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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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摘 要 从上世纪开始,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新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实现公司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各方权益、改善经济环境和推动法治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必要性 规制不足 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汪晶,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4 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

2、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67-02 一、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面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假冒伪劣成灾,走私、偷税漏税盛行,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司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现代社会和公众对公司的普遍期望和要求。公司的自我认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自愿行为需配合法律要求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道德行为构成一个社会最基础的制度环境体系,所以公司社会责任应遵循法律和道2德的要求,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的需要 如今,大部分公司只把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当做口号,并未在公司的实际运作

3、中切实去承担和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些公司甚至是为了公司眼前的利益而故意回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然而,真正能够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的途径并非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肩负起合理的社会责任。从长远来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对公司内部的利益获取和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之一。公司的做法将直接影响到其产品质量、利润和绩效、发展机遇、市场竞争力等。因此公司有必要积极的把对社会、环境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融合到日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为只有让公司的发展有益于整个社会和环境,才能提高公司在竞争中的地位,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 公司从来都不是

4、独立自主的,其存在和运作的开始就已背负着无法推卸的社会责任。公司通过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断努力改变生产方式,改善经营环境,能给其自身以更高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也能节约能源损耗,发展循环经济,巩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不足 (一)法条规定过于空泛 分析我国公司法 ,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条文仅有第 5 条的第一款,可以被认为具备了公司法原则的法律属性,虽然有立法化的过程,但明显可以看出,该法条的规定过于空泛和笼统,既未对公司社会责任3的性质和种类进行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对责任的履行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条款过于模糊和抽象,从而导致了如此具有开创性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缺乏

5、可操作性。没有了明确的制度框架和细化的执行方法,便使得公司内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许多困扰迟迟无法得到解决,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问题、承担责任的标准问题、公司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确定问题、权利受损害的社会公众的赔偿问题等等。当人们想要找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时,只能通过其他散见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劳动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税法等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以作参考。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现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率,使得其承担社会责任更具被动性。国有股一股独大,失衡及不稳定的股权结构导致了控股股东变动频繁,管理层受到拖累,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公司内部董事比例过

6、高,独立董事作用有限,董事会决策机制落后,董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特征十分明显,其科学自主决策的功能受到很大限制;处于从属地位的监事会由于职能虚化而未能真正起到事前监察的作用,大多数公司没有监事会常设机构,监事会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监事会成员大多数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监事会受控股股东控制。这些情况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分散,缺少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保障,甚至遭受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境遇。在这样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下,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往往令公司沦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不但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更侵害4了非股东相关者的利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司

7、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薄弱 以一些公司狭隘的眼光来看,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的确是公司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但是在经营活动中一味的只重视利润的赚取,忽略企业文化价值观的培养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准则,对其自身和社会公众都是伤害。近年来,正是由于许多公司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缺失,为了获取利润而不计代价的降低成本,频频曝光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使人民群众担惊受怕,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面临诚信危机。这些公司仅仅着眼于当前的利益,没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意识,根本不懂得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将会导致公司得不偿失,无法长久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注定被其他优秀竞争者所淘汰。 三、

8、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模糊和弹性过大,应当提升立法理念,明确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增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因此,应当把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宗旨、目的、责任范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后果写进公司法 ,把公司社会责任的实际意义确立下来,告知公司实现利润价值与社会价值二者的同等重要地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确立公司公平经营的行为规范,规定公司的基本义务和商业道德,例如诚实守信、尊重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5完成社会大众对其的道德要求;第二,规定公司的经济发展义务,要求公司运用其巨大

9、的经济实力促进自身与社会获得共赢;第三,规定公司经营必须保护资源和环境,公司应最大程度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第四,制定和完善相关劳工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实现公司对人权的保障,规定公司把职工生存列入公司保障体系,并确保职工参与和监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第五,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后果,制定完善的赔偿标准,强制公司为其侵权行为负责。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细化,把责任落实为各项具体内容和制度的设计,将能够时刻约束公司的不作为行为甚至侵权行为,并将会给执法者带来明确的指引,使其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体现法律的强制作用。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首先,公司要对其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

10、这不仅影响到公司自身的发展,还影响到整个公共福祉。公司内部应该平衡股权结构,提高中小股东地位,巩固董事会自由决策的内部核心控制地位,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权责分配体系,各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并共同促进公司发展。 其次,公司要对员工权益予以保护,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和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要改变过去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忽视行为,而应切实保障职工的个别利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让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亲身参与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充分保证职工的知情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表意见权等等权力得以实现。 (三)实行多方机制的配合 61.健全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引导公司形成

11、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风气。首先,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要予以肯定,并给予公司一定的鼓励政策,比如公司积极参与对社会的慈善捐赠、投身公益事业,便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税费扣减或其他优惠措施。我国税法规定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优惠,但其激励作用不大,因此需要再扩大优惠范围和提高优惠数额,或者制定更多优惠措施以吸引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其次,有关部门对主动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要给予大力的表彰,号召更多公司向这样的优秀企业进行学习,一来能够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满足公司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效益,二来有利于促使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在社会中的提升,减少股东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几率,

12、实现社会效益,推动社会经济、法治、道德水平的发展。 2.完善公司社会责任诉讼机制。当公司股东之外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受到来自公司的侵害时,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力救济。我国公司法注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却并没有给股东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诉讼机制,能使得存在于纸上的权力转变为实在的程序性保护。我国可以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条款,平衡公司内部与外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民事诉讼机制、刑事诉讼机制,以及诉讼保护的机制,赋予股东外的社会公众权利救济的保障。当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保障他们可以顺利通过一般的民

13、事诉讼或破产程序来解决侵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的纠纷,还要保障社区居7民可以顺利通过代表人诉讼来维护利益;当公司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要保障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发挥及时有效的作用;还应准许股东和职工在发现公司正从事与公司目的无关的活动时提起诉讼。这样便能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外部压力,进一步约束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3.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情况,许多公司对此处于“旁观”阶段。为完善公司社会责任规制则需要求国家制定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角度、评价模式、考核机制,便于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严格自觉对其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公开,还要求政府和社会积

14、极培养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进一步健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监督。此外,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司社会责任建设工作,通过倡导、施压、对话、互动等形式的监督机制为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当社会舆论重要角色的新闻媒体也应该积极对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新闻曝光,帮助国家政府提高监督效率,给予公司一定的震慑;其他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也应该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约束公司行为,指导其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责。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刘俊海.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84史际春、肖竹.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5张士元.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6). 6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政治论坛.2003(1). 7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极其实现方式.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 8汤春来.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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