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的矛盾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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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的矛盾与对策摘 要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实中诸多因素影响该体制发展;本文从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困境入手,对推进该体制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并指出推进该体制过程中应注意防范的风险。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 国有资产 民企资本 风险 作者简介:杨弘?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82-02 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因素影响该种经济体制的发展,例如对混合状态的种

2、种顾虑、混合采取方式的认知不一、混合形成之后的发展进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备等等。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顾忌,而国有资产本身是否是优质资产,又是民营企业重点考量的因素。二是国有企业基于民企资本的薄弱而主动要求控股,同时民营企业也觉得作为小股东在红利分配上机会不多。三是一旦民企资本无法掌握控股权,便难以发挥民企在经营管理机制上的优势和灵活性,从而因国资控股导致失去经营权而变得动力迟缓。四是现行税法增加了企业的出资成本和税费负担,国企在很多制度层面上与规制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还无法做到有效对接,2等等。本文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角度出发,认为调和上述矛盾应重点采取

3、以下对策: 一、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对策 (一)筑牢顶层设计,坚持推进原则 一是强化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二是扎实稳妥推进。建议除国家规定之外,凡在竞争性领域新设企业主要以混合所有制企业方式存在。三是加强分类指导。建议制定混合改革的负面清单,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四是企业主体。以企业为主导,不搞“ 拉郎配”以选企业为重选资本为其次应从合作伙伴、竞争对手、供应链上下游等方面寻找混合对象。 (二)缩小垄断行业释放混合空间 一是缩小战略性垄断性行业的界定范围,建议将其中的服务类企业剥离出来,使其成为混合所

4、有制企业发展的领域。二是探索区别情况降低国资控股的比例,建议持股比例在左右,避免“ 一股独大”的弊端。三是推动国资国企腾出空间,建议制定民资进入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加快对非核心业务领域的剥离,为民资进入腾出空间。 (三)设置混合路径,提高成功几率 一是公众公司。建议一般竞争性国企可以不控股鼓励发展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相对控股。建议国有资产持股比例不超过 4 成,民企资本持股比例可自行上下浮动,在处理重大决策时,建议国资一方具有一票否决权。三是绝对控股。建议实行国资优先股的方式,通过股3东之间协议让民资掌握经营权,或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四是“共同基金” 。建议国企和民企都成为基金的投资

5、者,基金进入企业之前就已“混合”了,不存在直接投资股权关系的“博弈” ,更易操作。 (四)规范企业制度打好混合基础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国资产权代表制度, 以降低内部董事比例为重点改进董事会组成,并发挥好董事会决策和监督的功能。二是深化企业领导人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探索不同类别的管理模式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严格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离, 三是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建议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独特作用,如让银行、保险等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参与企业治理。四是完善长效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建议建立市场化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尤其是要授权董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完善员工的股权激励机制。 (五

6、)主体地位平等, 规则公平透明 一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混合的取舍、对象、方式等, 由市场来发挥决定性作用,由市场主体来确定。二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的公平公正。依法任命的管理者和职权应当与股权比重相适应,尤其要落实中小投资者集合表决权、诉讼权制度。三是完善产权市场体系。建议要健全市场的机制和功能,尤其要鼓励非公产权进入交易。四是建立产权退出机制。建议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收购、股权回购协议和公司清算等五种产权退出方式。 (六)健全法律法规,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健全相应的法律规章,保证混合改革4的有效性和长期性。二是建议修改公司法使得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公司法 , 竞争

7、性国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适用公司法三是建议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产权监管制度。四是建议调整税收政策减免投资者的出资税费对于股东与通过控股或参股等形式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给予税费减免。 二、工作中应注意防范的主要风险 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要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民营经济的生命力、创新力、灵活性和机动性,增强国有经济机体的活力,发挥国有资本在市场的调控力,体现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通过国资和民资的有效结合,进一步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不同优势,促进各类企业资源互补共同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舆论导向,强化政策扶持,通

8、过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不断探索创新,有效防止和避免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一是要积极稳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逐步有条件放宽外来资本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要以真正落实到具体行业和特定企业为目标,通过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和改制规划,设计好“路径图”和“时间表” ,使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步伐真正动起来。在具体操作中,还要防止民营资本被弱化甚至边缘化,避免挫伤投资人信心,要确保人才、资本不至于因外流而丧失。 二是要确保国有资本进退有度、有序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运作中,应着力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各类资本的监管,以促进国有资产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实现保值增值。 5三是不能盲目一概放宽外资的准入标

9、准,在某些行业要把握好外资进入的尺度。要根据行业差别规范准入标准和经营门槛,立足行业特点和经营规律确定“混合”程度。即使是一般竞争性行业或服务业,也要防止“全盘外化” ,避免出现影响“产业安全”的问题。 四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法律体系的构建。一个系统构建、风险可控的稳步改革,时刻不能忘记对改革风险的防控。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历次国有企业改革都几乎伴随着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也时常会因为这种流失风险而阻碍改革的深入进行。有必要在建立基本市场法律体系和要素市场法律体系的同时,构建起保障性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进行预防和治理,为混合所有制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在特

10、殊行业实现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主要可能通过两种形式进行:第一,伴随非公资本的正常进入,国有资产在调整投资结构的过程中会进行转让,有可能发生以低估资产价值的形式导致流失;第二,尽管国有资产未予通过转让等方式调整投资结构,但由于鼓励非公资本控股的经营者,以致国有资本丧失控股地位,而在经营决策中不再具有主导型的话语权,易发生国有资产被侵吞的情况,如以内部人控制的形式让国有资产“改头换面”变成私人所有的财产。针对这两种情形,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保障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其一,在公司法层面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如前文提及的“黄金股”制度即可有效避免国有资本在不具有控股地位时资产的流失。其二,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层面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法律机制的完善。如建立健全国资委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职能、加6强对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构建国有资产转让大宗交易平台等。其三,在刑法层面的完善。目前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治理只体现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且其调整范围极为有限,只适用于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比较常见,但目前的适用性已十分有限。可以考虑设置新的罪名如“侵吞国有资产罪” 、 “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事故罪”等,对转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施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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