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908436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探究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摘 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决时面临的难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大量的生效法律裁决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裁判依法执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产生原因及影响,结合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民事执行法律方面的解决途径,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原因分析 民事裁决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

2、1009-0592.2016.06.239 法院的执行工作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司法制度构建中的重要一环。只有民事判决文书得到全面执行,才能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才能赋予民事生效法律判决文书以生命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却尤为突出,很多人千方百计的拖延抵赖,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消极逃避,使法院执行难度大大增加。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危害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 “执行难”并非是债务人因无履行能力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的2执行不能,上述行为应有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制度去解决, “执行难”是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从

3、而形成的“法律白条”的情形。民事案件执行之难具体表现为: 1.客观方面执行受阻: 一方面,伴随经济发展和交通通讯的便捷,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加大,大量的人口没有固定居所,这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措施转移、隐匿财产,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工作,或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不健全,债务人往往以他人名义存款或动产、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财产。而企业再通过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虚假破产或者上级单位配合下属单位在海外开户等做法来逃避法院的执行。 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

4、不仅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更会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 2.主观方面执行不力: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单位或公民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怕麻烦或怕得罪人而推诿、拖拉协助执行,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受地方、部门保护利益影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另一表现就是委托执行困难。委托执行的执结率普遍较低,如果被执行人在受托执行法院所在地影响较大或与相关领导存在利益关系,则受保护力度更大,造成受托法院的3执行工作很难开展。 (二)民事执行难所造成的危害 民事执行是通过法律救济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工序,同时也是胜诉方实体权利能否真正

5、落实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执行难,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该法律文书就成为一纸空文。在此种状态下,胜诉一方不仅因败诉一方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得不到弥补,同时也因诉讼投入相当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受到二次侵害。大量的民事裁决得不到执行,使得法律规范得不到贯彻执行,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的裁决书成为“法律白条” ,将严重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从而破坏司法的公信力,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诚信观念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一是诚信意识欠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诚信意识的构建并不完善,市场主体责任意识薄弱。而对于不诚信的行为,

6、社会批评的声音很弱,法律上也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因而造成败诉方在面对法院的裁决时没有敬畏之心,同时这也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加大市场主体经济交往的成本,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在与被执行人经济交往之前,申请执行人并未对其的财产、信用状况有足够的了解,没有防备意识,这就为日后难以履行债务埋下隐患。此外,申请执行人的诉讼风险意识4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对了解到的对方财产变动情况不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一旦成为既成事实,即处于被动的境地。(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利益影响 在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或部门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与其他单

7、位和人员,违反法律以各种形式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在跨地区执行的工作中,个别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保护伞”的角色,阻碍外地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甚至怂恿被执行人员不予配合执行。例如一些部门的领导、金融机构、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违背法律,有义务协助而据不协助执行,反而与被执行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执行工作的开展或对外地法院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证照不予协助,甚至提供伪证阻扰人民法院执行。 三、我国当前应对执行难的对策及不足 (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财产保全制度。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影响到将来裁判文书的执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

8、全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职权裁定实行财产保全,这就起到了事前预防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均规定了财产进行保全制度。 二是财产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做出了明确要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5年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需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便于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是其他执行措施。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合工商、公安、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

9、通知相关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投资、限制购房等限制高消费的办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上述失信行为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二)我国应对执行难的不足之处 1.司法独立难以实现: 在我国的宪政制度下,制度规定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理应具有独立性。但在我国现有国家权力格局下,司法与行政之间地位并不绝对平等,司法权的独立性

10、并不能完全得以保证行使。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国家资源和资源的分配权,而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所需要的部分资源需要行政机关进行配置而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在行使执行权时就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独立性,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2.检察监督不够明确: 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规定6的比较笼统,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范围和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部门很难在法院执行时进行监督。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需进一步探索规范细化执行监督范围和内容,保障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 随着需要执行案

11、件的情况不断复杂化,执行程序立法不足问题更加凸显,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法律的制度真空比比皆是,执行法官在工作中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同时,基于法官缺少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约束,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旦出现执行人员权力滥用的情形,当事人很难找到相适应的救济和申诉程序,因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强制执行法律来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 应当把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加以规范,使民事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当事人少钻法律漏洞。对于一些法律概念和相关法律术语,在制定时加以规范和界定。一方面可以使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限

12、制民事强制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自由裁量的权力,做到相同案件相同结果,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可以减少民事强制执行人员在相关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腐败问题。 (二)完善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7休止。 ”但是就我国当前司法制度规定及运行程序来看,程序上很难实现公开化、透明化,民事案件执行监督制度基本上还停留在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内部监督的状态下。同时,法院内部的监督也基本流于形式,自我揭发、自我反省基本上是空谈。当事人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所换得的民事裁决确定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最终

13、落实, “法律白条”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断地下降,公信力的下降直接导致司法秩序的混乱。因此,对公权力予以监督,将权力关在笼子里,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程序监督的权力,才能克服法院自我监督的局限性。 (三)克服地方或部门主义的干扰 执行人员按照规定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时,必然会触及少数人的利益。这种执行行为虽然合法合理,但可能违背领导诣意,遭受上级领导的排挤和指责。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刀阔斧开展执行工作,拒绝地方保护主义,极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阻挠,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保持法院的独立性,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资源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的辖制,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才不

14、会束手束脚,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同时,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教育工作,使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执行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严格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自觉以法律为依据指导行动,对地方保护主义说不。其次,法院领导更应当以身作则,身先士卒,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 注释: 雷宝根.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8.12-13. 8魏长青.破解执行难之探讨.山东大学.2007.8-9. 刘奕君.浅析民事执行难的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12(29).3-4. 谢宁.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成因与法律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0.4-5. 唐大瑜.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19).2-3. 王晓华.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2012.6-7. 周卉.我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及对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1.4-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