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枣庄宣言”诞生记法官与律师俱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在法官与律师之间,理应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却是冰冷的,法官和律师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缺乏正当必要的学术交流,甚至个别无良法官与律师问的种种非正常关系乃至幕后交易,不仅弱化了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任,也进一步加深了法官和律师两大群体之间的隔阂与轻视。 正因如此,推进法律共同体建设,规范法官和律师自身行为,理顺法官和律师之间良性互动关系,流畅法官与律师之间角色转换途径,一直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
2、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的 2003 年 3 月 16 日,我国法律共同体建设历程中就写下过浓墨重彩的一笔,来自山东省枣庄市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近 50 名法官和律师,在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上郑重签下了各自的名字。这份文件就是枣庄市法官协会(筹备组) 、枣庄市律师协会关于恪遵职业操守共促司法公正的联合宣言 ,法律人尤其是关注法律共同体建设人士俗称为“枣庄宣言” 。 “枣庄宣言”以散文般优美的语句写成,通篇洋溢着法律人所独具的法律和人文双重情怀,在法官和律师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自律意识2和监督意识基础之上,致力维护司法的清廉和公正、确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枣庄宣言”一经宣布,立刻引发了众多专家学
3、者、司法机关和媒体界的普遍关注。时至今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其仍旧对今天的法律共同体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美好回忆遭遇现实尴尬 “其实,法官与律师是有过一段甜蜜期的。 ”枣庄市律师协会会长、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少华谈到法官与律师关系时如是说。 崔少华作为枣庄市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第一批执业律师,至今已有30 多年的执业经历。她表示,上个世纪 80 年代律师业刚刚恢复的时候,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仍然属于国家干部,虽然没有如司法系统的所谓“实权” ,但由于同属体制内,因此在各自的印象中,大家同属法律工作者,只是分工不同。 时至今日,崔少华执业初期所遇到的,一件事仍旧让她印象深刻。 上世纪
4、80 年代中后期,崔少华作为一名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在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子里进行调查取证。“当时的交通极度不发达,我从枣庄乘公共汽车先到县城,又乘乡际汽车到乡里,半天的时间已经过去,人也折腾得快散架了。 ”崔少华回忆说。更要命的是,当时从乡里到村里,已经没有了交通工具,如果无法到达当事人所在的村子就意味着她这次的调查取证活动很可能无功而返。3无奈,崔少华只能选择向乡政府求助。 “在当时体制内的印象中,律师同样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受人尊敬。当我向乡政府说明情况后,乡长立刻派出了乡里仅有的一辆挎斗摩托,并派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专门陪同我去调查取证。 ”崔少华说。 最终,在
5、这名熟悉当地情况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全力配合下,崔少华顺利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这虽然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至今让我难忘,那时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完全处在一种良性互动中。可以说,上世纪 80 年代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甜蜜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被每个法律人、普通百姓所认同。 ”崔少华感慨地说。 上世纪 90 年代,随着律师行业逐渐从体制内剥离,走向市场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开始渐行渐远。 山东法制报原副总编辑迟建刚在“联合宣言启示”一文中,对上世纪 90 年代和 2l 世纪初期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变化有一段总结性的论述:曾几何时,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变形了,法官手里有权,律师手里
6、有钱;律师手里没权,法官手里没钱。于是,互通有无的市场交换规则冲破了法律人的重重执业纪律,杀人了由律师开始启动、法官掌握的司法活动,权钱开始交易,正义受到亵渎。法官不再“只服从法律” ,转而服从金钱;律师不再“忠于法律” ,转而忠于金钱。法官与律师在金钱上达成一致,于是司法腐败产生了。 “枣庄宣言”应运而生 “枣庄宣言”发起人以及起草人之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郭4毅谈到起草这样一份宣言的初衷时表示,在法官、律师周围存在着暗箱操作的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引发着司法权主体对权威的自我封闭以及律师对司法权主体的信任危机。这种“傲慢与偏见”的非正常现象,尽管只是极少数,但它不仅伤害了广大正直法律工作
7、者的敬业心、进取心,更弱化了民众对法官和律师的认同感,降低了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与信任,我们决定签署“枣庄宣言” ,就是要以切实行动警醒自我,防微杜渐,强化自律意识,保持高尚人格,维护司法公正。 据郭毅介绍,在这样的背景下,从 2002 年 3 月开始,当时还是枣庄市中院法官的郭毅和几位同事在一起讨论,准备把当时我国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一个理论课题来研究。之后在工作过程中,郭毅与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君友等律师谈起这个想法时,他们也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随着探讨的逐步深入,大家又产生了一个新的想法,认为与其写上几篇纸上谈兵的学术论文,不如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于是就有了举办一个研讨
8、会、签署一个联合宣言的初步设想。 “坦白地说,当时我们还是有顾虑的,担心搞这样一个活动,会不会有什么副作用,会不会遭到公众的指责,毕竟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容易引起人们的猜忌。 ”郭毅说。 于是,郭毅等发起人在私下征求了一些学者、法官和律师的意见,除个别人士不以为然外,绝大多数人都表示非常赞同,认为这是一项积极的、有意义的活动。 构想成熟后,郭毅与同事一起向时任枣庄中院院长隋明善作汇报,5得到了隋院长的充分肯定。而几位参与研究的律师向主管律协工作的司法局领导进行汇报后,也得到了大力支持。 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03 年 3 月 16 日,枣庄市法官协会(筹备组)与枣庄市律师协
9、会共同举办的“规范法官与律师内外关系研讨会”顺利召开。时任枣庄市中院、司法局及律协等相关领导层以及 40余名法官、律师参加了研讨会,这一活动吸引了当时诸多专家学者和媒体的目光。 在研讨会的最后环节,经充分酝酿,集思广益,由序言及八条正文组成的“枣庄宣言”终露庐山真面目,包括隋明善在内的近 50 名法官律师联名签署了“枣庄宣言” ,向全社会展示了他们渴望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恢复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决心。 “枣庄宣言”被寄予厚望 “枣庄宣言”推出后,得到枣庄法律界的广泛响应,特别是在法院系统,几乎所有法官都签了名。时任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新亭对此作出批示: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热
10、点问题,枣庄市中院联同律师协会共同开展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值得总结和宣传,并希望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时任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尹忠显也批示,要求继续探索、完善这一做法。 而随着媒体的不断报道, “枣庄宣言”也吸引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目光,并被寄予厚望。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评价认为, “枣庄宣言”是一份倡导法官与律师应当保持健康向上良性关系的宣言,也是一份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并集思广益的理性宣言,更是一份摒弃“傲慢与偏见”非正6常现象,共同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宣告。这份特别的宣言,使法官与律师达成了一个共识。当然,这个共识既来之不易,也顺理成章。这个共识的达成完全有赖于双方误会的
11、消除、偏见的摒弃、认识的加深。这个共识明明白白告诉我们,为了维护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法官和律师应保持一种良性互动的理性关系,而不是一种完全隔绝的非正常关系。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强世功评价说,看到枣庄市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联合宣言” ,我很兴奋,也很感动。我想把这个宣言直接称之为枣庄宣言。我在读这个宣言的时候,想起了托尔斯泰在战争与和平中的一段名言:在这个世界上,邪恶的力量太强大了,单个人的正义几乎无法实现,只有所有正义的力量团结起来,才有可能战胜邪恶。我之所以写法律共同体宣言 ,正是希望所有的正义的力量团结起来,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共同战胜邪恶,谱写正义。我相信正
12、义是潜藏在每个心灵之中的内在渴望,只要她在人们中间传播,一定会相互感染,一定能激起人们的内在力量和勇气来实现她。我写这个宣言就是希望感染所有的法律人,当然不仅是学者,更希望感染从事具体法律实践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通过我们的相互协作和共同努力来实现社会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评价说,一种以公正、独立、法冶为目标的追求,一个以尊重、理解、信任为联系的纽带,一份以措辞平实并带有理想化色彩的语言写成的联合宣言 ,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又助了一臂之力。律师和法官的7职能不同,角色不同,服务对象不同,甚至利益追求也不同,但共同的责任感和职业性把他们连在一起。这种强烈的冲击甚至阻止了我去苛刻地评论联合宣言中某些未必妥当的措辞。这一自律性的行动理应首先带给所有法律职业者一些欣慰,因为法治的精神合力在继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