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研究一、科龙公司会计舞弊主要手段 (一)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减值准备。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少计诉讼赔偿金、少计坏账准备等手段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科龙电器2001 中期报告列示收入类账户余额 27.9 亿元,净利润 1975 万元,而在年报时,则实现收入 47.2 亿元,净亏损 15.56 亿元。由于计提减值准备6.4 亿元,科龙 2001 年下半年才出现超 15 亿元巨额亏损的。对此,审计机构对科龙 2001 年的年报拒绝表示意见。在 2002 年,科龙电器转回各项减值准备,影响当年利润金额 3.5 亿元。可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为其巨额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提供合法的依据
2、。在 2001 年没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广告费用的前提下,科龙电器 2002 年的“扭亏为盈”将是无法实现的:如果没计提和转回上述准备,科龙在 2003 年也不会出现巨额盈利。 (二)虚增收入和收益。收入确认时使用不正当的方法,致使收入虚增,利润虚增,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具体来看:企业对于未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和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以虚假增加年度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显示,科龙电器 2004 年第四季度中未经验证的销售收入高达 4.27 亿元,其中来自一个并不知名的新客户的销售收入就达 2.97 亿元,而直到 2005 年 4月 28 日,该款项仍然
3、没有收回。 (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后,迅速在各地疯狂收购或设立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创立主要由数家上市公司及其各地子公司构成的“科龙系” 。在案发时,科龙电器已有 3 7 家控股子公司以及 20 多家分公司。由顾雏军等人在境内外设立的私人公司所组成的“格林柯尔系”在国内已经拥有 12 家公司或分支机构。 “科龙”与“格林柯尔”公司在此期间发生频繁的资金转换,进行大量的共同投资和关联交易。而科龙电器 2002 年至 2004 年未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2000 年至 2001 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003 年、200
4、4 年科龙公司年报也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 二、从科龙案看会计舞弊成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个人独裁的决策机制是广东科龙电器公司治理最为显著的特征。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进入了顾氏的统治时代。董事会九个席位中,三名独立董事几乎不参加董事会,形同虚设,而其他人基本来自格林柯尔。核心人物决策权利膨胀使科龙电器管理层缺少有效的民主。其中,两名最熟悉财会事务的董事在任期内,并未对公司财务问题提出过强烈的反对意见或质疑。可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对于董事长顾雏军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而且,从组建到案发,监事会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声音并不多,可以说,本应发挥监督作用的
5、科龙电器监事会形同虚设。 (二)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不科学。科龙 2002 年之前的审计机构是安达信,在 2001 年,科龙全年净亏超亿元,安达信“由于无法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合理的保证来确定所有重大交易均已被正确记录并充分披露”向其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之后德勤接任,为科龙 2002 年至 2004 年年报进行审计。但德勤在审计过程中却存在严重的审计问题,例如:在未对存货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盘点的情况下,对科龙确认的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这样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显然是不合理的;年报审计过程中,还没有对抽样盘点范围进行充分有效的确定的情况下,便实行抽样盘点,导致科龙电器确认
6、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对各年未进行现场审计的分公司没有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无法有效地对其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我国会计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在科龙舞弊案中,政府存在两次监管失误:顺德格林柯尔进行并购时不具备收购科龙电器的资格,工商部门却没有察觉;对于科龙长达数年的舞弊,证监会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将其揭露。最值得强调的是上述第二点。中国证监会在对科龙的调查过程中已经发现科龙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其在 2002 年以来,采取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但是,证监会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置。事实上,是科龙
7、暴露出巨额亏损、与其以往良好业绩形成巨大反差时,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和怀疑,此后,证监会才开始决定对科龙问题立案调查的。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如此滞后,是很不合理的。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治理措施 (一)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民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防止董事会被内部董事控制,应减少内部董事的比例,以保证董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确保监事会监控行为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 (二)建立科学的独立审计机制。对现有审计委托制度进行调整,在保证董事会内部绝对民主的前提下,由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独立选择事务所并支付费用,取代目前由管理当局进行委托的制度,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关于掩盖会计信息的咨询服务;国家审计委员会应通过调查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独立地位,并对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发表声明。 (三)完善会计监管体制。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 ,该项法律要求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委员会仍为民间性质,但受美国证监会直接监管。上市公司分担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工作人员也按市场价格付酬。该法赋予委员会审计准则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权、日常监督权、调查和处罚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