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构建提要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政府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目前的主要趋势,而碳排放权的界定是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前提。无论是政府免费发放配额,还是通过拍卖,或者是两者结合的方式,都对碳排放权的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探讨建立碳排放权定价机制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碳排放总量的测算、配额的分配方式以及政府的价格管理。 关键词:碳排放权;拍卖;配额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课题:“辽宁省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困境与碳交易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W2013177)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 年 8
2、 月 17 日 面对碳减排的巨大压力,我国承担强制减排额度已不可避免。围绕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政策举措,如何使碳排放权顺利交易,达到减排的目的,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碳排放权界定的理论依据及其重要意义 (一)理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是指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比如温室气体都可以折算成碳当量进行排放的权利,并且允许这种权利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从而达到控制碳排放的目的。碳排放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有利或2者不利的影响,如果是有利的影响就称为正的外部性,如果是不利的影响就称为负的外部性。碳排放具有负的外部性特点。如何使外部性内部化,首先
3、应该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进行交易。而界定排放权利的问题自然是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 科斯认为,要解决外部性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产权,通过合理的制度来界定产权,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因为外部性存在的原因就是产权不清楚,从而不清楚谁应该为外部性负责。而对于解决碳排放的负的外部性问题,也应该通过对碳排放的权利进行界定,谁有污染的权利,有多少权利,怎样交换这种权利能够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实现。同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也指出,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但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是不存在的,需要制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外部性也降到最低。同理,合理的碳交易制度
4、也可以降低碳交易的成本,使碳排放者在衡量是自行处理碳排放,还是考虑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从而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实现减排的目的。而确定碳排放权的问题应该是首要问题。 (二)重要意义 1、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资源。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由于温室气体效应,正在使人们的居住环境日益恶化,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开始显现,如何有效地利用碳排放这种资源,成为各国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在 2005 年京都议定书中制定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ET) 、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3从而确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和以项目为基础的
5、碳交易市场,推动了碳市场的发展。 2、激励企业的减排动机与技术改进。确定碳排放的权利,使企业衡量是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碳排放,可以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还是通过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使减排成本最小化,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激励企业减排,使自己在竞争中保持优势。 3、使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甚至法律的手段,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都很难收到成效,企业是被动接受,也可以采取各种办法隐瞒真相。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通过买卖碳排放权使企业获利,或者使减排成本最小化,这种经济手段使企业获得主动性,有积极性参与到减排中来,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较佳途径。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方式与方法 从目前的
6、情况来看,确定碳排放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免费发放碳排放权配额;二是采取在市场上公开拍卖的方式;三是两者的结合。每种方式对于排放权的价格都会产生影响。而碳排放权的价格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减排成本以及进行碳交易的积极性,因为企业的本质是盈利的,这种趋利性动机也是市场上价格机制能够起作用的重要前提。 (一)政府免费发放配额。根据国际对碳排放权分配的经验,在减排初期,大部分排放权都是免费发放。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压力。但是,免费发放的配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碳排放权的供给过多,价格会下降,降低企业的减排动力以及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在核定配额时,应采取政府总量控制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
7、参与的4积极性,同时也要设立配额的调整机制,对企业多报排放量的行为进行约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碳排放量的核查也非常重要。 (二)采取拍卖的方式。通过拍卖发放排放权,企业获得排放权的成本提高,使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压力,但同时碳交易市场上的价格会上升,也为减排企业提供了获利的机会和动力,而且政府可以将拍卖收入用于补贴消费者,或者给企业减税,从而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积极性。从总体上说,拍卖应该是大势所趋。例如,欧盟在 2006 年规定通过拍卖发放的排放权不超过总量的 5%,2013 年拍卖占的比重达到 50%,预计到 2020 年,各行业碳排放权拍卖的比重将达到 70%80%。广东省是我国试点进行
8、碳排放权交易的省市中,最先采取有偿配额竞价发放的。从 2013 年 12 月开始有 28 家企业竞拍成功,截至 2014 年 6 月,有 46 家企业竞拍成功。除电力外的企业有偿配额购买比例原则上不高于 3%,电力企业预计到 2020 年比例达到 50%以上。 (三)两者的结合。对垄断性的行业,比如电力、钢铁等的排放权采取拍卖的政策,因为垄断性的行业较容易转嫁成本。在碳交易市场运行的初期,一般都会采取免费的配额,但是不管是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的平均值,还是按照行业的统一标准发放都是各有利弊,而随着碳市场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采取拍卖的形式更有利于减排的顺利进行。 除此之外,对碳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
9、还有碳配额的期货价格以及核证减排量的现货和期货价格,期货价格对于价格发现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建立碳交易的现货市场的同时,建立碳期货市场也很必要。同时为防止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剧烈波动,政府对于价格设定上下限,进行价5格管理也是定价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三、辽宁省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构建 截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辽宁省已注册将近 150 个 CDM 项目。按项目数量排列,辽宁省项目数量居全国第 10 位,估计年减排量达到32,772,385tCO2e,在全国排在第 8 位,因为辽宁省的重工业地位,可以节能减排的空间很大。辽宁省作为工业大省,碳减排的压力很大,尤其是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
10、占辽宁省总的碳排放量一半以上。尽快建立碳交易市场势在必行,但需要准备做的工作任务繁重,而定价机制是核心内容。 (一)碳排放总量的测算与各行业的排放权标准。以电力、热力企业为例。排放主体原则上为独立的电力、热力生产单位,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范围包括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其中,直接排放是指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机组等生产系统燃烧消耗煤炭、柴油、燃料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电力和热电联供的生产单位核算范围仅包括直接排放,其他供热等生产单位核算范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通过计算和测量,
11、可以把碳排放总量计算出来,各个行业不同,排放权计算的方法和公式也不尽相同。例如,主要是化石燃料对排放量的影响较大,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对排放总量的影响很大,辽宁省碳排放数据根据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能源部分所提供的基准方法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6二氧化碳排放量=化石燃料消耗量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不同研究机构,比如国家科委气候变化项目组与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得出的关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折算系数并不相同,综合平均的数值分别是 0.733、0.558、0.423。 总量确定的前提下,应该根据辽宁省的经济增长速度,制定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的目标,比
12、如 15%20%,配额应发放的比例可以占到排放量的一半,配额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政府预留配额,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二是初始配额,各行业的排放权标准可以根据企业历年或者近五年的排放量的平均值来确定,也可以根据行业的平均水平来确定,后者简洁宜行;三是新增预留的部分,目的是为新上的项目留出足量的配额。配额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在碳交易市场上是否可以盈利的可能性,因此应高度重视,前提是对碳排放量的测度。这也是当前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对电力企业排放权进行拍卖,对其他企业免费发放配额。辽宁省应该将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化纤、医药等行业纳入到试点的行业中。电力
13、企业是碳排放较高的企业,尤其是火力发电,燃烧煤,大量排放,但同时也是垄断性很强的企业,通过拍卖的形式得到排放权会使企业成本增加,但可以通过提高电价的方式,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而钢铁、煤炭、石油等行业,虽然碳排放量也比较大,但由于目前经济下行,库存严重,去库存的任务艰巨,碳减排的意愿不够,在此情况下,要想发展碳交易市场,政府应该免费发放配额,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为节能减排的实施争取时间。另外,拍卖最终数量7的确定受到企业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约束,因此要针对各行业制定差异化的拍卖比例,来体现政策的偏好,对于排放密度较大,易受冲击的部门提高免费配额的数量。 (三)价格上下限的设定与管理。如果允许企业将
14、当年未用完的排放权留为以后使用,被称为排放权的储存,而如果允许企业提前使用将来的排放权,被称为排放权的预支,允许储存和预支,可以减少碳交易价格的波动,但在禁止储存和预支的情况下,设置价格的上下限是很有必要的。价格下限也成为拍卖保留价格,如果市场上的价格低于这个价格的时候,企业不会从管理者手中购买排放权,排放权的供给就会减少,实际价格就会升高。如果政府免费发放排放权,价格下限就是排放权的最低转让价格,如果政府通过拍卖发放排放权,就会设定拍卖底价。价格上限的设定是要参考减排的边际收益。但边际收益难以确定,价格上限往往很难起到价格的约束作用。 碳市场和其他市场的显著不同是其建立在政府的减排目标和监管
15、之上,所以政府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政府对于价格的管理和干预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初期非常重要,是引导价格走向的风向标,也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的重要激励措施。 总之,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在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按照市场的定价规律,由供求决定市场价格,但是由政府来确定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才能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并且通过严密的设计,以及采用不同的排放权分配方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价格,对于企业的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政府的制度设计尤为重要,对于各种可能出8现的价格问题进行管理,也是保障碳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举措。 主要参考文献: 1付云鹏,祝国君,马树才.能源消费、经济增长与碳排放总量之间的关系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6. 2费玄淑,张竹云,赵雪梅.碳金融交易机制的界定及对中国的启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1. 3王信,袁方.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J.金融发展评论,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