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乞讨权与政府救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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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公民乞讨权与政府救助【摘 要】乞讨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其主体应该包括所有人,但因现实存在的问题,乞讨权的主体应对未成年人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乞讨者的救助,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建立完整的法律救济模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并提倡民间救助,呼吁民众关爱弱势群体,以建设更美好、更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公民乞讨权;政府救助 一、公民乞讨权概述 (一)乞讨权的本质。乞讨权应当归为一项道德权利,因为道德权利中的核心概念是道德伦理学。乞讨权有如下特征:绝对命令性、不可剥夺性和不求报偿性。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习惯了默认施舍行为并给予施舍,同时也不要求报偿,由此可知事实上,近年浮现的“禁乞”行为,其本质是人

2、们不愿意长期形成的施舍道德习惯被利用被欺骗,在这样的情形下形成“禁乞”的思想与言行。权利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正当性,权利的正当来自于理性的认同,即权利是合理的。公民进行乞讨是因为贫穷,想要实现生存下去的目标,生存是每个人的绝对权利,迫不得已进行乞讨自然拥有其正当合理性。因此,乞讨权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国家无法承担解决乞讨公民生存权的法律责任,乞讨权上升为法律权利还不合适。 (二)乞讨权的主体分析。有权利的存在,就会有行使权力的主体。2事实上权利的获得规则,从来都是基于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人也能够共享的原则。也就是说,乞讨不仅仅是乞丐的权利,而是每个人的权利。 分析如下:

3、前文都是以乞丐为主体进行叙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巨大的就业压力、不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日俱增的天灾人祸等,让每个人都有成为乞丐的可能性。出现上述问题时,及时的社会救助可以解决问题,即防止每个人有可能暂时甚至更长时间处于无助的情形,即乞讨或变相乞讨状态,这是社会赋予各成员的一种自救方法。概而言之,精细社会分工下,很多丧失知识优势而又不具备其他技能的人,成为乞丐的潜在人群,这部分人用不违法的手段以获取社会帮助,其行为具有道德正当性,成为权力主体。而如果说乞讨权的主体是乞丐,就等于剥夺了其他人的权利。 总而言之, “乞讨权是乞丐的出路,也是每个公民的出路” ,不管是需要权利

4、或尊重权利,都必须承认所有人都平等地拥有乞讨权,同时有义务彼此尊重对权利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乞讨权的主体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性限制,如被租赁的未成年人乞讨,其缺乏主观意识表示,不能成为乞讨权的主体,如果未成年人主动长期流浪乞讨,那么成为乞讨权的主体身份就要被限制。 二、政府救助分析 (一)法律救助。目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 )是目前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重要方式,但其效果不是特别理想。 实际情况是,救助站并没有收容太多乞讨者,街上仍然有大批乞丐,3大多数乞丐拒绝被救助。调查分析存在如下原因:大多数乞丐并不真正理解自己的乞讨权利,更不知道救助管理办法

5、;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被救助对象为自身无生存能力、无亲友投靠、不具备享受社会保障资格、并且正在以乞讨为生的人员,这一规定使很多乞讨者成为被排除的救助对象;同时,符合救助条件的乞讨者又认为救助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己的问题,且害怕救助站限制自身自由,又不情愿接受救助。 另外,通过了解可知,目前我国对乞讨者的救助仅限于物质救助,缺少心理辅导。建议应充分考虑长远利益,采用救助+道德教育+就业辅导的方式,帮助乞讨者彻底结束乞讨生活。如,在试点地区建立起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乞讨人员提供清洁工等岗位。而为便于查询接受救助者的资料,可在全国建立起户籍查询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二)社会

6、保障救济。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制定措施,对年老、失业、遭受灾害、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进行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福利保障系统是解决乞讨问题的重要社会保障,其可以使社会成员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保障公民自由行使权力,避免两极分化加剧,促使社会物质财富增长。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做基础,就很难保障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更无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强调的是,在乞讨大军中,大多数属于农民阶层,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属于弱势群体,除了社会生存压力外,还要面对天灾人祸,所以,从历史与现实上看,乞讨成为农民延续生存的方便之门。所以,建立覆盖广大农民的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是实现政府救济的一项

7、重要举措,针4对可能成为乞讨者的隐形人群,要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保证其在经济上拥有平等地人格尊严。 (三)民间救助。 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城市乞讨者进行的救助,但对农村乞讨人员的保障却没有明确规定,等于将其划在了乞讨权的权利保障之外。从长远考虑,救助的社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于社会上有爱心的团体进行乞讨者的救助,有时候,会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这些社会团体多由志愿者充当,其工作效能与质量颇佳,政府也可以为这些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支持。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进行捐助,也可以实现救助与乞讨者的真正对接,打击以“乞讨”为掩盖的各种欺骗与犯罪行为,如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职业乞

8、丐” ,不法分子操纵流浪乞讨人员强讨强要,榨取乞讨者的乞讨所得等。 三、结语 不管从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境,还是从道德与法律的层面看,乞讨权均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对于社会管理而言,关键是做好疏与导,应通过法律及政府设立的机构、社会保障体系加上民间救助,共同完成对公民乞讨权的保障与生存窘境的救助。以保障现行乞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可能沦为乞丐的隐形人员的社会福利,避免贫穷队伍过大引发社会动荡,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邹南,侯磊.试论行乞权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4(10). 2 蔡萍琴,马凡,邵亚萍.城市乞讨现象的分析和对策J.黎明职5业大学学报,2005(06). 3 候丽艳.浅析我国城市流浪乞讨救助制度J.经济与法, 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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