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者行为规范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摘 要 环境本身十分脆弱,极易受到包括污染者在内的经济主体带来的外部性影响。在自由的市场机制下,市场对环境的保护处于失灵状态,无法克服市场中经济主体因利益冲动所带来的污染影响。依据经济学的系列原理、使用经济刺激等多种手段来规范污染者行为的做法,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环境发展模式的创新需要法律经济学的介入;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凭借其独特的学术优势和前沿性可以填补我国目前环境法学发展的欠缺。本文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旨在探索研究在规范污染者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刺激等制度的原理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 污染者 环境发展 法律经
2、济学 经济激励 作者简介:商莉平,天津工业大学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36-02 一、问题的提出 污染者即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人与组织,本文将着重探讨企业为主体的污染行为规范。污染问题伴随着人类文明前进的脚步,走进了我们的视野,并逐步成为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国家政府作出了很多的尝试与努力,在“以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依法治污”势在必行。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3 年出台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解释” ,为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3、。然而,这种事后惩罚的管理形式,并不是我们期待实现生态文明的最优路径。我们要探寻规范污染者行为的最佳制度,就必须尝试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即污染者在作出排污行为选择时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尤其不能忽视排污者对排污行为成本收益的考量。当我们制定或者完善有效规范排污者行为的制度时,才能真正提高污染者遵守排污规定的自觉性,才能使环境意识深入到每个污染者的心中。 环境污染问题越严峻,人们对于法律的期待就越迫切,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建构、重塑环境社会秩序,促使社会各行动主体的环境行为得到改变。因此,在依托环境法应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产生了林林总总的环境管制工具,然而,受到长期以来大而化之的环保呼吁的影响,在规
4、范污染者行为的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中,国家政府往往忽视了环境利益和经济法律激励制度的实质,致使制度规范的效果存在缺憾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二、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污染者行为 (一)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渊源 现代法律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新制度经济学持有的基本观点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 ,和资本、技术、劳动力等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众多要素一样,经济制度亦是实现经济实质增长的重要因素。 法律亦是制度,由此可见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在我国,与法律经济学相关的著作早期多是对外国文献的翻译,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最初涉及到经济立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域。2004
5、年以来,国家开始给予经济增长模式的变革以更多的关注,并深入探讨如何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来完善绿色 GDP 指标体系、切实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凭借其独特的学术优势,对于帮助我们研究法律在经济发展运行中的规律和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法律经济学的内涵广阔并不止于此,其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二)污染者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原理 环境资源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故人们对环境资源的拥有归属公共产权的范畴。以“排污大户”企业为例,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绝大多数是一种故意行为。 “成本收益”计算是法律经济学最常使用的分析工具,企业作为经济活动
6、中的“理性人” ,他们极力追求在付出最小成本的同时获取最大收益,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虽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污、或者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被监督机关发现、受到法律的制裁等等,但是在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小或者惩罚过轻的情况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也会知法犯法。在此过程中,同时体现出法律经济学中另一重要理论“博弈论” 。在企业排污和地方政府监管关系的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企业是否非法排污取决于企业作出不同选择的预期收益、企业的声誉成本以及企业非法排污接受到的处罚大小。 环境污染问题是法律经济学家口中最常提到的“市场机制失调”现象的一种。通说认为,假设市场经济处
7、于完全竞争的状态,当市场中的每一位个体的效用都实现了最大化时,整个经济系统就呈现出最大的效率。但是环境污染的问题并不能完全适用普通意义上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则,因为在更多情况下,污染行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后果并不必须由污染者承担,即污染成本外部化的直接体现。 三、完善污染者行为规范制度的思考 (一)引入自愿协议制度 自愿协议制度即指国家政府与个体(部门、企业等)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协议、旨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在国际上,该制度已被广泛的应用在节能环保领域,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美、加、德、澳、日等国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自愿协议”制度在对污染者的规范中,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
8、定之外的制度,污染者(排污企业)“自愿” (有条件的自愿)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自觉在既定的排污标准之下排污,并以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在规范污染者行为的众多制度选择中,自愿协议是其中一种不可多得的重要经济刺激手段。 就如科斯定理所言,如果双方可以在谈判后,能够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争议,那么无所谓有着怎样的法律规则,此时他们的行为都是有效率的。又如考特和尤伦所言:“法律的中心目的在于消除私人谈判的障碍,当谈判成功时私人协议将会纠正权利的无效率分配、实现资源的有效率配置。 ” 在法律经济学的学者看来,研究权利的流转和动态使用远比探讨权利的静态归属更为重要,如何实现权利或者资源的有效、高效利用才是更
9、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因此,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中,建立在个体之间的这种自愿性质的谈判不仅对双方有利,并且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在国际上起源于温室气体指标的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标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其方法是赋予排污者合法排污的权利,权利的内容包括排污的种类、数量等,其关键点在于允许该权利在市场上相对自由的交易。简单来说,就是当个体或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时,即可依据法律法规有偿转让排污指标。依据此制度,污染者超出限额的污染就可以实现有处安放,他们也更容易选择合法路径排污,而不是挑战法律的风险。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法律经济学的又一重要理论“效率” 。的确,我
10、们的资源并不富足,因而有必要将可能会被浪费掉的资源,配备给最珍视它的人。因此,效益成为了我们在设定一项制度时必须考量的因素。依据“成本收益”的理论,在市场运行中,作为“理性人”的市场主体会最大限度的实现自我满足,排污者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排污指标的买或卖。可见,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存的市场下,当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相冲突时,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来规范排污者的行为,具有十分正面的意义。 (三)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发展,其依据是全面参考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保护生态所需投入的成本等要素,其手段是综合运用市场、行政等工具,其效果是作为一种环境经济制度,通过调整各方
11、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大家熟知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都在此项制度中体现。污染者不可避免的成为环境的破坏者,但我们要做的就是对排污总量加以限制、对环境破坏程度加以控制。生态补偿制度为排污者的行为提供了一种补偿的机制,使排污的“过”与补偿的“功”相当,由此来维护整个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其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环境污染的治理,关键在于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平衡。污染者超出限额排污,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驱使,他们无偿的破坏环境却往往可以得到有偿的收益,
12、在这些利益的导向下,部分污染者选择了突破法律和道德的防线。因此,依据生态补偿制度,使排污者承担起自己行为的责任,有助于实现污染者的谨慎排污。 (四)确立排污税制度 排污税是环境税的一种。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一次明确规定, “十二五”期间将开征环保税。虽然目前该制度还没有落实,但是既然已经列入规划内,其实现也指日可待。经济学家庇古在环境税的发展史上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著名“庇古税”核心观点是:使用税收手段修正环境外部性的弊端。排污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典型代表,其主要内容是将污染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通过税收的手段内化到生产成本中去,最终在市场机制的调节
13、下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国际上,常见的排污税种主要有固体废物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等。很多国家都通过征收排污税来解决环境治理的难题,其中欧洲算是利用税收杠杆治理、保护环境最有经验的地区。排污税对排污者的行为具有间接指导和施加压力的作用,税收使得排污者的成本上升,因此排污者在做行为选择时,就有可能为减少排污税的缴纳,而依托科技创新、积极探寻新技术、新材料进行生产和减少污染排放。 (五)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制度 2014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
14、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 近年来,多地区多部门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效,此次意见的出台,对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三方治理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污染者付费、坚持市场化运作、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在意见中,我们发现专门对“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的规定,对于污染者在自己没有办法治理污染且不能达到污染指标要求的情况,提供了解决之道。随着第三方治理市场的不断完善,第三方治理制度必将为我国治污能力的大幅提升做出重要的贡献。本文之所以选择用法律经济学分析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激励制度,是因为环境保护是我们
15、世世代代共同的使命和追求,我们需要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各种理论中找寻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理论来指导前进的道路,因而本文选择了符合条件的众多学科中的一个法律经济学。但是不管我们从哪个视角出发,依托哪个理论论证,我们的大方向都是为建立更美好纯净的家园而努力。 注释: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1994 年版.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1 页.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 年. 参考文献: 1周林彬,等.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2刘会齐.环境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