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880443 上传时间:2019-03-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摘 要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只被认为是客体,欠缺参与地位,因而被称为“被遗忘的人们” 。随着犯罪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侵害人、被害人相互作用理论逐渐展开,如刑事和解制度出现,强调了被害人、侵害人以及国家社会之间的一种利益衡平,国家不再一味苛责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而是在认定侵害人不法行为的基础上强调被害人的利益,对被害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从和解的角度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被害人成为了刑事和解案件三足鼎立之其一?P。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理论基础 主体范围 国家补偿 作者简介:叶妍君,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检察院;陆菁,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

2、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55-02 一、台湾地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 1998 年制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如“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 、 “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组织及监督办法”等相关的被害人保护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其被害人保护制度。 (一)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国家补偿的刑事不法行为的范围,虽然任何一种刑事不法行为都可能存在被害人,进而可能存在被害人损失无法被弥补的状态,但是显然并不可能将所有的被害人都纳入该法之中。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在第一条明确

3、规定,为保护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受重伤者及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由此,可以发现其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包括了三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犯罪行为以及性侵害的犯罪行为。故其被害补偿金分为三类,即遗属补偿金,支付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重伤补偿金,支付因犯罪行为被害而受重伤者;及性侵害补偿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为而被害者。 (二)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体范围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体范围,则指的是申请被害人补偿的主体资格。从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相关刑事不法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当然的应当纳入主体范围之内,而原则上不涉及间

4、接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学说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制定国家补偿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直接影响了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范围的界定,各国的学者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的认定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自国家设立之后,公权力集中,因而国家就必须承担对公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的责任,所以当公民受到伤害而无法弥补时,国家必须义无反顾地有补偿公民被害而受到伤害的义务。 2.社会福利说。社会福利说则认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享有社会福利,因此当社会成员陷入困难时,国家应当伸出援手,而犯罪是人类社会中无法避免的现象,因此在特殊条件下,透过

5、国家预算,由社会全体为一定的重大犯罪被害人所受损害负起补偿责任,恢复因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皆以缓和社会的应报情感,维持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感,而安定社会秩序及实现社会正义。?Q 作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被害人由于受到侵害,在社会地位上更是处于相当不利的位置,出于道义的考虑就应当对被害人的受害状态进行补偿,以保护弱势群体。 3.社会保险说。现代社会中一定量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应该将税收的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将犯罪损害分散到社会全体?R。社会保险说将犯罪视为是一种社会风险来看待,而所有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就是对该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这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的强制保险?S。既然有保险作为支撑,那

6、么其目的就是要维护“投保者”的安全,犯罪作为一种危险行为,侵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成员利益,所有的纳税人应当对此共担风险?T (二)本文观点 笔者以为以上几种学说各有千秋,各国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之所以不同,重要的一点就是其国家的国情并不相同。故在认定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理论基础时,也应当立足中国的国情,因此,笔者以为应当以国家责任说为基础,以国家保险说或者国家福利说为补充。 国家补偿与国家责任紧密相连,进而与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理密不可分,因而按照一定的规则对被害人补偿制度化、规范化,并在相同情况下相同处理,这也符合我国对于公民平等享受权利这一宪法原则相契合。国家责任说继承了国家是公民委

7、托其管理而成立的这一观点,因而国家有责任为了公民的利益提供国家补偿,用以保障公民的安全,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西方许多国家以国家保险说或者国家福利说作为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本身就是基于其国家福利及国家保险制度相当完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显然,就中国的现实来说,其并没有发展到此种程度。但是,若仅以国家责任说为基础说则并不科学,对被害人补偿范围进行选择并不是基于国家责任说,而是在国家责任说的基础上,将国家保险说或者国家福利说作为补充。 三、大陆地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制度不协调 2013 年 1 月 1 日,大陆地区正式施行新修改的国家

8、赔偿法 ,对1995 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范围涉及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虽然对于因国家机关执行中的过错导致被害人伤害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但令人遗憾的是,其并没有明确涉及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这一制度。 2007 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刑事被害人补偿法提出议案,该议案提出被害人补偿金应当分为伤害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两类。而如果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结果发生的,国家可不予补偿或部分补偿。对于企图通过加害他人而获得国家补偿或排斥其他权利人获得国家补偿的,对其补偿权一律予以剥夺。?U 此后各地的行政规章在现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各地制度由于只是针对一个区域而言,因而各地制度并不规范,

9、对补偿的认定也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 (二)犯罪黑数大量存在 有数据统计称,自 2000 年至 2009 年,中国的立案数与发案数持续增长,虽然公安机关的破案能力处于稳定状态,但是由于基数增加,破案率相较于 2000 年之前出现下降趋势,一直在 40%-50%间徘徊?V。从这一数据本身来看,可以发现对大陆地区的大部分刑事被害人来说,即使刑事被害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自己提起诉讼,其也未必能使得自己的损害受到补偿。 再者,在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中,又有不少侵害人对此并无赔偿能力或者该案件的侵害人已然死亡,并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也只涉及了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该类案

10、件,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则是不能避免的。 正是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区域制度并不协调,导致被害人国家补偿有多有少,公平性不能体现,也由于犯罪黑数如此众多,因犯罪而导致损害巨大的被害人缺乏保护机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设立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自 2007 年两会议案中提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至今已过 6 年,各省市对该问题也有一定的规章出台,但是这毕竟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因而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诚然,以立法形式将被害人补偿制度纳入其中需要极为慎重的考虑,如我国引进社区矫正制度也前后经历了将近 10 年的时间,但是,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引进和设立的脚步不应当以任何

11、理由而停滞不前。 注释: ?P 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以被告人、控诉方、审判方三方为基础进行审判,被害人在其中并没有任何地位,现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现象,而转变为被告人、被害人、国家三方之态。 ?Q 许福生.犯罪与刑事政策学.元照出版社.2010.541. ?R日森本益之、濑川晃、上天宽、三宅孝之著.戴波、江溯、丁婕译.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79. ?S 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8. ?T 贾学胜.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研究.河北法学.2009(6).106. ?U 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http:/www.caiji /2007-03- 11/ 100016756.html.访问日期:2014 年 6 月 11日. ?V 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2011:走向多元化的法律实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6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