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中的实体问题的证据表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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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贿赂犯罪中的实体问题的证据表征摘 要 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并处置犯罪的唯一路径,而诉讼程序的每一次向前都依赖于证据驱动,贿赂犯罪也不会例外于这种普适情况,贿赂犯罪中的实体问题需要证据进行表征。本文通过贿赂犯罪中证据的特点、侧重,强调证据在应对贿赂犯罪中的重要性,进而通过对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据的匹配来对贿赂犯罪的证据体系进行剖析,最终对未来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扩容趋势进行证据支撑的预判。 关键词 贿赂案件 证据 反应型侦查模式 基金项目:本文是大连 2014 年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中期研究成果。项目名称:零容忍治理腐败的实然策略突破:界定、规制公务人员不当行为。项目编号:dlskyb2

2、014155。 作者简介:王晓楠,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51-02 近年来,民众和政府对贿赂犯罪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开始了刑事政策上的倾斜,但是作为法治国家处置贿赂犯罪仍然需要维持在法律框架之内,仍然需要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办案的质量掌控流程。而刑事诉讼的程序从启动到推进再到完结都是依靠证据驱动的,在刑事诉讼的流程中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之类的实体问题是依赖证据在程序中表征出来2的。如是,厘清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有益于我们应对贿赂犯罪。 一、贿赂犯罪证据特点 贿赂犯罪的侦查过程与一般刑事案

3、件侦查还是有很大区分的,这种区分主要集中在证据上面,主要表现为不稳定性、间接证据集中、再生证据泛化等特点。 (一)不稳定性 一般来说,贿赂犯罪中涉及到的双方存在着利益交换式的犯罪契约 ,因此只要双方还存在了利益的输送,这种犯罪契约就不会破裂,行贿和受贿双方会尽可能维系这种闭合的关系,外力因素很难介入,由此导致的秘密性,所以很依赖言词证据,甚至有时候只有言词证据。不同人对客观认知差异性、记忆的有限性、表达能力的区别性等,都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稳定。再者,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作证时,心理状态不会稳定持一,这种不稳定的作证心理会影响案件进程,而案件进程的复杂情况又反过来作用于不稳定的作证心理,使其更加不

4、稳定。行贿人、证人容易受到威胁和收买等多方面的影响而出现证词变化。犯罪嫌疑人被查处后,大多数出现恐惧心理、逃避心理、抗拒心理等,思想波动强烈,常常出现翻供现象,以及由于记忆的原因,供词出现前后不一致,致使证据不稳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这种复杂心态,往往造成证据的反复。不稳定的证据对于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置无疑是增加了巨大的困难,言词证据是贿赂犯罪所能够获得证据的多数,而这种多数证据又显得不甚牢靠,如果案件侦查重心全放在言词证据上,就会使案件的证据基础显得薄弱,一旦这种主观性较强的证据有变化,整个案件成立与否都成为疑3问。 (二)间接证据集中 由于贿赂犯罪所存在的权力寻租和利益互惠模式,因而对其开展

5、的侦查就显得较之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尤为困难,再加上前述的由于对贿赂犯罪的搜证主要集中在供证状态不稳定的言词证据上,所以间接证据的大量收集和运用就成了应对贿赂犯罪的实然选择。 侦查实践中贿赂案件的核心贿赂行为大多不是单次的偶发行为,而是围绕着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的贿赂行为会发生多次,具体个案中可能是特定双方多次,也有可能是一方特定的多次,无论属于何种形式,都会带来较多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像直接证据那样能够直接对待证事实加功,认定结果,但是胜在数量够多,侦查实践中收集起来相对容易。按照法律对证明标准确实、充分的要求,将散见的间接证据组成足够强且足够长的证据链条(足够强要求证据链条中每一环的证据本

6、身要求证据力过关,足够长要求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足够多能够形成更大的证明力) ,只要逻辑严谨,具有针对性,相互应和,那么形成证明体系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贿赂犯罪的各个环节。 (三)再生证据泛化 再生证据是由犯罪人反侦查行为所带来的,是犯罪人为了否定犯罪而为的掩饰行为,掩饰行为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即为再生证据。侦查活动是活力对抗的过程,侦查主体希望通过侦查措施的应用,收集并处置案件信息/情报,锁定、抓捕犯罪嫌疑人,并将收集到的信息/情报固定或转化为证据支撑刑事诉讼;相反的,侦查对象则是千方百计的采取反侦4查手段,试图干扰侦查视线,误导侦查思路,掩盖犯罪产生的信息/情报,消除证据。一旦发生,必然会形成掩盖犯

7、罪、歪曲事实、逃避侦查的行为轨迹,往往会产生更多的侦查线索及犯罪证据,证明反侦查行为的存在,形成更多反证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简言之,就是犯罪人对于犯罪本身掩盖越多就会对自己暴露越多。较之于其他的犯罪,贿赂犯罪中收受贿赂一方,掌握着权力,而且对于法律有着一定程度的认识,在社会体系中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收受贿赂一方会采用各种方式对贿赂犯罪行为进行掩盖,比如洗钱、转移财产、威胁证人等;再有,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为了持续获得某种利益也会为收受贿赂方进行遮盖。然而,无论是哪一方的反侦查行为,掩饰越多,遗留的信息痕迹越多,获得证据也会越多。 二、贿赂犯罪既存的证据体系 证据体系是在对刑事证据进行科学的分类研

8、究基础上,揭示各类证据的特点,提出正确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使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工作更自觉、更有效。而所谓刑事证据体系的结构, 是指证据体系的组成部分, 以及各部分及个体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与排列组合方式。 证据体系,作用是在刑事诉讼中将证据材料以一种更加紧凑而富有逻辑的方式将诸种证据材料进行排列,从而使得论理证明更加明晰、准确,能够更直观的为参与刑事诉讼流程的参加人提供明确坐标,有利于客观再现案情。证据是为了证明而存在的,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又需要标准,证据体系就是为了满足证明标准而存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要求“确实、充分” ,这既是对质的限定又是对量的划定。5具体来讲,可

9、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二是据以推动程序向前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贿赂犯罪的核心行为是一方的利益输送并另一方的权力寻租。那么如何将实体上的行贿受贿问题,通过证据表述出来呢?笔者认为,可以依靠犯罪构成的要件对之进行解构,再通过各个具体证据对构成要件进行详实表征,按照证据体系的要求完成建构。通过具体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表述贿赂犯罪的来龙去脉。 按照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贿赂犯罪入罪的证据体系应当涵盖如下内容: 1.犯罪主体,犯罪人身份证据。贿赂犯罪是特别身份犯,只有国家公务人员才能构成。相应的证据应当是

10、公务人员的任命文件和人事档案等材料。 2.犯罪客观方面,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人行为遵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司法实践中也是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来推断、认定行为人主观意识,而事实上证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暗含在犯罪客观方面之中。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部分,一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它包括: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务便利,要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行贿人需要谋取哪些利益;受贿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二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贿赂的证据。这是证实受贿犯罪的基础条件,包括行贿、受贿的具体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

11、赃款赃物的数量、特征及去向。 63.犯罪客体,客体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受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 ,司法实践中社会关系并不容易确定,容易捕捉掌握的是犯罪人试图通过破坏社会关系而直接作用的犯罪对象,贿赂犯罪就存在着此种犯罪对象即赃款、赃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定赃款、赃物数量和种类的证据;二是认定赃款、赃物去向的证据。同时还要关注有关的物证、书证,包括受贿人登记受贿物品的记事本,收受贿赂后的书信,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等,对这些会计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贿赂犯罪嬗变的证据体系 随着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贿赂犯罪中犯罪人也开始推陈出新,尤

12、其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开动脑筋,我国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不断丰富规制的内容,2007 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有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为办理权属变更等特定形式做出了规定。然而,从此次司法解释集中应对贿赂犯罪中新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实体法一直在扮演亡羊补牢的角色,虽然为时未晚,但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措施应当留有一定的提前量,提前对贿赂犯罪做出预测,做好刑事规制的提前量准备,尽可能少的给贿赂犯罪减少犯罪的留白。诸多

13、学者希望能够至少扩大贿赂犯罪中贿赂涉及范畴来对贿赂犯罪扩大适用刑法的空间。7贿赂犯罪的内涵虽未改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外延部分无时不随社会迁延而变化。证据作为推动刑事程序的支撑,必然需要整理出新的体系以适应变化,笔者将此突破口选择在焦点问题的探讨上。 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性贿赂应否且能否入刑的问题。争论始终不休,但是焦点问题不在性贿赂应否入罪而在于能否入罪上面,实体法律在考量性作为贿赂能否当前司法实践条件下利益化。将性贿赂入罪虽存在定罪量刑、取证、证明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但是,这是立法技术问题,不能以技术操作的困难来否定立法价值。 对于性贿赂的证据体系中有如下的难点:一是如何证明存在性关系,如

14、前所述,在贿赂犯罪中证据通常具有隐蔽性特点,那么属于人类最为隐私的性关系如何能够获得详实资料;二是如何能够将性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完成证明力充实这一过程,完成证明力的外指向效力,在刑事诉讼中取得涉讼检方和法院的信任;三是如何能够解决性贿赂核心性关系的利益化,以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的实然规定,反腐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才会出鞘。难点不等于禁地,一方面性贿赂的存在可以通过行贿一方举报的形式加以佐证,另一方面加强阵地控制及早发现公务人员涉足某些敏感行业。再有,从道德评判角度性贿赂不应当市场化,笔者认为,没有必要非得将性贿赂与金钱挂钩,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性行为也是人类的欲望需要一种且处于较低层次,

15、换言之,性贿赂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其本身就是利益,因此与权力寻租的对价是没有问题的。不单是要解决现在已经存在的以性行为作为行贿手段的贿赂犯罪,更是要以性贿赂作为突破口,扩大输送利益的标的集合,扩大贿赂犯罪的搜证领域,完善贿赂犯罪的证8据体系。 国家对公平竞争和净化社会风气有了更清醒的向往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越良性运转,民众就越会对贿赂犯罪零容忍。法治国家应对贿赂犯罪一定要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将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通过证据体系描述出来,用证据材料来再现案件、描述案情,并且通过证据体系先发式的设想为贿赂犯罪的兜底性质条款扫清司法实践的障碍。 注释: 此种情况不包括索贿。 吴宏毅.贿赂犯罪证明标准的虚与实.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2).58. 何泉生.刑事证据体系的结构探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64. 李立新.刑事证据理论在贿赂案件中的应用初探.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1(12).27.28. 李健、朱忠、王燕.“性贿赂”惩戒刑罚化探析以法律与道德之关系为视角.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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