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摘 要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2005 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显露出其不足之处。司法鉴定的实施,在司法鉴定管理中位于核心位置,对司法鉴定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尝试分析司法鉴定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从立法建议、赋予主体权利、监督司法鉴定实施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针对我国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 司法鉴定 主体权利 监督 作者简介:关紫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4 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
2、127-02 一、我国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其质量,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等等。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直接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一)鉴定材料的收集、保管、销毁存在规定上的空白,程序缺乏有效的管理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导致鉴定材料在收集、保管、销毁的过程中显得十分混乱,案件中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等证据,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2变质以致失去证明价值的情况屡见不鲜。 1996 年的呼格案件中,公安在提取受害者体内凶手留下的精后,不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的精斑进行比对,就草率
3、地认定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而真凶赵志红落网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对呼格吉勒图进行定罪的 8 枚指甲的物证均不知所踪。而 2003 年的黄静案件历经多次鉴定,最后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对被告人的行为作用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构成做出了认定。此时,被害人黄静生前究竟有没有引起突发死亡的病史显得极为关键,然而重要的体检表却不翼而飞。进入审判阶段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到了湘潭计划进行重新尸检时却发现黄静器官标本已被销毁。上述两个案件涉及的关键证据的丢失,使得案情迟迟无法认定,便是我国在鉴
4、定材料保管、销毁的活动中深刻的教训,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无端耗费,也难以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适合于收集鉴定材料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式,这主要是针对刑事证据的一般收集方式。可见,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关于鉴定材料收集程序的法律规范,对于鉴定材料的收集,只是参照证据收集的一般程序执行。收集鉴定材料的方式不正确,就难以获得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的多样性特征决定着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等多项标准不能以一概全。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每种方法的具体操作规范更是以操作者自身的经验为主。类似情况还有3很多,其根本的原因是在多头管理与分类管理体制的影响下,鉴定检验技术的标准和规
5、范存在着认定缺位。在传统领域的诸多项目中,不同的部门已经分别出台检验鉴定规范,但离真正体系化统一的规范体系还有差距。 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急需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来指导实践。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中无视主体的诉讼参与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实施鉴定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是否应当在场的问题尚未进行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没有参与权或在场权,致使无法对鉴定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同时,鉴定实施的过程没有诉讼方面的法律进行规范,导致在鉴定实施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在场权和知情权
6、,无法对鉴定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侦查机关进行的鉴定活动是不允许诉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活动的实施过程一无所知。 (三)鉴定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鉴定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追诉方的控制之下,缺少足够的制约;无视鉴定公开、鉴定透明的要求,违背了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 实践中,鉴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仍旧隶属、依附有关部门。在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及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中设置的司法鉴定中心等,均不属于独立的机构,有着极强的关系色彩,往往出现人情鉴定、关系鉴定。 4司法鉴定大多数是经公权力机关委托从而启动的,至于选择哪一家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会指派哪一位鉴定人进行鉴
7、定,当事人在获知鉴定报告前基本难以得知 ,当事人只有在获得鉴定意见的时候才可能得到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信息,这就导致鉴定人回避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一旦当事人申请回避,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诉讼拖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针对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具备完善的司法鉴定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章可循,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还要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积极有效地发挥法律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司法鉴定实施活动朝着最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最能保障司法公正的方向发展。 (一)立法完善司法鉴定的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 2005 年
8、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从目前看来,是我国已经公布并实行的有关司法鉴定内容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在司法鉴定立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如何实施及如何质证等等问题,仍缺乏相应的规范,鉴定中的各环节也缺少可操作性的细节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案件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特别是纷繁复杂的司法鉴定标准问题, 决定显得相对单薄。 因此,对司法鉴定标准化立法建设应当提上日程,尽快制定出统一的涉及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鉴定实施的程序操作规则及鉴定标5准等。对于鉴定材料的运输、交接的手续以及鉴定材料保存的时限、保存条件等方面都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
9、易腐、易坏的物品,规定应当及时提取可保存的样本。对于定罪的关键证据,应当规定一段相对比其他普通证据要长的保存时间。销毁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法定的手续才能进行。司法鉴定涉及的学科分支纷繁复杂,只有有效的标准化规定才能使司法鉴定工作牢固地建立在规范、标准、科学的基础之上。 (二)赋予各方主体参与到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实施鉴定时,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应当在场。鉴定人在接受到鉴定材料后,根据材料的特性进一步开展鉴定活动的,这往往与鉴定材料的提取时间有一定距离。因此,出于不同检材所具备的特性,鉴定人就有必要知悉鉴定材料是如何提取和经过怎样的保全方法,以及鉴定材料在现场或者在人体、物体中所处的
10、部位等情况。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能及时解答鉴定人对相关问题的疑虑,从而帮助鉴定人准确地对鉴定材料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收集、保全鉴定材料的侦查人员不在鉴定实施现场,不能排除一些鉴定人出于非严谨的态度,可能造成鉴定意见不准确,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因此,实施鉴定时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在场对鉴定人实施鉴定有促进和监督的作用。同时,当事人(包括被告方和被害方)在实施鉴定时有条件的在场权也应得到保障。由于鉴定意见对当事人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决定案件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对鉴定高度关心。通过赋予当事人有条件地参与到鉴定实施程序中的权利,对提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任感和实现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均有一定的积
11、极作用。 6(三)加强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 一方面,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程序参与权,拓宽鉴定实施的监督方式。赋予当事人介入鉴定实施过程的权利,是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公开和透明的重要途径。同时,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可以一同参与到鉴定实施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专业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咨询等服务,作为当事人在场权的延伸,既是对鉴定人进行专业上的监督,又可以及时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完善司法鉴定实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表现在职能的运用当中。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有程序的监督,也有实体的监督;强调事后监督和同步监督并举;既可以积极主动地进
12、行监督,也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而相对被动地进行监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司法鉴定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其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结合,因此,必须规范明确地对司法鉴定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针对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针对鉴定人,要严格审查并予以考核。 构建鉴定人完善的责任机制,针对鉴定人的错误鉴定和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因严重过失或故意而制作鉴定意见,使案件的裁决违背公平正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认定鉴定人承担一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于鉴定人因非主观故意而造成的失误一般不追
13、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视其行为所致的损害程度,规定其承担一定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7注释: 邱丙辉、孙涓、付广芬、易?F.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现状及展望.中国司法鉴定.2011(6 ). 樊崇义、郭金霞.司法鉴定实施过程诉讼化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08(5). 田静.论司法鉴定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知识经济.2011(23). 张栋.论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社会科学家.2009(5).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杜志淳、郭华.司法鉴定通论.法律出版社.2013. 2顾永忠、吴丹红.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王瑞恒、肖晶.我国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研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4陈永生.中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清华法学.2009(4). 5楚京辉.呼格吉勒图又一个聂树斌.法律与生活.2006(18). 6陈明辉.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对策以重庆市为视角.中国司法鉴定.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