭审阶段案件的质量与数量,以节约庭审资源。此阶段要求的标准是定罪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据某检察院统计,该院提起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高达 99.6%。导致如此高的有罪判决率的原因有两种:其一是公诉标准过高;其二是有罪判决标准过低。前者以定罪的确定性代替了定罪的可能性作为提起公诉的标准,相对于法

6、院而言检察院有越俎代庖之嫌。笔者认为,应该借鉴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盖然性理论,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中的定罪可能性程度定位于超过一半是比较合适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预测某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超过一半,才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提起公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可概括为“优势证据” 。 (二)不同证明主体的承担不同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以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一般被告方没有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所以说,应根据控辩双方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异令其分别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下适用有区别4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是国家的专门机关,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7、作为国家打击犯罪的专门机关,法律赋予了其强大的权力以及行使这些权力而享有的各种司法手段,如讯问、鉴定、勘验等。这些权力的赋予使控方可以获取大量的证据。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充分的收集和正确的审查判断证据,这是其有效的开展侦查工作的权力保证。 (三)建立适度的推定制度 在贿赂犯罪中建立适度的推定机制,通过推定的方式来对腐败犯罪的故意、明知和目的等主观要素进行证明,对于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中确立推定制度。但是对贿赂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推断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推定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第二、贪污贿赂犯罪推定的设立必须符合经验常识。第三、推定必须设定特定的适用

8、范围,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贿赂犯罪进行认定,而不包括其他非腐败犯罪。第四、控诉方负有证明贪污贿赂犯罪推定基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第五、推定结论必须允许被告人反驳且反驳推定的强度应高于推定本身。 参考文献 1 段书臣,刘澍.证明标准问题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年版. 2 胡建萍.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察J.法律适用, 2002 年第 2 期. 3 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学J.法学,52001 年第 11 期. 作者简介:李雷(1984.03- ) ,男,山西太原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刘利霞(1983.10- ) ,女,山西吕梁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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