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战之国际法困境及应对策略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战已成为一种新型战争形态,它不仅给世界和平和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给现行国际法体系提出了新挑战。本文对网络战给国际法造成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的应对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 网络战 网络空间 国际法 作者简介:范健健,解放军 94669 部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47-02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信息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网络已成为军队新的战场。国家主权从领土、领空、领海主权扩展到 “网络主权” ,战场空间也从三维空间扩展到
2、了“网络空间” 。网络战以全新的作战主体、作战手段彻底颠覆了传统的战争观念,由于它具有隐蔽性、跨国性、间接性等特点,给国际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对网络战略价值认识地不断深入,网络安全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很多国家将网络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体系之中。中国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于 2014 年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和网络安全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并研究制定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开始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 一、网络战的形式与特点 (一)网络战基本形式 美国前中央情报局局长尼翁?帕内塔曾经说过“下一个珍珠港事件很可能来自网络。 ”可以这么说,谁控制了网络,谁就掌握了未来战
3、争的主动权。网络战在学术界尚未有统一的定义,本文所指网络战是指通过扰乱、摧毁敌方信息网络系统,并保证己方信息网络系统正常工作而实施的一系列军事行动。 网络战存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是网络间谍行动。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对网络数据进行截取、收集,窃取别国秘密。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就是这一战法的典型体现。 二是网络空间攻击。是指通过黑客侵入或者病毒攻击致使敌方信息网络瘫痪。如 2010 年 7 月,伊朗布舍尔核电站遭受“震网” (STUXNET)蠕虫病毒攻击,至少有 3 万个网络终端感染,1/5 的离心机报废,危害不亚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伊朗核电发展计划被迫延缓三年。 三是网络舆论攻击。是指以网
4、络作为传播媒介,有目的、有计划的向敌方宣扬己方立场和观点,阻断和反击敌方舆论攻势,从而引导社会舆论,影响敌方心理,造成有利于己的舆论态势。 (二)网络战特点 一是攻击主体的隐蔽性。网络攻击发生于虚拟空间,攻击者可以轻易伪装自己的身份及攻击手段,要准确定位攻击源非常困难,无法判断攻击者是来自国家还是组织或者个人。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在技术上很好解决,就会给后期的责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留下后遗症,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外交纠纷。 二是作战力量的不对称性。网络战争是一种非对称战争,所需要的技术大都可以从网络上得到,极少的人力物力就可以造成极大的破坏。例如 2013 年 3 月,韩国多家金融机构和电视台网络遭受
5、黑客攻击,完全陷入瘫痪,最后发现攻击者仅是本土的几名黑客。 三是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有效的网络攻击不仅需要攻击的发起端,还包括数据包传递的各个路由节点,由于网络数据传输的特点,路由节点的选择是不可控的,再加上网络攻击往往不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建筑毁损,所以网络战争后果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某种意义上已超越了法律框架所能规制的范围。 二、网络战给国际法造成的困境 现有国际法体系对网络战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战争行为的规制;二是诉诸战争权的规制;三是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的规制。网络战是一种全新的战争形式,由于它特有的主体隐蔽性、范围跨国性、结果间接性,使得国际法面临新的困境,主要体现
6、在三个方面: 困境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不适用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国际法价值的核心体现,是国家独立自主的保护伞。但由于网络攻击行为很隐蔽,结果也往往不会直接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者设施严重毁损。这就给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造成困难,国际上尚无统一标准,而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是以对方使用武力作为前提的。 我们建议:判断网络攻击是否构成使用武力,首先要建立国际统一的标准;其次必须结合攻击方的主观目的、作战手段及破坏结果等因素进行
7、综合考量。 困境二:区分原则的不适用 区分原则是指为了保证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与战斗员之间和民用物体与军用目标之间加以区分。因此,冲突双方的军事行动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但是,网络空间中的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对军事目标的攻击往往会不可避免的造成民用目标的损害,如何在区分原则遵守与军事行动需求之间达成平衡,是国际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建议:要求交战双方在制定作战计划及实施作战行动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军事目标及民用目标。对于特殊的民用网站,例如医院、学校等,应绝对禁止攻击,充分保证交战国平民及民用设施安全。 困境三:中立制度的不适用 中立制度是指
8、第三国对各交战国采取的并为各交战国所承认公正不偏的态度。中立国既要保证自己不参加交战双方冲突,也要防止交战双方利用自己资源进行战争。在网络覆盖全球的今天,理论上交战国可以从全球任意一台电脑上展开攻击。由于网络特有的数据传递方式,攻击数据传递节点不可控。因此,中立国家的网络很有可能被交战国所利用而不知,这就给区分原则的适用带来极大挑战。 我们建议:首先应禁止任何交战方控制或者利用中立国信息系统发动网络攻击;其次,若中立国网络遭到利用,应从中立国的主观态度来判断其是否违反中立原则,若中立国主观非故意且采取了保持中立的有效措施,则不应认为其违反中立原则。 三、网络战国际法困境的应对策略 网络已经渗透
9、到生活的各个角落,社会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大。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的脆弱。正如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时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网络一旦瘫痪,整个社会将陷入危机。 网络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制问题。只有当技术进步与法制完善同时具备且相辅相成,国家网络安全体系才得以建立。面对网络战的国际法困境,我国应当积极应对,参与国际立法,完善国内法律,从而保证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 (一)要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国际立法及司法合作 从战争发展历史看,拥有技术优势的大国必定谋求法律上的优势。2013 年,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编写了塔林网
10、络战国际法手册 ,号称完全适用于现行国际法原则,而事实上, 塔林手册处处维护美国及北约国家的利益。俄罗斯也在国际上呼吁制定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使用危险信息武器的国际法制度。要更好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应该坚持自己立场,积极开展国际法研究,参与国际网络安全立法。 从利益维护角度看,国际立法是一个充满理论争吵和利益博弈的过程,特别是当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和军队作战能力的时候,其拟定过程必定极其曲折漫长。在网络战争国际立法短期内不可能完成的情况下,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多边或双边司法互助条约,建立执法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共存。 (二)健全完善国内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通过立法保护
11、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网络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却真实存在,这也是网络脆弱性的一面。网络基础设施在国家安全与运转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若不能正常运转或遭到破坏将会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众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美国是首个将重要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国家。因此,通过国内立法引入公权力,从而加强对重要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是网络安全立法的题中应有之意。 第二,完善网络安全犯罪法律体系。现行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文是 1997 年刑法典修订时加入的,主要包括第 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287 条利用计算进行传统犯罪。但随着网
12、络技术日新月异,已不适应现今的新情况。因此,应该从三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扩大主体范围。刑法中计算机犯罪主体仅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然而法律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天才少年”计算机犯罪和有组织的单位计算机犯罪,因此,建议将有关单位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纳入计算机犯罪主体之中。二是扩大保护对象。现行刑法保护对象只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显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将金融、核电、医疗领域网络也纳入保护范围。三是加强打击力度。计算机犯罪条文位于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法定刑最高为 3-5 年。而网络犯罪破坏性极强,往往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会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建议将部分危害巨大的网络犯罪放入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第三,建立专门网络犯罪审判制度。网络犯罪是高科技犯罪,需要审判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但由于各地法院水平参差不齐,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责任分配混乱,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审判制度,例如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法庭、专门的执行机构,对于提高国内网络安全治理水平,增强我国在国际网络安全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具有非常积极有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颀.网络战争、网络与国际法从塔林手册入手.政治与法律.2014(4). 2 倪光南.促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协调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