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利害关系人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权利保障研究摘 要 本文认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应确保利害关系人充分的知情权,确立利害关系人审前异议权,建立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援助权。同时应完善利害关系人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规则,确立利害关系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科学界定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 利害关系人 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2014 年度规划基金项目(FX1410) 。 作者简介:廖荣兴,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91-02 2014 年
2、8 月 29 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此案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所得案件。利害关系人李华波的父母对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部分财产提出了异议,申请参加诉讼。此后,全国各地陆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贪污腐败犯罪,减少和挽回由于犯罪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财产。但另一方面,该程序运用不当,可能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侵害。因此,要保障利害关系人程序上和实体上2的参与权,防止该程序的滥用。本文拟对利害关系人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权利保障进行研究,期望对违法所
3、得没收程序准确适用有所裨益,并有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 )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利害关系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具体包括哪些人?按照最高法解释 ,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根据民法理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 “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 一是财产有所权人。如果犯罪
4、嫌疑人、被告人用作实施犯罪的财物(例如车辆)是借用或者盗窃的,该财物的所有人为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是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出资购买动产或不动产,共同投资从事合伙经营而产生合伙财产等情形,这些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为其他利害关系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对拟没收财产享有用益无权、担保物权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这是不合理的,应赋予这些主体利害关系人的资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债权人不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因为该债权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仅是债权,而非对没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债权人3要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
5、权益,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引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问题进行说明,以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维护自己的债权。 关于利害关系人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诉讼地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地位是明确诉讼权利确定诉讼义务的前提。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根据法院的公告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发表意见、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享有完整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利害关系人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申请人) ,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二、利害关系人参与
6、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权利保障 (一)确保利害关系人充分的知情权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审理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是一种“对物诉讼”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场” ,侦查机关只能凭借有限证据自身判断涉案财产的属性,加之侦查阶段的不公开性,利害关系人在审前阶段“被封锁于程序之外” ,可能对其财产受犯罪行为的牵连“两眼一抹黑” ,因此,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在相关财产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后,应告知利害关系人。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4发出公告后,犯罪嫌疑
7、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才有可能知悉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滞后且不充分。美国 2000 年通过的民事改革没收法就设立了比较完善的告知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民事没收程序中的告知制度。具体设计可为:侦查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拟被没收的财产后 60 日内,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如书面告知有可能妨碍侦查事由的,可以顺延告知期限,待该妨碍侦查事由消失后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在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时,应询问利害关系人,制作利害关系人其对于该财物意见的笔录并附卷。法院准许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后,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违法所得及其他
8、涉案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充分的知情权,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利害关系人审前异议权 按照现行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制度安排,利害关系人要真正参与到诉讼中来,必须在法院准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后。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启动之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而利害关系人却难以一丝作为。笔者认为,应确立利害关系人审前异议权。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如果发现涉案财涉及有利害关系人的,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同时,应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送达给利害关系人。对于没收违法所得意
9、见书,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5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或者对异议成立的部分财产不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因为利害关系人在审前能合理地行使异议权,也是其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重要体现。 (三)建立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援助权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能否获得法律援助,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利害关系人经济困难且自身能力条件有限,而且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指向的是利害关系人生存所需的财产(例如生存居所的房屋)时,法院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此域外法域也有可借鉴之处。美国 2000 年民事改革没收法
10、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法院就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因此,我国法律应将经济困难且以没收财产为唯一栖身之所或者以该房屋租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利害关系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三、完善利害关系人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规则 (一)确立利害关系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财产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于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在证明标准上与一般的刑事案件并无差别,均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明自己是财产所有人的主张,应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是否也应“排除合理怀疑”?抑或采用
11、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高法解释并未明确。 作为整体的证明标准是平衡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对6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利害关系人在刑事特别程序中主张财产所有权,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财产权利,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利害关系人对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证明标准的要求是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二)科学界定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 1.用益物权、担
12、保物权等也应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利害关系人可以哪些抗辩事由来对抗检察机关的没收申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并未见具体规定。只是在最高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有所提及。根据此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是财产所有权的主张。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运行多年的今天,同一财产上设定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在该财产上再分别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如果不赋予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抗辩事由,则将导致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法得到保障。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小汽车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然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甲。之后甲由于生意失败,从事恐怖活动犯罪,在犯罪
13、活动中经常性地运用该小汽车从事犯罪活动。案发后,甲长期逃匿。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没收该汽车。如不允许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则银行的抵押权无法保障,这是实质上对银行7的抵押权的侵犯。正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美国 2000 年民事改革没收法规定,无辜所有者的抗辩事由中,权利主张者提出的抗辩事由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还包括租赁权、留置权、抵押权、有登记的担保权益等。所以,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的范围应由财产所有权扩展至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善意取得应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美国 2000 年民事改革没收法将善意取得应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抗辩
14、事由。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受让的赃款赃物,受让人只要能证明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的,且获得之时不知道其系赃款赃物,也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财产属于应当没收的涉案财产,就可作为善意取得之财产免予没收。 但是根据善意取得理论,善意取得应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涉案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应满足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涉案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应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注释: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和适用(第 1 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45. 陈卫东、李响.论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政法论坛.2015(1).77,80. 黄永.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研究(第 1 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19. 吴光升.论未定罪没收利害关系人的抗辩事由.政治与法律.2015(8).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