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退查情况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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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案件退查情况的调研报告摘 要 公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退查案件进行调研,对当前一次退查及二次退查案件的退查事项、证据类型等几个内容进行剖析,找出了退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并从法律制定、假借时间及检察引导三个方面提出解决退查率过高的解决办法。望对解决诉讼程序倒流、提高诉讼效率提供帮助。 关键词 退查 证据 事项 介入 引导 作者简介:王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

2、10.19387/ki.1009-0592.2016.10.090 一、现状分析 笔者通过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自 2013 年 8 月至 2015年 8 月(新办案系统运用以来)的全部案件进行调研,结果显示一退案件数为 382 件,二退案件数为 84 件。 通过对本院公诉科近三年退查案件的数据情况分析,可以看出,退查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越来越高,大约每六个左右的案件,就会有一个案件会经历退查步骤。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公诉机关审查起诉,2再到法院审判,这是一个顺利推进的过程,如果不会有证据瑕疵或者案件事实问题,是不会有退查的情况发生的。笔者在办案系统内随机抽取了 50 份一退提纲以及

3、 20 份二退提纲,进行了各方面综合比较分析: (一)一退案件分析 1.退查事项分析:综合全部退查提纲可以看出,有接近一半的退查案件是关于犯罪事实方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为主要原因。从随即抽取的退查提纲中可以看出以下现象:第一,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之间需符合客观性、关联性,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二,在抽取的退查提纲中,有 10%左右的退查案件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关联不大,仅仅是证据方面的小瑕疵或者影响公诉人内心确信的事项,对于此退查事项,公诉人需强化自己的内心确信,在出庭支持公诉时随机应变即可。 2. 退查证据方面:在退查需要补充的证据类型当中,物证、书

4、证占比最大,其余由高至低依次排列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需要补充物证的案件,主要是涉及人身伤害、强奸、抢夺等案件,而书证的补充则分布较广,各类案件均有涉及。证人证言方面,主要是案件的相关事实存在疑点,或者公诉人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存在问题,需要从证言的细节入口,完善证据链条,强化内心确信。对于需要补充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与补充证人证言的案件原因大体相似,均为了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完善证据链条。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瑕疵的案件,公诉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可以补正的,会在退查提纲中列明,对于讯问内容存在遗漏的,公诉人多数会在审查起诉阶段3提审中及时补充。除以上事项之外,有

5、些案件的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制作要求较高的证据,公安机关有时会延误移送,甚至有些案件没有制作,这些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文书,补充鉴定均需要较长的时间,公诉机关不得不通过退查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制作。 3.犯罪主体方面:在退查案件中,多数是涉及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或者释放证明等证据,此类证据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等问题,此类文书的缺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案件的讯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自己的前科情况,但是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记载,卷宗中也没有前科材料证实,对于此种情况,不得不要求侦查机关核实。 (二)二退案

6、件分析 1.退查事项分析:笔者共抽取了 20 份二退提纲,占所有二退案件的23%。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中,没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程序违法以及文书错误亦为零,案件实体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项几率最高。 2.证据类型分析:二次退查中,退查的事项与一次退查事项相同的比率较高,二退案件退查事项占比为:物证、书证 66%,证人证言 50%,犯罪嫌疑人供述 40%,鉴定意见 5%,试听资料 0%。重复补查率的畸高,说明案件补查质量不高,多数为一退补查事项遗漏的事项,需要继续补查。 二、退查成因分析 4(一)关于退查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当前关于退查的相关法律规定,仅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7、法中,法条也仅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侦查,还规定了退查的期限及次数规定,但对于退查的具体细节,比如退查提纲的撰写规范等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亦没有赋予公诉机关对于退查不力而提出反驳或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检察机关内部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对退查的细节问题详细描述,因此关于退查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不够明确、详细。 (二)利用退查借时间时有发生 由于退查案件是否退卷内容不上报表,仅仅在公诉科内勤处登记以及在办案人系统中录入退查决定书,每个退查的案件虽然均会附有补充侦查决定书及退查提纲,从退查事项上也可以看出确系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瑕疵,但仅仅在退查提纲中审查,很难判断出办

8、案人是否在利用退查来拖延办案时间。但其实仔细分析这些退查提纲,就会发现在有些退查事项中,并非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或者完全可以通过公诉人自己的努力取得的证据,并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必要,这是公诉机关假借退查拖延办案期限的情形,除此之外,有些案件侦查机关移送起诉之后,有些犯罪事实还在继续侦查中,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侦查机关只能通过先移送起诉,后借退查继续侦查,由此可见,利用退查借时间的情形在公诉部门确实时有发生。 (三)检察机关缺乏侦查引导 在我国现阶段诉讼程序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一种分工不同5的流线过程,侦查、起诉流程不同、职责也不同,对于公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9、情形,两部门认识各不相同,公安机关有些办案人认为公诉部门将案件退查,意味着自己的工作没有做好,退查率也是公安部门考察工作的一项指标,而公诉机关将退查作为核实犯罪事实、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这就意味着两部门对于退查这项工作的认识已经有了不同。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和现场勘查等提前介入的权利,这项规定恰恰是为了指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但在现实情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况并不常见,甚至有些公安人员对公诉人引导侦查会带有抵触情绪。 三、退查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健全退查制度 针对当前对于退查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的现状,应从立法入手,完善关于退查制度的明确规定,详细规定退查

10、提纲的撰写要求、内容及方式,完善公诉机关运用退查的法律规定,使退查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导致了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都有机会滥用。退回补充侦查主要有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对证据的要求,主要有:第一,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缺失,认定犯罪存在困难;第二,卷内证据存在疑问,客观性以及关联性存在漏洞,认定嫌疑人存在困难;第三,对量刑影响较大的证据材料缺失,对犯罪嫌疑人无法做出公正判决。此外,对于公诉部门来说,有些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仅仅是存在个别需要查清的事项或凭借自身部门可以调取的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6(二)杜绝以“借时间”为

11、由的退查 在所调研公诉部门中,并没有严格的退查提纲审查程序,仅仅是有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退查程序的滥用,因此必须在部门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当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时,公诉人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情况,详细汇报案件需要查清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并说明退查的必要性,这样一来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有详细的了解,可以起到审核把关作用,二来对于案件接下来的处理起到了铺垫作用。办案人在拟退查提纲时,应对退查必要性、退查事项、退查目的等事项进行详细分析,这样部门负责人能对提纲质量的审核才能正确把握。 (三)加大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 应该改变诉讼程序以侦查为主的现状,引导侦查为起诉服务。公诉部门非侦查部门,而是监督侦查、引导侦查的主体,检察机关应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多行使参加案件讨论及现场勘查的权利,才用多种方式引导侦查,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一来可以保证侦查方向的正确及确保侦查质量,二来也可以解决退查率居高不下的现状。 笔者通过对公诉科退查案件进行大量的调研,得出了一点心得,由于参加工作的时间较短,以及文笔水平有限,还不能达到深入分析的程度。但希望通过此次调研,能对解决当前退查率居高不下、减少诉讼程序倒流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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