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需要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征地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农民的基本利益。本文在分析征地补偿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征地补偿制度;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0040-2 1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 2004 年修改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第 47 条规定,征地补
2、偿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46 倍,政府可以适当的增加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失地者的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30 倍2。 2 当前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征地引起的农村土地纠纷事件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2有: (1)忽视了对被征收土地周边邻近土地的影响。 土地被征收后用作建设用地,势必会对该土地周边地区产生污染、隔绝等
3、影响,导致农民减产、收入降低。所以,国家、政府也应该对被影响的邻近土地做出相应的补偿。 (2)忽视了被征收土地的潜在发展价值。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这显然忽视了土地的潜在发展价值,剥夺了农民拥有土地发展权的资格。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土地的平均年产值将会逐步上升。所以,采用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的计算方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 (3)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作为当事人的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参与进去。所以,政府不能很好的听取被征地人的想法和意见。此外,在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个别地方补偿款不能
4、如数进入农民的账户,无法切实保障被征地人的利益。 (4)征地补偿方式单一,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生活。 目前,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多是以货币的形式一次性付清,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因为农民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加之在以前的生活中只是以土地谋生,使得他们无法很好的转换职业,面对养老、医疗等一系列问题时就会进入困境,这些最终就会导致农村的经济更加落后,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发展。 3(5)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体系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从而导致征地补偿费分配模糊3。部分村干部利用法律的空缺,有的将补偿费截留甚至据为己有,从而使农民的
5、利益遭到损害。 3 前人提出的改革方案 李春梅、林伯海提出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征地补偿模式4。这种模式的核心思想是把被征收的土地折算成为新项目的股份,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新项目工程的股东,而工程如果有需要,还可以雇佣被征地者成为工人,这样就使失地农民和入股的工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保障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金正帅就如何安置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很多改革方式,除了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外,还包括帮助农民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指导农民合理的对补偿款进行理财和为被征地农民争取基本的养老、医疗保险等3。 很多学者在征地补偿方面都提出要提高补偿标准,但是具体如何提高,他们的说法却是不
6、甚相同。周玉琴和赖理达认为应该对失地者按照市场价格的标准进行补偿5;而武光太则认为应将征地用途明确分为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对于征地用途为公益性质的,采用按照市价的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方式;对于非公益性质的,则不列入征地范畴,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补偿6。 张术环提出了在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的想法,由于农用地被征4收后转变为建设用地,势必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影响被征地相邻区土地的产值和当地人的生活质量,所以应该对失地者和当地没有失去土地但是受到影响的村民给予生态方面的补偿,这样不但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可以激励征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保护7。 马新文认为农民应该拥有土地财
7、产权,这并不意味着要打破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制度,他认为当下的征地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已经脱离了市场化改革的潮流,农民拥有了土地财产权,可以有效遏制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各级官员的贪污违法现象,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征地补偿制度8。 4 对征地补偿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需要有越来越多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导致征地现象愈加普遍,随之而来的征地补偿问题也越来越多。虽然征地补偿的标准从 20 世纪 50 年代至今已经过了多次修改,大大提高了补偿的标准,但是仍不能保证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水平,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如前文所述,征地补偿的制度存在着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
8、窄、补偿方式单一、透明度低和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很多的改革办法,其中的一些建议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如在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的项目、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多样化等;有一些建议虽然很合理,但是需要逐步实施,如李春梅等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这种征地补偿模式虽然可以让企业和农民双赢,但是他们接受起来还是会顾虑重重,农民怕企业破产,企业怕农民不符合他们的要求,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调5解和解决。 本文在总结前人关于征地补偿的建议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的改革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1)成立专门的征地补偿监督机构。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被征地者并没
9、有参与其中,这样就剥夺了他们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而且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体系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所以有些政府官员和集体就在农民不知情的状态下钻了法律的空子私自截留补偿款,造成了农民利益的损失。征地补偿监督机构所监督的内容包括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否是在失地农民的参与和双方之间相互协商的情况下制定的,还包括方案制定后补偿款是否如数的给予被征地农民。通过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能够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有效遏制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征地补偿方式多样化。单一的货币补偿只能解决农民的短期问题,为了保障失地者的长期利益,应该使补偿方式多样化。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并鼓励他们自主创业。请专业人员对他们进
10、行理财指导,合理使用补偿款,为今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更大作用。 (3)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外,还应该增加生态补偿费、产值受影响的邻近区农用地补偿费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补偿费不应该以征地前 3 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应该考虑到土地的发展潜力,以更高的基数做运算。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补偿费最多为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而土地征收后的出让年限最少也是 40 年,这明显年限上就不对等,应该增加补偿的倍数。 6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 http:/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 年 1 月 1 日. 3 金正帅.论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 (12):27-30. 4 李春梅,林伯海.“地价入股”:新农村建设中征地补偿新模式J.中国行政管理,2007, (3):23-25. 5 周玉琴,赖理达.征地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市场论坛,2007, (12):61-63. 6 武光太.德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启示J.广东农业科学,2012, (6):234-236. 7 张术环.在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0:31-32. 8 马新文.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剖析J.同济大学学报,2009, (3):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