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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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确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摘 要】死刑案件审级制度的设计问题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的死刑案件两审终审制度确有不尽合理之处,而且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讨论颇多,于是笔者试从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的功能与价值的角度出发,对确立我国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度;可行性 一、三审终审制改善了久审不决的局面 以往两审终审模式下死刑案件久拖不审或久审不决的情况较为常见,且死刑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比例也较高,这些都有悖于审判效率与效益的要求,造成司法成本的严重浪费。而“快速高效的审理速度,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诉讼成本的科学调配必然

2、会形成科学合理、严谨高效的诉讼程序保证死刑案件优质、高效的审结” 。于是,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应运而生。有别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职责的第三审程序,能够督促控、辩双方积极地参与到庭审活动中来,检方有力控诉犯罪,被告人与辩护人充分地陈述己方的主张,法官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依法行使职权,从而使审判活动有针对性地展开和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在三审终审的模式之下,基于审判流程中审案时限等因素的要求,死刑案件的第三审法院必然会对审理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监控,这必然有助于进一步将审判提速,使结案的效率大大提升,所以,第三审程序2带来的“提高法院的级别,可以解决因终审法院级别过低所产生的诸多问题,确保裁

3、判的公正” ,值得推崇。并且随着审级的增加,司法保障的力度也随之增加,就会为正确、公正地适用死刑,维护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保证刑事被告人真正地享有获得救济的机会,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尽管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不是万能的,但它在确保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多一次的上诉机会方面,以及改善案件久审不决方面,无疑是最佳选择。 二、三审终审依然能对死刑案件发挥应有的审判机能 “以程序法控制死刑不仅可以减少死刑的数量,而且可以提高死刑案件审理的质量,达到减少死刑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进一步说来,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实现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环节,而庭审又是审判程序的中心环节。虽然“庭审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诉讼中控

4、、辩、审三方的关系构造及其互动作用,但无论法官和其他庭审主体采用哪些步骤、行为和程序以推进和完成庭审” ,都会发挥审判程序的固有机能,彰显审判程序所具有的维护程序正义和司法秩序,保障人权的价值。作为一种规范的审判程序,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积极地利用程序的正当性,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裁判结论的公正。所以将第三审程序设置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可以将死刑的威慑作用通过审判程序最大限度地展现出来。 “由于死刑案件数量有限,并已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三审,相比于死刑复核程序不会增加其工作负担;相反,却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有利于审理有效率地进行,切实保证死刑判决的质量”

5、。 3三、审级独立可以防止其他不当的分流处理 审级独立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它却是现有审判体系的应有之义。死刑案件的审判关乎刑事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问题,因而必须经过更为严格的第三审审判程序,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死刑案件的处理质量。客观地说,设置兼采刑事审判程序的一般特征和死刑案件特殊性的第三审程序,必然会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且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相比,审理过程也趋于复杂,在审判组织、审理方式、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要求更高,但第三审程序在防止错杀与滥杀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视,其将案件误判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可以说它是实现司法严格控制死刑的必要方式,亦是贯彻人道主义死刑观的现实要求。

6、所以,设置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并在该规范与开放的审判程序中,强化检方的控诉职能与辩方的辩护职能,凸显出独立审判程序的诉讼化要求,使死刑案件历经从一审、二审到三审的三道关卡,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程序的救济功能,满足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案件“保质保量”的公正处理,使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由最高司法机关享有,防止其他不当的分流处理。 四、结语 我们知道, “一项成功的改革欲想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普适性经验,乃至最终被立法所接受,尚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其中,接受理论上的挑战和拷问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的构建同样会经历这一质疑过程,但针对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流露出的

7、种种难以克服的“诟病” ,在“标本兼治”目标的要求之下,第三审程序为死4刑案件的被告人提供了较两审及死刑复核而言相对多的获得救济的机会,弥补了两审终审在案件纠错与保护当事人功能上的不足,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不失为一种保障死刑案件公正审理和体现刑事司法公正的有益路径。 参考文献 1 胡常龙著.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166 页. 2 尹丽华著.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以三审终审为基础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版,第 279 页. 3 杨宇冠.联合国死刑政策剖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年第 1 期,第 99 页. 4 马丽丽,胡东东.死刑案件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可行性分析J.保定学院学报,2008 年第 2 期,第 95 页. 5 陈卫东,刘计划.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J.现代法学,2004 年第 4 期,第 68 页. 6 汪建成.非驴非马的“河南陪审团”改革当慎行J.法学,2009年第 5 期,第 15 页. 作者简介:孙琳琳,女,山东聊城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王容,女,湖南衡阳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 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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