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的两种行为,前者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已经代扣了进项税) ;后者是应该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减少了销项税) 。通过把前者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则能很清晰的区分两者,更能确保增值税税款计算的正确。 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
2、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一、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2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
3、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二、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区分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0 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
4、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4 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3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
5、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原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确认原则:(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抵扣链中断,导致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口径不一致,如外购货物发生超定额损耗、发生雷、电、火、水、风、被盗及其他管理不善等事项而导致货物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这部分货物将永久退出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使增值税的抵扣链中断,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的损失中。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且也未发生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情况下,该货物改变
6、了原来的用途,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将该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但是未被企业领用,其增值未被企业确认,也未转移到应实现销售并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中,如企业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毁损等,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的损失和支出中。 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原则:(1)外购的货物在本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实际离开了本企业,该货物的价值应重新确认。按增值税的原理,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离开本企业时,按确认的价值和增
7、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业务。4其原购进时已申请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然允许抵扣。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等。应视同销售,并按该存货的活跃市场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
8、良支出等。由于该货物的增值已被企业确认,所以,应视同销售,在该货物交付使用时,按存货活跃市场的市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除了本企业或发生了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设计原理,应道道征税,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产生了税法规
9、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计交增值税;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达到 180 天时等会计事项,应视同销售,并按税法规定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5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规范与否,不仅影响到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正确性,还会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但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企业经常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导致少缴或不缴增值税,造成会计处理错误,此时进项税额转出的界限也容易模糊不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会给企业增加现金流入量,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行为。所以会计核算中是按成本转账,对此类业务不作销售处理,贷记“库存商品” 、 “原材料”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 “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中因为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区别加以对待。一是购入货物原先认定其进项税额抵扣,但后来在使用中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而不能抵扣,但此时它已记入“进项税额”科目专栏。所以这类经济业务事项属于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将原已计入科目专栏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转入有关“在建工程” 、 “应付福利费” 、 “待处理财务损益”等科目。二是在购进货物时就能确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11、这些业务事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直接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中,所以这类经济业务事项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企业人员在账务上虽然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应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按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作为销项税额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只是把按照规定将不得抵扣的,在数额上是“一借一6贷” ,借贷相等,相互抵减,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因此,在账务处理时应注意避免两种情况:一是少计应纳增值税;二是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两者对于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影响结果是不同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 年度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6. 3黄苏华.涉及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剖析J.商业会计,2010(04). 4赵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J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7(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