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律责任学术观点综述摘要 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学范畴的重要要素。近年来对法律责任研究的不断进步,国内学者从法律责任概念、构成、认定与归结、免除等各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学术观点。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责任学术观点的概括归纳,了解法律责任发展脉络,从而深入对法律责任的认识。 关键词 法律责任 本质 构成 认定与归结 作者简介:田旭,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中外学者们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这里列举几种主要的观点: 1.处罚说。法律责任定义为处罚、惩罚或制裁。凯尔森认为, “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意思就是,如
2、果做了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 ” 2.后果说。法律责任是法律上的后果,尤其是不利后果。林仁栋认为,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苏联学者萨莫先科认为,责任是一个人须承受的,因其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外界根据其行为做出的对行为人和行为人的生活不利的反映。 3.责任说。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孙国华认为,法律责2任有广、狭二义从狭义上讲,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沈宗灵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4.义务说。把义务作为法律责任的指示范畴,将法律责任视为某种义务。如,苏联巴格坐?沙赫马托夫
3、认为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或与之等同的社会强制而履行的义务。 5.新义务说。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引起的,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中有责主体的、附有强制性的义务,是因为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舒国滢教授认为,在广义上,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在狭义上,法律责任是因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6.责任能力说、心理状态说。法律责任是主观的责任,是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拉扎列夫认为,责任是一种对于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意义、把它看作是自身的义务的能力。 7.手段说。赵振江和付子堂主张,法律责任
4、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的不利后果,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 ” 8.负担说。刘作祥、龚向和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的事实而应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负担。 3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长久以来,西方法学家对于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形成了三种较为主流的观点(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的同时,我国学者也相应表达了自己的主张。 1.道义责任论起源自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被古典哲理法学派所推崇。责任是同过错紧密连结,而过错
5、是应受到非难或责难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是道德上的不正当,如果没有道德上应受惩罚的责任,就不会有正当理由来确立法律责任。道义责任论的前提是人的意志和行为是绝对自由的,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没有行为选择的可能,或者行为是无法避免的,就不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以道义责任为前提,违法者的道义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包括各种内的利益互动系统。各种利益的法律表现就是权利设定和保障。法律责任是因发生侵害权利的行为而出现的纠错机制,故法律责任本质是否定侵权行为,来对社会利益进行维护。社会责任论强调用“公平责任” 、无过错责任“来补充过错责任。 3.规范责任论被新
6、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派所倡导,指出法律所体现社会的价值观念,是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责任是对行为评价的结果,否定性的评价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凯尔森、哈特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都是规范责任论者。 “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来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做相反行为时候,应受到制裁。 ” 44.张文显教授认为, “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于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从未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会关系)和法律秩
7、序(社会秩序)的手段。 ” 5.邓建宏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该学说主张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通过授权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制裁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样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需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进而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就转化为一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正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体现。6.魏胜强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包括:(1)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2)责任主体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3)社会为维持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部分社会成员的负担。 7.朱继萍认为,法律责任应置于法律
8、秩序乃至社会整体中进行分析法律责任是促使主体依法享有权利、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保障机制。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 现代社会对于责任构成要素观点不一,在主流法律学教科书及文献中可见以下几种表述: 1.责任主体、责任客体、责任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2.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即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3.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方面。 4.认为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就是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并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5.张文显教授主张, “法律
9、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 四、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有:(1)因果联系(因果态)原则;(2)自由与必然统一原则;(3)责任法定原则;(4)法律责与道德责任相适应的原则;(5)公正原则。 王莉君教授认为,归结法律责任遵循原则如下:(1)责任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 宋在友教授认为,法律归责原则总结为:(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相称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 朱力宇教授认为,法律责任应遵循基本原则包括:(1)要
10、坚持法律责任的合法性原则;(2)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原则;(3)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合理性原则;(4)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及时性原则(5)要坚持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则。 王国龙教授认为,司法实践的归责原则包括:(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关系原则;(3)责任相适应原则;(4)责任主义原则。 6张恒山教授认为,法律责任原则应分为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和司法中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设定的相对具体原则包括:(1)无义务则无责任原则;(2)无能力则无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普遍责任原则;(5)个人责任原则。司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1)判定责任归属的思维原则;(2)判定责任范围的思维原则。 五、法律
11、责任的免除 张文显教授认为,免责是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其前提,是指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可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宋在友教授认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法律上规定、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的免除,即法定的免除条件。法律上允许的免除条件,即当事人意定的免责条件。法定的免责条件包括:时效免责、人道主义免责、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时效免责和人道主义免责是法律责任已经产生后,全部或部分免除。不可抗力
1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是不承担法律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意定免责条件包括:自愿协议、受害人放弃不起诉、有效补救。公法上的免责条件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时效、自首和立功、当事人不诉免责。 王莉君教授认为,法律责任的免除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补救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7朱继萍教授认为,法律责任的免除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主体死亡、赦免、因履行不能免责、自首或立功免责。 参考文献: 1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林仁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南京:南京人学出版社.1990. 3苏巴格里?沙赫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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