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语境下的我国律师亚文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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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语境下的我国律师亚文化研究摘 要 我国律师亚文化在我国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文化影响下,有着新的发展。现代律师在我国是一个年轻的职业,在目前的社会变迁与制度改革中,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到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影响。本文通过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律师的教育、律师的自我认知以及其他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力图深入挖掘律师亚文化的内涵。 关键词 律师 主文化 亚文化 作者简介:陈旭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82-02 一、导论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共享成果,包括语言、知识、技能、价值观,以及各种物质对象。从文化的

2、性质和相对地位来说,一个社会的整体文化可以分为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主文化是指在社会的整体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主文化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范围内形成,对于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均具有重大影响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主文化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亚文化是指一种特定群体的文化,是社会中的某一类群体所形成的一种既有主文化的特征,又有该类群体所特有的文化特征的群体文化。主文化与亚文化经常处于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之中,亚文化不仅要受到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又会对主文化产生反作用力和冲击力。 我国律师亚文化是根据职业发展分类的一种特定人群的文化,研究律师亚文化,探讨律师职业

3、的发展背景、我国律师的教育、律师的自我认知以及其他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有助于分析影响律师亚文化的因素,挖掘律师亚文化的内涵,了解律师亚文化的重要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亚文化。 二、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主导了市场转型和社会变迁,并把“法制/治化”当作市场转型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而律师职业的重新出现是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与市场、社会力量之间出现了作用力的此消彼长。国家对于市场和社会的干预力量日渐减弱同时,经过 30 年的改革开放与市场转型,市场和社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律师职业自身也慢慢从国家分离出来,成长为一个拥有

4、相当力量的次领域。 由此可见,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力量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根据程金华教授的研究,在 1982 至 2010 年间,我国律师机构、执业人员和律师业务在绝对的规模上都呈现了整体扩张趋势。在绝对数量和规模增长的同时,律师职业在中国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职业化趋势。具体表现在律师行业自治能力的加强、律师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业务分工的细化,以及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的非讼业务的大幅增长等等。 根据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来看,律师亚文化基于中国社会文化的传统与底蕴,强调仁义、诚信、善良、集体利益等等。而律师职业的发展必须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的力量,也必然会受到市

5、场转型、社会变迁时主流文化变化的影响。当主流都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时,我国的律师亚文化必然要受到国外的律师文化的影响,比如绝对追求个人利益,绝对追求当事人主义,重视职业规范和执业水准等。 三、我国律师的教育 我国律师的教育轮廓清晰,从小学到初中一般经历 9 年的义务教育,在经历高中三年的学习之后,参加高考,选择法学专业方向,进入法学院进行本科的学习。本科四年的学习过后,可以选择读研究生继续深造,或者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其中学术性硕士偏重于对法律的学术研究,专业型硕士偏重于法律实践,但在具体课程安排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有不少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选择跨

6、专业读法学研究生。 我国律师大部分接受大学法学院本科的教育,大多数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一般与主要的法律法规相对应,比如刑法学 、 合同法 、 民事诉讼法 、 行政法学等等。其中课程的内容大多围绕法律概念进行讲解,比如介绍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等等,偏重于对法律规范的介绍,对于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的具体运用不太重视。因此,对于没有形成相对统一规定的法律领域,一般不开设相关的课程。 除此以外,法学院的教师基本上都是终生的职业教师,教师来源通常是留校任教的法学博士、博士后,他们法学功底深厚,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十分扎实,但是大部分教师几乎没有充分的实践经验。部分教师可能从来没有出庭应诉、审查合同

7、或参与政府的决策制定,因此,他们只能教授法律规范、法律概念,而无法教授法律实践的内容。而且本科的课堂教育一般都是灌输式,老师上课,学生听课记笔记,没有实质性的课堂讨论,学生参与度不高。 因为法学院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践课,使得学生在应用法律上出现困难,在学校学生无法学习到法律的实际运作,也无法学习到如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走入社会以后,无法形成职业意识和习惯,难以尽快适应工作。一般在大三或者大四时,学生会进行 1 至 2 个月的实习,但实习无法参与实质性工作,而且时间短,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帮助不大。因此,从这种严重缺乏实践性的法律教育本科毕业以后,学生很有可能从未写过起诉书、答辩状等等,也有

8、可能从未见过传票,参与过法庭诉讼。 从事律师工作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人员不限于法学专业。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还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期满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的答辩,才可以成为一位独立的执业律师。总的来说,在我国,律师人员的构成大部分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但每年双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数也在增加,使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学历在提高。 四、 律师的自我认知 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利。在一般大众的眼里,律师的职责就是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正义等等。然而,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的地位不高,而且是在夹缝中生存。律师必须与多方主体打交道,一方面

9、,必须与公检法机关处理好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必须与委托人处理好关系,争取到客户的代理权,并且要让不够理性的当事人满意。在案件代理结束后,如果遇到当事人不肯交纳律师费的情形,律师还得妥善处理。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律师职业也许收入高,但缺乏相应的执业保障和社会地位。 从律师主体上看,部分执业律师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功利化。一部分律师都是基于功利化的动机而选择这一职业,偶尔有可能出现律师唯利是图的现象。二是法律信仰模糊。部分律师对律师职业的未来并不存在期待,对于法治社会抱有消极的想法,法律信仰模糊。 从整体上看,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律师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很少

10、考虑律师文化的建设问题,或仅仅是形式主义。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管理分工不明确。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逐渐过渡到由行业自治为主,司法行政机关为辅,仍然存在分工不明的状况。三是执业环境欠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合法权利会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相应的,也出现了一部分“死磕派”律师,这些律师在微博等平台曝光国家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死磕到底。 五、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 第一,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于各自职业角色有着不同的认知。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从事的工作基本上是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员、律师或者公司法务等。因此,以法官、检察官为参照对象,更能深入挖掘律师文化的内涵。在

11、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法官对于自己的职业具有较高的评价,有时会认为律师职业素养不足,收入偏高而法官收入太低。检察官对于自己的职业评价也较高,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起诉的职责,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性评价。因此,与国外的辩护律师相比,我国的辩护律师需要承担多重角色,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同时,还充当新闻记者、调停人等角色。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构建的律师管理体制对律师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违纪违规的查处等日常管理职能,而本应起到主要作用的律师协会,其行业自律职能相对较弱。律师协会作为保

12、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有的律协甚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机构一起办公。与国外的律师协会相比,我国律师协会受律师行业成熟度不高的约束,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又反过来影响律师协会定位的科学性和现实中的准确性。 第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律师期望当事人能委托自己为诉讼代理人,以增加其诉讼业务收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会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然而,委托人有时却不一定完全信赖律师,委托人可能会出于防止案情扩散,掩盖自己的过错或者保护其他共犯的动机,不会将完整的案情全盘托出。这也体现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

13、的保密条款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且确实的传播和认可,使得委托人对律师留有余地。 第四,律师事务所逐渐发展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中介组织。部分大型律师事务所营业规模大,执业律师及法务人员数量多,法律事务分工较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一部分精通于办理某种案件类型,且在业内得到较好的口碑,具有足够的案源,另一部分尚未拥有足够的诉讼案源,因此属于“全包型律师” ,不区分民、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案件,任何案件都接。总的来说,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为生存而聚,为生存而散,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局限于物质利益层面。 六、结论 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的特点是受制于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律师事务所的数量、

14、律师人数以及业务规模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幅增长,律师文化在传统的仁义、诚信、善良等思想的基础上,受到西方律师文化追求当事人主义、重视职业规范和执业水准等的影响。我国律师的法学教育一般来源于大学本科,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一般与主要的法律法规对应,课程内容一般是法律概念的介绍和注释,由于法律实践课的缺乏,法学生无法学习到法律的实际运作,无法学习处理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得他们走入社会后无法形成职业意识和习惯,难以尽快适应工作。律师职业的收入较高,但是缺乏相应的执业保障和社会地位,部分执业律师存在功利化和法律信仰模糊的情形,律师文化建设缺乏,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律师执业环境欠佳。法官、检

15、察官与律师之间对于自己的职业角色有不同的认知,缺乏相互理解;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较弱,行业自治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实质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缺乏信任,保密协议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局限于物质利益层面。 注释: 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中国社会科学.2012(7). 参考文献: 1于霄.社会视野中的德国律师亚文化.兰州学刊.2010(7). 2倪国栋.执业律师亚文化研究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7 年硕士学位论文. 3刘桂明.救亡与图存:中国律师业面临十大难题.中国律师.2002年 11 月. 4贺卫方.中国青年律师的未来发展.安徽律师.2004 年 6 月. 5邴玉阶.律师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术交流.2004(3). 6宋占文.当代中国律师文化.中国律师.2007 年 8 月. 7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律教育改革.比较法研究.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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