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宋代书铺摘 要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交易频繁致民事交往中的矛盾呈现多样化,相关诉讼也层出不穷。在规范民事司法程序的过程中,宋代出现了书铺这一机构。书铺对宋代的民事诉讼起诉发挥了直接作用,并被国家确认运用于司法公证和科举监督中,同时也对传统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就对书铺这一机构的运作及职能进行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 宋代 书铺 诉讼 作者简介:韩昆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11-02 宋代商品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大量的民事争讼案件出现。民事诉讼兴起,百姓欲起诉而不会写诉状,加之官府对
2、于百姓起诉设置了种种限制,于是最早的代书机构书铺应运而生。 宋代书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专门以刊印售卖书籍为业的,又叫做“书肆” 、 “书堂”或“书坊” ,此类书铺,宋代以前就已经有了;另一类是在官府“系籍”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民办书铺,是宋代社会的新事物,也是与诉讼密切相关的民间机构。本文所说书铺指的是后一种,即“系籍”书铺。在“系籍”书铺中,按其职能又有两种,一种是分布在各地专以代人书写诉状和协助官府鉴定书证真伪的书铺;另一种则是设在京师,专为参加礼部试的举人和到吏部参选应考者办理验审手续的书铺。 一、 宋代书铺之“写状钞书铺户” 宋初,诉状的书写及格式袭用后周之制。 “所陈文状,或自己书,
3、只于状后具言自书;或雇请人书,亦于状后具写状人姓名,居住去处,如不识文字及无人雇请,亦许通过白纸” 。 随着诉讼活动的日渐活跃,在民间出现了专以佣笔为业的写状代书人,在江南称为“珥笔之人” ,为民户书写诉状提供了方便,但佣笔之人在代写诉状的过程中,有的“借词买状” ,有的设谋造计、虚构情节、教唆妄讼,严重的干扰了官府的正常理断,因此受到官府的禁约。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五月降诏要求代笔人必须如实书写诉状,不得以文词之茂润饰案情,防止出现所诉不实,也不得怂恿当事人随意增加情节,避免缠讼的发生。北宋后期,为加强对代写诉状的控制,产生“写状钞书铺户” ,并规定百姓诉状必须由“写状钞书铺户”按照官
4、府规定的统一诉状格式书写,否则官府不予受理。写状书铺的产生,是官府强化诉状书写管理的表现,也是官府控制民诉权的产物。 从李元弼作邑自箴中记载来看,写状书铺必须是“自来有行止,不曾犯徒刑” ,即不是吏人勒停、配军、拣放、老疾不任科决及有荫赎之人,与本县典史不是亲戚的人户。而且要由三名当地人担保,经官府“勘会得实,置簿并保人姓名籍定,各用木牌书状式并约束事件挂门首。仍给小木印印于所写状钞诸般文字年月前” ,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开业。一旦写状书铺主人转行或者死亡,则要将木牌、印子等送回官府,或者将木牌、印子等物自行毁弃,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 此外,写状书铺的业务活动受官府严格控制,书写词状必须遵循法定格
5、式及官府指挥进行的。如果写状书铺违犯县司约束指挥,定要“毁劈木牌、印子,更不得开张。 ” 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写状钞书铺户约束”中,对书铺的写状活动做了详细的介绍: 1.朱书事目于词状前;2.状钞中的紧切处不得揩改;3.写状“不得添借词语,多入闲辞及论诉不干己事” 。若实有合诉之事, “不得称疑及虚立证见” ;4.不得为非本籍人写词状,以此“邀难人户,多要钱物” ;5.不得为已经判决或正在审理中的人户再写诉状;6.百姓年七十或笃疾及有孕妇人,不得为状头。 二、 书铺应官府的要求,对一些有疑问的契约文书的真伪进行检验 由于证据特别是书证在民事诉证中的重要作用,有的当事人为利益所驱使,故意伪造、涂
6、改书证,以便获得有利的证据。所以辨别书证的真伪便成为审查证据的关键。官府无法辨验书证的真伪时,往往委托代写状词的书铺鉴定。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较多关于书铺辨验书证的记载:“官府理断典卖田地之讼,法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而所执契书又当明辨真伪,则无遁情。惟本县但以此契书为可凭,而不知契之真伪尤当辨,此所以固士壬执留之心,而激应龙纷纭之争也。今索到戴士壬原典卖俞梁田契,唤上书铺,当厅辨验,典于开禧,卖于绍定,俞梁书押,出两手,笔迹显然,典契是真,卖契是伪,三尺童子不可欺也。作伪心劳,手足具露。所有假伪卖契,当官毁抹。 ” 书铺在宋代的诉讼中,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常常为官府鉴别辨验当事人提供的如契约
7、、婚贴、印记、告身等各种书证,作为判决的根据。这种具有公证性质的书铺的出现是宋代在辨析物证方面所具有的特色。 三、 书铺为参加礼部试的举人办理应考手续 赵升朝野类要云:“凡举子预试并仕宦到参堂,应干节次文书并有书铺承干。如学子乏钱者,自请举生及第一酬劳书铺者。 ” 赴礼部应考举人必须提前将文卷试纸递交书铺,由书铺收接并审核,再由书铺书押盖印并提交贡院。此外,书铺还对应考时的进场应试人员进行辨认,防止有人冒名顶替他人应试。 除上述三种职能外,宋代书铺的另一职能为为参加铨试者和参选者办理验审手续。宋代甄选人才进行文职差遣,要求宗室子弟必须通过吏部组织的考试,而书铺则负责在临考前对参考人员识认正身。
8、绍熙三年(1192)吏部规定:“引试日,官员各合管带入试,令书铺户责状识认正身。 ”即所有参选官员须携带告敕、印纸等文书前往书铺办理验证手续。官员注授差遣前要射阙,必须如实填报所在籍贯或寄居州、田产和历任功过及举主情况,将上述信息报送书铺接受审检鉴押。官员射阙后,注授差遣某州,倘若与该州长官有亲属关系,则应当避亲退阙,此时则应向书铺重新办理手续。 可见,宋时公证书铺并不是官办而是民办的,因此不能称为 “司” ,而是叫做“户”或是“家” 。然而书铺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不是官办机构,但其设置及运行受到官府的严格限制和管理,且其公证职能受到国家承认。另外,宋代书铺并非由国家发放俸禄,而是通过办理公证
9、事务收取报酬营利,是具有营业性质的民办机构。 综上,我们可以将书铺设置的意义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便利百姓提起诉讼,促进诉讼程序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宋代民事诉讼发展。宋代严格限定了诉状的格式和内容,面对复杂的格式及语言,普通百姓自书诉状是极为困难的,书铺的出现则为百姓书写诉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诉讼程序的发展。 第二,对讼师滥讼加以防范。宋代规定百姓诉状必须由书铺按照官府规定的统一诉状格式书写,否则官府不予受理,因此宋代书铺的设立使得讼师的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第三,书铺为官府所认可,并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参与到民事诉讼当中对涉案证据进行鉴定,有助于对证据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也在一定程度
10、上推动了两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 第四,宋代书铺担负公证的职能。不仅验证田产买卖契约,而且证明婚约,还为参加铨试者办理验审手续。可见宋代的书铺可以视为我国现代公证机构的雏形,对我国公证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宋刑统 ,卷二四. 作邑自箴 ,卷三. 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法律出版社.1999.608-609. 名公书判清明集 ,卷九孤女赎父田. 李同江.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宋书铺.法学杂志.1991(5).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2002. 2朱熹.朱文公文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3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 4张元济.四部丛刊续编.17.史部 麟台故事.商务印书馆.1934. 5郭东旭.宋代法律史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6罗春香.宋朝书铺.教师博览.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