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中存在的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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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中存在的困境摘 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权利、海洋主权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然而在国际实践中,这些制度的适用或解释存在诸多争议。在实体层面, 公约对划界标准的规定过于模煳,且多种标准在适用时存在争议,对大陆架、历史性权利等海洋权利的规定也十分模煳;在程序层面, 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家之间的海洋权属争端久拖不决甚至被某些国家恶意适用。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权利 划界标准 独岛 菲律宾强制仲裁案 作者简介:黄田,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2015)12-140-02 1982 年,在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终于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表决通过。 公约规定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领海、公海、海洋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然而,国际海洋权益之争因此减少了吗?恰恰相反,海洋之争有增加无减。 由于公约赋予了沿海国更多的海洋权益,使得国家之间的海域冲突反而比以前增加了;公约中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也引发了学界2的很多争论。另外, 公约中规定的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庭在内的一系列争端解决机制在现实中运用得也并不多,即使运用也常常存在许多争议。

3、因此, 公约生效后,不少学者对公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有文章提到公约在划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岛屿制度、渔业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 ,但对公约在解决其他海洋权益争端中存在的问题,以往学者论述的并不多,本文参考有关文献和历史资料,试图弥补该项研究空白,针对公约生效后国际海洋权益争端有增无减的现象,对公约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中现存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一、划界标准存在争议 公约中对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在其第二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和第八部分均有规定,但由于多重划分方法并存,国家之间在选择划界方法上的意见不一致常常导致领土

4、纠纷久拖不决。 例如,仅确定一国领海基线方面, 公约就规定了低潮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方法,但并未给出明确的使用条件。虽然第 7 条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国家可以采取直线基线,但何为“极为曲折”目前却尚无定论。众所周知,直线基线法往往能使一国得到更多的内海,因此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都宣布本国采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 在划定国家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方面,国际上有两种原则,3即“公平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有关国家在划界过程中不仅要采取公平的方法,还要避免由于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而力求达成公平的结果。公平原则考虑的因素很多,有地质地貌因素、资源因素、

5、安全因素、经济因素等。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指将距离领海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点的连线确定为两国的海域的界限,包括“等距离”和“中间线”两个方面,前者适用于海岸相邻国,后者适用于海岸相对国。相比“公平原则” ,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更加简单明了,但在适用中往往会造成部共同的现象。 公约中和了该两种原则,规定沿海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线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定划定,以便使争议得到公平解决(第74、83 条) 。然而,这一规定十分含煳,没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适用标准,不同利益集团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采取更利于自己的准则,这就造成了更多的纠纷。 此外,在划界中,

6、公约并没有明确界定岛屿的地位,甚至对岛屿的概念也没有给予清楚的解释。例如公约第 121 条规定岛屿必须能够维持人类正常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然而,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进步,很多原本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经济生活的岛屿通过人工开发也能达到这样的标准,法律的滞后性在此得到体现。 二、对沿海国海洋权利规定过于模糊 公约除在划界标准上存在多重标准,还在各国十分关切的海洋权利的规定上由于过于模煳而容易引发纠纷。例如,对大陆架的测定方法, 公约就存在“自然延伸”和“两百海里”两种确定方法(公约4第 76 条) ,而这两种方法的适用顺序国际社会说法不一。例如前泰国外交部长安沙克?基蒂猜沙里认为应以“两百海里”标

7、准优先 ,但也有很多国际法学者认为根据法律解释理论应当以自然延伸原则优先。 国家在适用时为本国利益而采取更有利于自己的方法,这就可能存在自相矛盾。例如,韩国在在划定东海大陆架时,对日提出采取“自然延伸”原则,对中提出采取“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同样一片海域,韩国竟提出两种标准。出现这种啼笑皆非现象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公约对大陆架制度规定存在纰漏之处。 无独有偶,历史性权利虽然在公约中规定得并不多,但因其与沿海国利益关系十分密切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历史性权利仅在公约第 15 条和第 298 条第一款提及,在公约中仅一笔带过。有学者就认为公约并没有规定历史性权利,认为如果公约缔约国如果决议此项权利,必须

8、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历史性海湾等历史性水域在划界时予以适用,然而公约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上并未做出规定。还有学者认为, 公约中出现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所有权”就足以证明其承认历史性权利。 三、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争端解决机制是 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第 11 部分、15 部分、附件 5 至 8 均有述及。 公约主要规定了四种争端解决机制,即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庭。 公约还规定这四种法院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即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及相关协定的争端。然而,在实践中,因公约缺乏相关适用的具体规定,其争端5解决机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例如,日韩独岛之争中

9、,韩国就以其实际占领独岛而认为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日本提出的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的提议。 此外, 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近几年也成为争议的热点之一。 公约将强制仲裁程序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兜底条款,即凡是一国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以及当各方在选择争端解决程序上意见不统一时,除协议定有规定外,都应诉诸强制仲裁程序。在一条款虽然为公约构造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却容易出现问题,甚至被有些国家恶意适用。例如,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向南海仲裁法庭提出仲裁,诉称中国侵犯其“海洋管辖权” 。而实际上,这是菲方故意避开中国已于 2006 年声明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的领土主权问题,妄图走“擦边球

10、”路线。中国虽然明确表态不接受强制仲裁,但 2015 年10 月 29 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依然做出裁决,表示其有权受理和管辖该项争端。菲律宾和仲裁庭对南海问题的处理其实是对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滥用,严重侵犯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公约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中都存在问题。在实体上, 公约对划界标准和海洋权利的规定存在诸多模煳之处,给划界带来困难;在程序上, 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适用存在局限性甚至被某些国家恶意适用。本文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加快国际海洋法的立法进程,早日完善公约中存在的漏洞,以期降低国家之间为解决海洋争端所耗费的时间和物资成本。当然,海6洋权属争端往往十分复杂,很多时候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有政治等诸多影响因素,但毋庸置疑对相关国际法的完善将在未来争端的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王逸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国际关系.百科知识.1996(6).4. 慕亚平、郑艳.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新形势和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法学评论.1999(3).54-55. 曹鉴燎.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学术研究.2002(4).87. 中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外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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