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正确认识罪刑法定原则并探讨相关问题,正确界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并将其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体系,对于深化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大有裨益。文章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分析研究,主要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理论基础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障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罪刑法定;理论基础;完善措施 1997 年 3 月修订的刑法着眼于完善刑事法治和保障人权,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刑法并成为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2、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由此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深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理论基础的认识,特别是要从当前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障碍因素出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2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贯彻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依据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成文法主义
3、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指规定犯罪以及承担法律后果的刑事法律只能在成文法律框架内进行,法官也必须按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成文法主义还要求规定犯罪、刑罚的刑事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法院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也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根据习惯法进行定罪、处罚。 (二)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力。刑法不能根据行为后颁布的刑事法律法规来处罚行为人,因而不具有溯及力,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安稳的重要意义,因为如果对行为人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法规,则容易引导公民惶恐。 (三)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所谓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没有刑度
4、的刑罚,主要依据判定来决定刑期。禁止绝对不定期刑,要求对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刑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尽管在刑法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是很难办到的,但必须采取相对的不定期刑,否则无法保护人权,特别是在法官审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就显得尤为重要。 3(四)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尽管犯罪构成要件都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但不能根据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来体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尽管犯罪、刑罚都必须由立法机关事先做出规定,但立法机关并不允许随意对犯罪和处罚范围作出规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表明刑法是保障法,对其他法律事实具有保障作用,但为了保障人权以及限制
5、国家权力,如果以其他手段也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则应该放弃刑法手段。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较落后 尽管我国刑法经过数次修订,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在我国“法律土壤”中产生的,而是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制度。我国虽然在 1997 年刑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但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舶来品” ,因而各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我国的“官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人们对立法权力还具有较强的迷信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在我国根深蒂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更多则
6、是如何防范和控制法官的擅断。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完全从社会本位中走出来,仍然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还存在着片面化、机械化的认识和理解,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制定好刑事法律,认为只要依法办事就能够体现罪刑法定原则,这也造成了“罪”与“刑”的争论,这也能够从我国人4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受到“行政干预”中得到印证。 (二)立法不足与技术欠缺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要求,但立法是一项不断探索真理和司法实践的过程,因而无论是立法能力还是立法技术都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
7、较晚,我国刑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到位的地方,这也同样会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和执行。 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语言表述上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但我国刑法在一些语言表述上还存在不明确和不具体的问题,这就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上需要进行把握,也就是“罪”和“刑”产生了较强的不确定性。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不只是要求“罪”与“刑”要有明确的表述,而且还要求法定罪刑具有全面、准确、客观性,能够真实的反映犯罪情况。但在实际中,由于立法者对社会缺乏充分的考证,因而在立法中还存在着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 三、罪刑法定原则贯彻措施的完善 (一)树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 着眼于改变当前普遍存在的刑
8、法理念落后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将刑法的目的由偏向于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两个方面转变,特别是要把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取向。要5大力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根除过去固有的对立法权力的盲目崇拜和迷糊,深入反思刑事立法权的“全能性” 。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刑法理念,彻底改变强调社会保护而漠视人权保障的现象,真正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根本前提和重要基础,进一步破除“刑法万能论”“刑法工具论”的落后观念,真正将“以人为本” “公平正义” “社
9、会和谐”的理念贯彻到刑法理论当中,真正以“人权保障”理论指导和推动我国现代刑法。 (二)强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立法思想 罪刑法定主义在立法上的实现首先表现在内容上的实现。立法需要简明,而简明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内容的简略,而是要使丰富的立法内容在简短的文字表述中得以反映,这就需要立法者使用高超的技术,使制定的法律能够达到文字简明、内容丰富、逻辑严密、规定明确、合于目的、方便适用等要求。因而,必须进一步强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立法体系,重点对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促进刑事立法合理稳定、完善刑事立法技术三个方面狠下功夫。 (三)构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罪刑体系 着眼于积极推动刑法的“谦抑性” (
10、又称“经济性”或“节俭性” ) ,甚用、少用和不用刑罚,以实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应当积极构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精神的罪刑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刑法介入社会必须持慎重态度则是“非犯罪化”的最大意义所在,因而构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罪刑体系,首先必须全面落实好“禁止处罚不当罚之行为” ,特别是对6于诸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赌博罪”等没有被害人的一般性犯罪,应当实行“非犯罪化”政策,切实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构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罪刑体系,还必须从推进“依法治国”
11、方略出发,逐步推进刑罚轻缓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特别是要制定明确、具体、完善的实施细则,真正使其落到实处。 (四)推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司法独立 把司法独立作为强化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
12、开法院生效判文书。着眼于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 ,进一步规范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破除司法独立的体制性障碍,建立人民法院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体制,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尽量减少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管理职能,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结语 罪刑法定原则纳入 1997刑法已经有 26 年,它能够有效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因而也就能够更好的保障个人自由,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追究。但在司法7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其中不仅有司法机关的问题,同时也有刑法本身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缺失的问题。因此,不仅需要我们确立法治信仰、树立以人为本的刑事法治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刑法解释、构建合理的刑事司法体制、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打造更为专业的法官队伍,只有这样,刑法这一根本原则才能够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中真正的得到贯彻和落实。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样一项原则要在中国实现制度化长效化,仍然需要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加以完善,使罪刑法定主义继续保持新鲜的生命力,在刑事法治中将继续保持其根本的指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