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证据制度是否完善,往往是衡量一国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举证责任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心,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它关系到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又必须作出裁判,到底最后由哪一方承担诉讼风险的问题。因此举证责任制度是否公平合理,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也直接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程度。本文试对我国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必要的探讨。 【关键词】举证 责任 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因此,举证
2、责任承担问题便成为重中之重。 一、举证责任内涵及原则 (一)举证责任内涵 在现代民事证据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这一术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相区别的概念:行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包含两方面内涵:(1)从提供证据或者行为意义的立场把握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责任、行为举证责任或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对于利己案件实体事实,提出该事实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从说服法官或者结果意义的角度看待举证责任,即说服责任、结果举证责任或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在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真伪不明的,提出该事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不利益判决的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负担的原则 (1)一般原则:谁主
3、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当事人需以证据为手段,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这就明确界定了举证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除此之外,其他的如诉讼参与人则不是举证的整体,没有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除情况特殊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举证证明,若证明不了,其主张就不会成立,自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特殊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但这一原则并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民事
4、案件,如果一味追求这一原则,势必造成某些案件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足了举证原则的同时,又规足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只需提出受损害的事实,被告否认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限制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可以弥补民事举证责任一般分担原则的不足,而且可以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更趋合理。这对于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诉讼证据体系、发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大功效有重要意义。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 (一)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 诉讼前,当事人在如果了解自己对那些事实要负举证责任的话,那他在进行民事活
5、动时,就可以尽量采用将来可能易于证明的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供充分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中,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只有明确了自己对哪些事实要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收集和提供证据。诉讼结束后,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对待案件的实体审理结果。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将作出不利于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裁决,虽然有些事实的确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无法举证导致败诉的案件并不鲜见,如果败诉当事人一方不明白举证责任分配的道理,他会误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而当事人明白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后,就可以正确对待案件的审理结果。
6、(二)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法院正确地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官只有在分清举证责任的分配时,才能正确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否则会出现要求本无义务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提供证据,造成其根本无法举证,将有悖于审判公正的原则。其次,有利于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当案件的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便显示出了其的重要作用,案件的处理结果完全取决于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如果混淆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必然会导致裁判的错误。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制度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健全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制订专门的证据法典;此外,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大法域,这
7、也需要在完善程序法的同时,充实实体法律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总的来说,应当依法建立与我国国情节严重相适应的,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价值要求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律制度。 (二)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 完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只能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作出规定,而不可能对错综复杂的举证责任分配全部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靠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适当的司法解释可以促进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和完善。最高院应当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具有普遍意义的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解释,这样,可以消除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的适用法律困难,也可以防止因理解不一而
8、造成的对同一问题适用法律的差异性。 (三)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法律要件分类说可以成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依据,理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绝大数要求,基本能够实现举证责任的公平合理配置。其次,在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法官依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时,可能会出现分配不公,引起矛盾,而法律要件分类说能够很好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四)举证责任分配要有法律规定 举证责任分配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是在法律要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将法律分险分配给何方当事人承担的方法。如果分配给原告承担,原告就要对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承担败诉分险。如果分配给被告承担,被告就要承担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后果。在此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法律分险的分配,由于司法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有法不依,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做到合法、公正、有效,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必须严格依法分配。只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由法官依照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