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之浅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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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反家庭暴力法之浅议摘 要 我国一直以来很重视人权观念和男女平等,为保护妇女权益,契合国际潮流趋势,回应复杂的社会现实要求,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家暴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经过多年的理论论证及各级法院间的实践经验,2016 年的反家庭暴力法可谓众望所归,实属反家暴历史上的一大创举。但是其一些原则性规定的背后仍有待细化,那么,本文就此做了一些梳理与解读。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解读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28 一、 反家庭暴力法概述 2000 年以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

2、宪法(修正案)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提出禁止家庭暴力。有 29 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然而大多较为笼统,而地方性法规因缺少法律依据,实践中大多只能事后处罚。又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致使施暴者肆无忌惮。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随之诞生。自 1995 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首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的表述,至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公布立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再到 2015 年底法律正式出台,22016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此部法律可谓酝酿筹备时间长、论证充分,应该说体现了较高立法水准。

3、期间共有 8792 人贡献了 42203 条意见。在3 年来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中,它收集的意见达第二多,远远超过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仅次于刑法修正案(九) 。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暴的态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创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赋予法律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这一法律不仅会将有关具体的家暴行为的处罚予以落实,遏制日益严重的家暴趋势,更能体现我国对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保护,对于人权保护的勇气和决心,是历史上一项重大的创举。 二、本法的重大亮点 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反对家暴。法律规定,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反家庭

4、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的义务等。分别给予不同的部门以不同的义务和责任,能够极大充分的调动起有关机关的共同力量反对家暴。另外,规定告诫书制度。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如此便使得轻微的家暴行为也可以纳入法律范围,能够较好的进行防微杜渐,将家暴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恶化。 3三、 新法中存在的问

5、题 新的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无疑在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婚姻关系的和睦,构建社会的和谐方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细细推敲,某些措施也是可圈可点:第一,同居关系纳入法律逻辑不清。据了解,我国的婚前同居数量在 17 年间翻了 30 倍,80 后更是有高达 6 成的人在婚前同居。但是,同居关系并非我国法律上所认可的婚姻状态,不受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保护。且同居双方经济上的关系不紧密,大部分矛盾通过当事人分开便可以解决,且之后更无需提起离婚诉讼或变更监护人。第二,对性暴力的忽略。据了解,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均包括性暴力(针对妇女和儿童) 。很多国家都将性暴

6、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有数据显示,目前家暴中性暴力的比例是 13.8%。性暴力不仅会损害身心健康、侵犯人格尊严,甚至会造成双重伤害(身体与精神) 。第三,报案的主体不明确。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在反家暴法中,专门说明了什么样的人可以报案。比如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及有关公共机构等。而单位、个人如见到家庭暴力行为,是要及时劝阻。如此一来,最直接可能经常目睹家暴的邻居,即使是反家暴法施行后,除了礼貌性的劝阻以外,是否该报案仍然心存疑虑。第四,强制报告制度不妥。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因其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确非常需要相关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监护权转移制度,需要社会的力量救助。而夫妻之间

7、的家暴,情况就复杂得多,在其遭遇家暴时,其本来可以选择离开的情况下却依然选择隐忍?那么,此时需要的或许就不仅仅是一个判断是非的“清官” ,而4是需要经济帮助、心理疏导等诸多层面持续的帮助。 。因此,只有更全方位的帮助,让弱者变成更加独立的强者,才能从根源上帮助她们摆脱不幸的婚姻。第五,人身保护令问题颇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公安机关有出警义务。而接着又规定法院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构。那么既然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规定受害者还是应要报警,这种逻辑常人似乎很难理解。法条规定法院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监督及出警职责貌似超出了法院的权限范围。另外,一方面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家暴进行

8、处罚,另一方面又规定虽违反人身保护令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法院作出,如此易导致行政处罚权与司法处罚权竞合。因此应进一步明确,由公安机关作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法条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法院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5 日以下拘留。但是,日常生活中,从处罚的时效及适应性看来,其权利赋予公安机关行使或许更为妥当。 四、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路径选择 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人,人人生而平等,人身自由以及个人权利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我们其中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身自由,都有不被任何暴力威胁的权利。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告

9、诫等重要创新制度。但是,关键在于执行,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还在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意见出台的逐步完善。那么,笔者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一些不成文的见解: (一)团结全社会的力量交叉进行、多管齐下 5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的依靠一部法律法规、单独的一个机构、个人的努力显然是不现实的。鉴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固有观念根深蒂固,家暴行为的特殊性和隐秘性,惩处违法与维护家庭固有关系的平衡,家暴原因纷繁复杂(信奉不打不成器、心里扭曲、内部矛盾的长期积累等) ,这些行为如果理不顺,关系处理不好必然更加剪不断,理还乱。如果不准确把握好家暴行为的产生原因对症下药,而试图简单通过法律处罚

10、来解决家暴难题,很可能是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 (二)有关机制的尽快落实与完善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制度可谓创新,但是具体操作中如何落实,才是关键所在。因此,应建立一系列完善可行的有效机制,加快与法律的有效衔接便是迫在眉睫。对于受暴妇女儿童和受害家庭,要建立有效的跟踪回访、民政救助、教育服务等制度,以减少家暴对他们的负面影响,使其尽快回归融入社会。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对施暴者的矫正治疗和心理干预机制,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妇联、民政等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微信等现代公众平台进行相关的一对一婚姻辅导、心理辅导,帮助实名或者匿名的求助者鼓起勇气去解决问题。 (三)转变观念,男女平等任道而重远 我国宪法

11、明确赋予妇女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十八大以来,大会报告更是将男女平等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妇女维权史更是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占据重要的地位。从世界第一份妇女权利宣言到现今 14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女性权益的尊重,不仅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更是时代更迭的力量。在一些不甚发达地区甚至农村贫困地6区,受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影响严重,很多妇女遭到家庭暴力仍然是忍气吞声,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妇女转变观念,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以及一些成功转型妇女的典型案例,鼓励其经济独立,积极为没有着落的受害人创造一些可利用的工作机会,鼓励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权益。 (四)制定落实反

12、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应不断地出台一些新的反映社会实际情形的解释及意见,并且由于其原有的一些新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解释意见与之衔接。关于附则中家暴的范围对于同居关系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应做出除外解释,不属于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而对于性暴力应结合国际上的经验以及实际生活案例逐渐纳入家暴的解释范围。关于报案的义务主体,应赋予每个公民其义务,全民参与如此才能更好地遏制家暴;企业的义务应进行明确不同的类型以及相关的责任后果。至于相关团体的义务也不仅仅是一个强制报告义务就可以推脱,相关机构应建立一站式的服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法主体问题,从处罚的及时性和效果来看,公安机

13、关的处理程序会更加简单、快捷,对施暴者的威慑效果更好。从行为与处罚的适应性来看,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也是比较适当的。还有 1000 元的罚款应改为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具体处罚,是否是共同财产,而不能一刀切。针对以往只要涉及婚姻案件便首先进行调解的问题我们应转变观念,对于严重的家暴行为可以直接审理而不能久调不决,以防产生负面的作用。应赋予最可能直接接触家暴本身的邻里的报告义务,如此不仅能预防家7暴,还可以法律的途径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对于违反告诫书的责任空白地带应在之后的解释中不断地予以补充和细化。 (五)加强反家暴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 徒法不足以

14、自行,良法需要实现善治,法律并非是立竿见影的万能钥匙。如果不铲除家庭暴力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气候,即使再严厉的法律制裁,也可能是治标不治本。把家庭暴力行为纳入法律仅仅是立法范畴,更多的是需要在普法上下功夫。一方面从宏观上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的思维、男女平等的思维、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转变传统的落后“家丑”思维模式,司法机关也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积极研读法律规定,争取在全社会形成强大声势。另一方面还要从微观上具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常识的科普,如遭遇家暴行为时应该如何寻求救助。普法力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功效。要切实从根本上

15、解决男女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予以关照,真正实现家庭中男女地位的平等。只有从思想上铲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 反家庭暴力法亦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 (六)对于儿童暴力的特别保护 对于近些年来接连不断的虐童事件的发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受传统不良观念影响,不少“狼爸” 、 “虎妈”对孩子施暴被视为天经地义,并且还以“一切都是为孩子好”进行搪塞。那么,防止虐童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预防。因此,加强父母正确思想观念的转变,学校应8定期开展相关的家长会,引导家长正确的教育孩子的方法和理念。科普相关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常识。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积极对幼儿进行家暴方面的教育,使其真正面对受害时敢于进行反抗。发现疑似案例,及时报案。定期关注幼儿的心理情况并进行走访。建立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儿童服务体系。未成年人的人身受到危害时,法院必须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对严重虐童热点事件,通过剥夺其监护权,对以典型案例进行社会示范。有针对性地对幼儿开展反家暴教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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