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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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公益捐赠制度的有效运转。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公司公益捐赠制度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系统化管理、培育公益组织、制定非现金捐赠的估价制度以及完善相关政策的程序性规定。 关键词:公益捐赠 税收优惠 抵扣结转 实物捐赠 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现行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涉及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政策分散在合同法 、 公司法 、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部门法中,构成了公司公益捐赠行为税收优惠及激励制度的法律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机关也就该问题下发过通知、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

2、第 29 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等。合同法第 186 条第 2 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不可撤销,以此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公证制度的严肃性。该法第 195 条综合考虑捐赠人财力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将“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作为解除赠合同的事由,打消了捐赠人对未来经济情况的担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公司法第 5 条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将公司社会责任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为我国公司公2益捐赠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公司公益捐赠行

3、为有法可依。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24 条规定,公司和其它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有权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 条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进一步细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不可否认,我国对于包括公司公益捐赠在内的社会捐赠越来越重视,相关的各项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激励措施和制度也在不断的出台和完善中,但是与

4、美国等在慈善领域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主要在于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公司进行公益捐赠的的激励程度有限。 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现行优惠政策的不足 (一)合法接受的组织有限 根据税法 ,我国现在只有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有资格接受公益捐赠。而国务院民政部门现在批准的此类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仅 20 余个,并且规定,公司公益捐赠只有向我国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中国境内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从事公益性、救济性事业的社会机构高达数十万家,相对于此,有资格接受公司公

5、益捐赠的目标机构太少,由此3引发的后果是对于一些大公司企业的大笔公益捐赠,在处理上也许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减免税凭证也能够及时办理。但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大批量、小数额的公益捐赠又难免做不到这点。此外,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捐赠目标主要是公司企业所在地,或者所在社区,而社区内几乎是没有可以接受捐赠税收减免的公益机构,所以绝大多数公司企业的捐赠减免税途径受到限制,积极性大大下降。 (二)退税程序繁杂 在公司进行公益捐赠时,接受该捐赠的政府机构或者组织应当为进行捐赠的公司出具捐赠证明,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进行公益捐赠的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但现实中,公司在进行公益捐赠后申请免税的退税程序繁

6、琐、手续复杂,很多中小微型甚至大型企业缺乏对于我国现行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在进行捐赠之后并没有按照流程进行免税申报。 (三)税前扣除不允许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3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国扣除率不但略高于一些发达国家,而且没有规定准予结转,这十分不利于保护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四)缺乏实物捐赠价值评估机制 我国目前公司公益捐赠中很大一部分捐赠属于实物捐赠,即将本公4司生

7、产的产品直接用于捐赠,或者用本公司的资金购买受捐者所需的物资、材料进行捐赠。但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可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仅限于现金,对于大量的物资捐赠和劳务捐赠不在规定范围之内实物捐赠和劳务捐赠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难以评估实物捐赠的价值。但是从我国近几年来几次大的自然灾害来看,灾区往往第一时间需要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诸如帐篷、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物资。如果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导致有捐赠意愿的公司更愿意选择用现金进行捐赠,无疑不利于抢险救灾。 (五)相应税收法制建设不足 我国目前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立法工作一直相对滞后,针对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并没有能很好的贯彻“

8、税收法定原则” 。并且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条涉及到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相关规定出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或者地方各级政府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这就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繁杂,缺乏统一的体系,并且导致了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政策,或者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政策,利于引导公司公益捐赠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域外考察 美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也是经历了数十年的不断探索,才形成了今天这样合理的体系。1921 年颁布美国税法中,仅规定了对于进行公益捐赠的个人纳税者可以享受优惠税收的待遇,但是对于公司及其它组织的公益捐赠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直到 1936 年,美国国

9、会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 ,明确规定公司慈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公益捐赠可予以免5税,其中第 170 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 10%,但是对于超过该减税捐赠额的捐赠部分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 5 年。此外,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形式也有灵活的规定:现金、带有长期资本增益或者长期资本利得性质的财物和带有普通所得性质的财物。 日本法律早在二战期间就明确规定:在公司进行公益捐赠之前可将其捐赠额作为成本全部列支。当时日本政府需要更多的资金以维持其战争支出,所以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扣除上限做出了明确限制,不过该规定并没有明显影响到

10、各公司公益捐赠的积极性。目前,日本的公司捐赠依然是该国公益捐赠收入的主要来源,很多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私人基金会服务于公共利益。日本税法规定了公司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并且其所得税捐赠政策比较倾向于法人,这也是为什么日本公司捐赠所占比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荷兰税法规定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的扣除上限为公司利润的 10%,对于捐赠额度也有相应的规定。除了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模式,在其它一些国家还存在几种特别的税收激励制度:如新加坡税法规定了对于公益捐赠的双倍扣除制度,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对公益组织所进行的的公益捐赠,可以在第 2 年予以捐赠额的双倍扣除。加拿大实行二级税收减免

11、政策,给予高边际税率纳税人的抵免额相当于扣除额,而给予低档次纳税人的抵免额高于扣除额。一些中欧国家则通过个人税款制定制度提供额外收益,即纳税人在向政府足额缴纳税款之时,同时呈上一张表格,要求政府将所缴税款的 1%或 2%支付给指定的6公益组织。 总体看来,域外税法中大都规定公司公益捐赠中的超额捐赠部分可以结转,并且对于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规定,扣除比例也都比较高。此外,对于实物捐赠,大部分国家都规定可以与现金捐赠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完善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我国目前对于公司公益捐赠的政策激励措施,尤其是在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虽有规定,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相比,仍然存在一些

12、制度上的缺陷,在执行上也不尽完善。所以我们可以在考察域外发达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公益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相关制度的整理和系统化 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税法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且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民政部等部委下发的大量的有关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梳理,改变目前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杂乱并且缺乏体系的现状。减少在大灾大难后临时出台各种临时性、短期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加享有捐赠人优惠的公益组织数量 发展能够享有捐赠人优惠的各类公益组织是推动我国公司公益捐

13、赠事业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可以享有捐赠人税收优惠全额扣除待遇的公益组织仅不到 30 家,即使算上部分扣除的公益组织也不到 100 家,对于7社会各慈善领域的覆盖面也不广,很多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甚至还处于空白阶段。所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捐赠的扣除标准的同时,为了更好的鼓励公司进行公益捐赠,并且能够良好的保证公司的相关利益,应当大力培育并且扶植可享有捐赠人税收优惠的公益组织。 (三)完善非现金捐赠价值评估制度 我国目前应当将公司以实物或者劳务进行的公益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之内,同时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非现金捐赠价值评估机构。之前之所以相关立法未明确规定有关实物和劳务捐赠的税收减免问题,主要在于对

14、于实物和劳务捐赠的价值难以确定。近年来,媒体也报导了不少企业以实物捐赠时使用了即将过期、已经过期的产品,或者以次充好,虚报捐赠物品价值等丑闻,但是不能因为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忽视此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并且参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先将有价证券、不动产、汽车、食品等便于计价的实物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围,以后再慢慢扩大范围。具体实施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予以保障的同时,建立起规范的捐赠物资、劳务等的价值评估制度,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承担估值任务,在政府税务、物价、民政等部门的严格监督下对公司捐赠的物资、劳务等进行评估并开具凭证,以推进我国公司公益捐赠事业的多样性发展。 (四) 增强税收

15、优惠政策的程序性规定 现代社会强调高效率、快节奏,当前复杂和低效的税收减免程序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公司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积极地对税收激励制度的程序性规定进行改进,提高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水平,简8化捐赠后减免税的各项手续,让公司在捐赠后真正获得优惠,才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在这方面,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代理、违法处理、复议、起诉仲裁、免税等进行细化,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非常必要。同时,大量现代化的手段也应不断应用到税收征管过程之中,例如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使用便可以有效地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也极大地方便纳税人,使慈善捐赠退税手续更简单,方便。 参考文献: 1.吴俊彦.探讨我国公司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财会研究,2010(2) 2.史正保.我国捐赠税收制度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5) 3.杜鹃.公司慈善捐赠的税收问题研究.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10) 4.郭健.社会捐赠及其税收激励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马育红,刘晓霞.公司捐赠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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