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法的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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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探讨经济法的地位摘 要:经济法是目前我国经济生活运行中主要使用的法律,经济法地位的探究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内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来自于政府经济职能的产生和履行,同时,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也将促进经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文从政府经济职能和经济法的产生出发,对政府经济职能下的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关系进行了再审视,希望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完善以及政府经济职能的更好履行。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经济职能;地位 经济法与民商法以及行政法相比其产生的时间较短,自身理论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之处,因而,行政法以及民商法对于经济法的认同感比较低,并且产生了理论上的交锋。许多经济法学者就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提出了很

2、多见解,但是用处不大。在面对具体的经济问题时,由于自身理论体系的薄弱,经济法的实施遇到了许多难题。一方面,经济法面临着行政法以及民商法的理论攻击和挑战,另一方面,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并不清晰,地位也并不牢固。因而,对于经济法地位的探究不仅有利于明确经济法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定位,也有利于完善经济法自身的理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经济法地位的确立则是以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为依据的。 1 政府经济职能与经济法的产生 1.1 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是客观要求 2明确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是对经济法进行定位的前提条件,在传统的市场理论认知体系中,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咯

3、昂中理论观点是具有一定的道理的,原因在于两者理论观点都看到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局限性,而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就在于通过一系列调整机制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解决,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蓬勃。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的背景下,社会经济都会面对巨大的不良影响,但是若将经济法看做是市场调节的利器,则忽略了经济法本身的理论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经济法并不能作为一种超然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事物而存在,相反的,经济法也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因此,经济法并不是脱离市场和政府产生的,而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过程中催生的法律体系,在现实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的实施也是由政府进行主导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独立的

4、经济法体系是不存在的,政府通过实施经济法,来减少甚至遏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归根到底,经济法的产生还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体现,只有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职能,经济法才能顺利得以实施。同时,只有对政府经济职能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才能对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实施的过程进行分析。 1.2 经济法的产生源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因此,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作为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两种重要手段,必须将其纳入到法治体系中,以此增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强制性特征。在法治经济下,政府是绝对不允许超越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产生的。因此,在政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法治环境,对于国民经济的一

5、系列干预行为也要充分3考虑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同时,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时,也要按照法制化轨道运行。因此,政府将经济职能的履行与法制环境和法治轨道相联系就催生了经济法。经济法的产生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大的福利:首先,经济法的产生以及实施为我国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职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再次,经济法的产生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以及社会经济主体的管理提供了一套普遍适用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1。同时,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经济思想作为支撑,因此,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时,要充分尊重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2 政府经济职能下的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关系再审视 2.1 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和

6、商法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的,经济法将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作为其立法的追求,而商法则是侧重于企业或经济主体单个的经济利益,十分注重效率,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十分关注。因此,经济法所依靠的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商法则是依靠商业主体的经济实力2。 在学术界,经济法的解释通常是相比较民商法的特征来进行的。在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对比中,一般利用民商法的主体性、特征性以及立法原则来分析经济法在这些方面的局限,以此来表现经济法的独立性特征。由于经济法的产生是以政府经济职能履行为根源的,因而,经济法相比于民商法更多地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而民商法主要是将民事和商事法律相结合,市场色

7、彩比较浓厚。例如,有些学者认为,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两大构成,而债权法、物权法则是民法的两大构成,在构成要素的分析中,我们可4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性特征,但是这种探究无疑是没有价值的,这是因为任何一部法律,其构成都是不相同的,而构成的不同并不能完全体现内容的差异。同时,政府对于经济生活的管理和干预也是建立在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三者关系基础上的,国家和企业以及个人之见仍旧存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经济主体之见平等的经济关系,这也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区别所在。在这里我们以经济危机为例来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危机中,为了治理经济萧条的局面

8、,罗斯福采取了一系列干预经济 的措施,例如调整金融秩序、整顿农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大量兴办公共工程等,在经济危机过程中,罗斯福总统所采取的一系列干预经济的措施都带有浓厚的经济法的色彩,但是民法在意志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却很少发挥作用,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和实现是以经济法为前提依据的,虽然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过程中也可能会使用民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以及市场经济的繁荣,经济法对于政府经济职能履行的辅助作用已经愈加明显,经济法的重要地位也在日渐凸显。 2.2 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在面对经济法这样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时,难免存在排斥的

9、现象,新兴法律部门的产生也将对传统法律部门的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法的根本目的是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和规范,这是因为行政权力是一项公共权力,容易遭到滥用,因此,需要出台专门法律对行政权力的使用以及规范作出约束3。但在政府履行5经济职能过程中,职能履行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约束范围。政府主要还是根据经济法来依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控制市场经济发展态势,而这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表现。 3 结语 综上所述,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是客观要求,同时,经济法的产生源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在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政府经济职能下的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法律部门由于职能的

10、优化以及部门结构的改革,其职能范围已经大大拓宽,而经济法在于具体法律部门进行协调时,也要不断进行自我调整、自我修复,充分利用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条件,完善相关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谭袁.论经济法的地位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674-678. 2程南.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左芳.从政府以经济职能为中心分析经济法的地位J.法制博览,2015,30:264. 3赵磊.反思“商事通则”立法从商法形式理性出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156-164. 3殷安军.瑞士法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形成兼评“单一法典”理念J.中外法学,2014,06:1462-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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