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研究摘 要 大学生打工是当前常见社会现象之一,但其是否应受劳动法保护却存在着争议。文章首先概述了大学生打工的内涵、特点以及常见风险,然后从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以及劳动关系的角度明确了其适用于劳动法 。最后文章就如何更好地发挥劳动法对打工大学生的保护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含国家、高校以及大学生自身三个层面。 关键词 大学生 打工 劳动法 作者简介:滕菲,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93-02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
2、高校与社会的交流与互动日益密切,大学生作为曾经的“天之骄子” ,利用节假日外出打工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方面是大学生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或提升个人生活品质而做出的主动选择,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各用人单位日益增长的短期性服务需求所形成的客观态势。大学生打工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压力,还能积累工作经验,为日后走上工作岗位做好铺垫。然而,大学生打工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工作性质、工作风险等因素,也包括劳动法视角下大学2生的劳动身份与劳动关系的界定。文章从大学生打工的现状出发,就大学生打工中的劳动法保护做了相应的研究。 一、大学生打工概述 (一)大学生打工的内涵 在探
3、讨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前,有必要对大学生打工做一个细致的内涵界定。大学生打工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节假日及课余时间,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与管理之下,私自到校外用人单位工作的现象。大学生打工是在校大学生有偿社会劳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它与其他两种形式:实习以及勤工俭学,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实习与勤工俭学都存在着一定的组织性与目的性,并且勤工俭学作为一种国家优抚措施,它更多的是针对于贫困学生。大学生打工则纯粹属于个人行为,对大学生的身份没有前置限制,因而也不在国家优抚支助政策之内。 (二)大学生打工的特点 大学生打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存在多年,从餐馆、超市到商场、电影院都能看
4、到打工大学生的身影。作为一群特殊的“劳动者” ,大学生打工现象中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首先,大学生打工规模庞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二点:一是参与打工的大学生数量众多,根据调查显示,逾半数的大学生在求学期间参与过社会兼职,并且这种趋势有增无减;二是大学生打工的时间较长,由于大学课程相对轻松,且节假日固定,大学生参与打工的机会较多,如课余时间、周末,尤其是寒暑假更是大学生打工的高峰期。 3其次,大学生打工的工作较为低端。大学生毕竟尚未走出校园,缺乏工作经验与工作条件,因而在打工环节中,工作普遍低端,基本上都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活,尤以发传单、商品促销最为常见。偶尔有些大学生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从事脑力劳动
5、,也通常为打杂性质,难以发挥自身真正的价值。 最后,打工大学生的待遇通常不会高,这是由于打工本身的临时性以及低端性所共同决定的。这种待遇不高既表现在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通常低于正式职工的报酬,也表现在大学生在打工中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与风险处理机制。 (三)大学生打工常见风险分析 大学生打工虽然对于大学生本人乃至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体制机制建设的不完善以及法律建设的欠缺,大学生打工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风险。比如,当前市场环境下,黑中介多如牛毛,不少大学生在打工之初就受过黑中介的欺骗,付出了高额押金却难以得到工作的机会;又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之前,给出的条件通常较为诱人,但
6、到了付款时,却借口种种理由肆意克扣大学的合法所得,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保障;此外,维权机制的缺乏也是大学生打工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不少大学生在利益遭受不正当侵害的情形下,无法通过正当的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导致了大学生被骗事件层出不穷。 二、劳动法视角下大学生打工的界定 大学生在打工中所承受的风险不仅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无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大学生之所以会承受这些风险的原因,就在于4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对于大学生打工也有着积极意义。因此,要化解大学生打工中存在的风险,就必须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的劳动身份与劳动关系做一番界定。
7、(一)劳动者身份界定 劳动法是适用于劳动者的,也就是说,如果打工大学生的身份是劳动者,那么他理所当然地适用劳动法 ,打工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所出现的争端以及权益受损等情形都可以通过劳动法来得到调整。那么,打工大学生是劳动者吗?不少学者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们认为大学生的本质身份是学生,其本职工作则是学习,因而缺乏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被称为劳动者。这一观点貌似合理,其实却是和劳动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劳动法在谈及劳动主体资格时,仅仅强调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大学生作为社会一员,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并且大学生的年龄、健康、智力以及行为自由等要素都符合劳动行为能力的要求。由此
8、可见,将打工的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是合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的,这也有助于对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关系界定 劳动关系是指存在于劳动力所有者以及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力所有者提供工作,而生产资料所有者支付工资,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适用劳动法的关键。部分学者着眼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否认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一论点同5样是不合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劳动关系的主体包含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两类,其中大学生具备劳动者资格已在上文言及,不再赘述。劳动关系的客体也就是劳动力,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在劳动力提供上与一般劳动者并无本质性的差异,并且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
9、劳动关系的内容上与一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内容上也没有本质区别。由此可见,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已经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引导。 三、完善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策略 如上所言,一般意义上的大学生打工行为都可以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但之所以在大学生打工中仍然存在着如此多的乱象,重要的一点便是劳动法对大学生打工的保护没有得到有效地完善。因此,国家、高校乃至大学生个人都应该采取积极的策略来完善劳动法的保护。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细化工作 法制建设是保障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途径与根本方法,既然人大没有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工作行为制定
10、专门的法律,那么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该在现有劳动法的前提下,做好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比如,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从大学生打工这一客观现象出发,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传达下去,作为劳动法的补充,用于规范大学生打工的管理以及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如,地方人大及政府,尤其是大学生群体角度的地方如北京、南京、武汉等地,也应该在不违法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形制定好地6方性的法规及规章。南京市劳动局所提出的“大学生打工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收入”就是较为著名的案例。 (二)做好打工大学生的管理与引导工作 打工大学生虽然有不少时间在校外度过,但其本职身份仍然是学生,更多的时候仍然
11、是在学校里面,因而,学校应该从维护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好打工大学生的管理与引导工作。 首先,当前高校都设置有就业指导以及勤工俭学等职能部门,学校可以拓宽这些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或在其中另外设置“大学生打工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专门用于打工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增强大学生打工的组织性、秩序性。 其次,高校“大学生打工管理委员会”还要做好打工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教育工作并在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高校予以维权,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的损失。 (三)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不少大学生在校外打工时,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经常在不清楚对方具体情形的情况下,就交付押金与身份证件。还有一些学
12、生在校外打工尤其是长期打工时,也未签订相应的合同,仅仅是依托于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并且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未能给予必要的反击,这些都使得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都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打工大学生应该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在参与校外打工时,要具备基本的劳动法素养,不轻信别人,绝不将含有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交托给校外单位。此外,打工大学生还要逐步7加强自身维权能力的培养,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积极联系学校相关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四、结语 劳动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之一,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
13、构成了劳动关系,因而也适用于劳动法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诸如打工大学生在劳动法适用层面做得并不完善,存在着不少欠缺之处,这些都使得打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国家、高校乃至学生个人要从完善劳动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1韩震、于玲.“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韩震、张洁.再论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 3孙亮.劳动法适用扩展探索大学生打工权益保护研究.山东工会论坛.2014(4). 4郑萍.论劳动法之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