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困境与对策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构建行政监督体系,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经过多年探索,已形成多元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行政监督的作用也日益彰显出来。但是在中国行政监督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难以完全扼制转型时期腐败事件高发的态势,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监督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以找出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监督 存在问题 对策 一、行政监督的概述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一个国家政党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各法人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公众;行政
2、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运用或行使行政权力的一切公务行为,即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内容是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有效;行政监督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新证据关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以及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效的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促使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严格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更好地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二、中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说,中国现行的监督机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全面、系统、有效的,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经完美无缺了。实事求是地说,这
3、一体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在各种行政监督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在中国,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作为人民代表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享受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一切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一年一次会议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有限,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监督的力度也不够,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在社会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压制群众,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的现象比较严重。各种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监督没有权威,实效性较低。 (二)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
4、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 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进行,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过程中的控制,加大“马后炮”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 (三)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
5、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 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中,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监督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他们害怕滥用权力的人用多种办法对其工作设置障碍,干扰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人员背着这个思想包袱,难以毫无畏惧地展开工作,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表现在办案上,往往是先由党政首长内定性质,然后交监督部门去履行法律手续,监督人员只能被动地接受长官意志。甚者有的官员
6、受人情之托,用领导身份干扰办案,影响司法独立公正。 (四)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 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中国目前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督上易引起混乱。同时,又使得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7、、公正性。 (五)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 中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如果不把各种监督整合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从实际情况看,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前列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类监督机构都有监督权,谁都管,但谁都不管,结果造成“漏监” ,甚至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实效性。 三、健全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当前中国行政监督机制急需改进,以适
8、应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政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中国行政监督机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主体分立,监督独立化 真正有效地行政监督,一定是硬性监督,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力范围。构建监督主体独立系统,解放监督主体执行人员制约枷锁,防止多头领导对独立职权的干预和阻碍,使得监督主体实现权,责,财等关系命脉的自主,是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是健全中国行政监督机制的物质基础。 (二)调整重心,监督全面化 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的监督,防患于未然,纠错于未萌,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事中监督的随治性与事后监督的惩治性结合起来,筑就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以求达
9、到监督的良好效果。 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日益膨胀,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监督人员和权利机构往往因缺乏相关的科技知识、经验和技能,导致行政制约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一种力量已不足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唯有将政府内部的监督与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应建立起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政府内部监督的缺陷,防治行政权力的腐蚀与异化。 (三)坚持原则,监督制度化 行政监督除了要依法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力求公正、高效外,还应特别强调遵循下面一些原则: 第一、及时性原则,指监督主体对所监督
10、的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应当及时调查并作出决定,从而尽快消除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尽快稳定因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混乱的法律关系,有助于遏制行政违法。 第二、公开性原则,将行政违法行为通过行政监督的途径,向社会公开,让公民知晓,将是一股巨大的制约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力量。监督者可有效监督,被监督者可参与监督程序,并维护自己权利。 第三、协调性原则。即建立起结构有序、功能优化的整合监督制度,各监督主体应在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求得监督原则、衡量标准和政策界限的共识,使之互相衔接,互相补充,真正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四)健全法制,监督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
11、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当然,为了防止强制执行权的滥用,这种权力也必须由法律赋予,并由法律限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的法律基础。 四、总结 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对发展民主政治与建设市场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国后,历经几十年曲折,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机制在政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凸显出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的行政监督机制与中国基本国情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以上健全中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几点要求,已期待依法行政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学军.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及完善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7. 3姚惠明.试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加强和完善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 ,2007. 4蒋连霞,李欢.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5韩瑜.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思考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