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907698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试论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试论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试论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试论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试论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摘 要 本文分别从继承公证、赠与公证、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角度,分析了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及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所面临新的举证问题,并从提高公证员的执业水平、增强国民素质及完善公民信息管理机构方面,阐述在新形势下如何协调公证申请人举证难与依法高效办证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举证责任 继承公证 赠与公证 委托书公证 作者简介:陈秀娜,福建省连江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346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

2、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危险。而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即是指公证事项的申请人对自己所申请的公证证明事项,应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其申请的公证事项难以办理。因此,明确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公证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概述 二?一五年,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上列出了 18 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多项涉及公证机构业务。紧接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自 2015 年 10 月 10 日2起,除赴台湾地区和 9 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

3、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因此,申请人办理公证是否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若有关证明材料是申请公证所必需而相关职能部门又拒绝予以出具的,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应公证事项能否予以受理,倘若予以受理,公证机构又将面临什么新问题。 二、新形势下的举证责任问题分析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的从业经验,结合继承公证、赠与公证、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中涉及到的申请人举证责任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继承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4、继承即是承继死者的遗产或权利。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亲属关系证明” ,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3证书。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国家仅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建立档案并进行管理。 实践中

5、,大部分继承公证的申请人或被继承人仅从业于中小型民营企业、甚至为无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而基层人民政府并非掌握户籍信息的机关、其在不了解被继承人家庭具体情况时也无法为继承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因此,申请人只能寄希望于户籍管理部门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法定户籍管理机构,公民的出生、死亡、入户、迁户及销户等均须通过公安机关,倘若掌握大量资源的公安机关不再为公民出具被继承人死亡及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将会给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人带来极大障碍。而作为公证机构,可能因无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未能及时获取办证所需的关键信息,使一些欲故意隐瞒继承人的申请人有可乘之机,公证机构在未能

6、明确被继承人所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易造成继承人的遗漏、增加错证的出现率。 (二)赠与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根据赠与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属即赠与人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赠与的财产,是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实践中,赠与公证涉及的标的一般为房产、股权等,若赠与人为原配夫妻,那对赠与标的权属的审查较为容易,基本不会出现处分权的争议。但是,若赠与方为个人或为再婚夫妻,对赠与方婚否,即婚史的审查变得尤为重要。前不久,A 向笔者所在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4赠与公证,自愿将其名下的股权无偿赠与给 C,

7、据 A 陈述,其为单身,欲赠与的股权也是登记在个人名下。公证员初步审查材料后,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人提供了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出具的离异未再婚证明,在此基础上,公证员进一步向有关部门调查 A 的离婚档案后了解到,上述 A 欲赠与的股权实为 A 与 B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登记在 A 个人名下,且在离婚时尚未进行分割,该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属于 A 与 B 共有。 试想,在上述案例中,倘若民政管理部门不再对外出具公民的未婚证明、也不允许相关部门查阅使用,公证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 A 出具了赠与公证书,使 A 顺利处分了本不完全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股权,必将损害股权

8、共有人 B 的权益,最终也影响公证文书的公信力。 (三)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出售事宜等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时,应审查处分的房屋是否属于委托人所有,有无其他共有人,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所处分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实际办证过程中,申请人办理上述委托书公证,均能提供相应的权属凭证,公证机构对所处分房产产权登记人的审查,通过向房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即能实现。而对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的认定,主要取决申请人的

9、婚姻状况,此时取得民政部门的配合、获得婚姻登记机关所掌握的申请人婚姻状况信息显得尤其重要。对于达5到法定婚姻而未结婚的申请人,婚姻管理部门都能为其出具未婚证明,申请人持未婚证明申请办理以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公证机构仅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可为其办理该公证。 反之,若婚姻管理部门不再为达到法定婚龄而未婚的申请人出具未婚证明,那就给公证机构在审查房产是否有“法定隐性共有人”增加了难度,也给一些已婚但试图以“单身”为幌子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申请人以可乘之机。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公证尤其是证明亲属间关系的公证、婚姻状况类的公证需求量也相应增加,

10、而这些公证的办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户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完善措施 如何最大限度保证群众依法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又不扰乱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不违反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规定,以达到“双赢”的局面,还需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公证行业同仁及各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提高公证员的执业水平 公证人员应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办证理念。公证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办证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公证的效率与质量。公证不再停留于“以证换证” ,公证所证明的事项也不应主要依赖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公证员应加强与各

11、关系单位的沟通、加大宣传力度,使关系单位了解公证、支持公证。公证员也应当不断提高办证技6巧,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巧妙获取办证需要的信息,从与当事人针对性询问中发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同时,公证员要善于借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力量、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二)增强国民素质、加大违法成本 加强国民教育、提升国民素质、提高群众的诚信意识。同时,加快诚信方面的立法、加大失信处罚、增加群众违法成本,使个人或者企业的任何不诚信记录,都会影响其之后的一切经济、社会、生活活动及福利保障,以此促使自觉守信成为公民个人的行为习惯。那么,公民个人提供的信息也将能成为办理公证的事实依据,既减轻

12、了申请人举证压力、也减少了公证机构核实责任。 (三)成立专门的公民信息管理机构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将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移交该机构,由信息管理机构对所辖区的公民进行管理,并由该机构在原有数据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摸查、收集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在公民需要相关证明材料时,管理机构只需通过输入公民相关信息即可为其出具证明,公证机构也易于核实,既方便群众及使用单位查询、使用,又最大程度避免多部门管理各设壁垒、信息不互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例如,美国的个人“社会安全号”制度,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必须申领和持有每人唯一的有效社会安全证,每个人的所有经历均录入个人安全账户中,统一一个部门管

13、理,一人一号,一生随行。又如西班牙国家,由专门的户籍管理机构对每个新生婴儿的家庭成员,包括新生儿7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进行详尽的信息登记。专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将使公证申请人的举证变得更加便捷,同时也为公证员高效办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总之,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它不但要证明事实情况是否真实,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证明是否合法,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公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司法作用。希望在相关管理部门、各公证界同仁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早日解决在新形势下公证申请人因举证难带来的办证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年 8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2006 年 5 月. 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 年 10 月 22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1994 年 4 月. 5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2008 年 4 月. 6邵云龙.公证实务点对点培训案例.中国公证.2015(6). 7纽约时报中文网.美国社会安全号的重要性.2013年 3 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