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庭前会议制度的梳理分析及完善摘 要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实现集中审理原则,我国于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而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但是仍需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出台了关于庭前会议的工作机制性文件,个别内容竟然突破了法律的规定。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便于统一法律适用、促使庭前会议能够科学规范地运作。 关键词 庭前会议 集中审理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王博,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2016)05-035-02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立法机关出于“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 ,在起诉和庭审中间增设了中间程序即庭前会议,学界普遍认为,庭前会议的出台是为了实现集中审理。陈卫东教授更是对庭前会议制度给予高度认可,评价其兼具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增设庭前会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可以实现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集中审理原则,也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的是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没有更换(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外)的前提下连2续进行,不能中断审理。这一原则要求尽可能把影响庭审中断的一些因素在庭前程序即庭前会议中予以解决。对于那些重大、疑难、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3、案件,通过庭前会议制度可以将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此后的庭审将集中将主要围绕有异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这无疑将大幅度地提高庭审效率。刑事诉讼的效率指的是:“通过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在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之间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能够得到均衡分配,从而利用最少的诉讼资源达到刑事诉讼效益最大化的结果” 。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可以缓解基层法检两家案多人少的难题。 庭前会议制度可以避免无休止地庭审,减少开庭审理的次数、缩短庭审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庭审集中、不间断的进行。庭前会议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法庭调查、确认;审判人员可
4、以了解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权、回避、是否有新的证据、证人出庭名单等问题的意见。此外,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公诉人出庭的工作量,提高公诉人指控犯罪、进行诉讼监督的质量与效率。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和辩护意见,在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调查核实、补强相关证据,为出席庭审做足准备。与此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的重点将会聚焦在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对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与答辩,从而解决庭审突袭问题。 (二)实现案件分流中的程序转换问题 刑诉法修改后将原来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到了简易审的范围,3从而扩大了简易审的范围。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被告
5、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作为简易审的适用条件之一,并且还在第 211 条规定了专门的确认程序,即在适用简易审的案件时,审判长(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审。该确认程序一般是在正式开庭后进行的,如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审,则案件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导致庭审中断。 庭前会议制度为解决上述庭审中断问题提供了较好的沟通交流平台。在证据开示的基础上,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围绕与审判相关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证据阐述意见,通过沟通交流方,初步对抗尽可能达成共识,从而为集中审理做好准备。例如,将简易程序审的确认程序
6、移至庭前,提前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可以避免庭审的中断。 (三)为控辩双方提供信息共享的平台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这为辩护律师执业提供了便利。庭前会议无疑可以使这一通知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为保障辩护律师执业的权利,其可以查阅控方的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修改后的刑诉法实行全案移送制度,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这可以有效保障控辩双方在诉权方面的平等,而不是诉权的对抗,避免信息的沟通不畅,进而影响庭审的有效进行。同时,辩护人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相关证据,这与刑事诉讼法第 40条辩护人应及时告知有关证据的规定相符,在开庭审理前便于
7、公诉人知晓,提前应对,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4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文本梳理 (一)庭前会议制度适用案件的类型及议题 哪些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召开庭前会议的四类案件,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在召开庭前会议时的议题究竟有哪些?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庭前会议的议题有: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
8、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二)启动方式 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启动方式有哪些,具体该由谁来启动。地方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 (三)参加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有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会议的记录人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并不是必须5要参加庭前会议,其能否参加要由审判人员综合考虑后而
9、决定。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言,其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席庭前会议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问题,以保障召开庭前会议应有的效果。在被告人缺席庭前会议的情况下,这种效果是否能够实现,尚需实践验证。 (四)召开时间、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是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只有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以后,一般才会涉及到申请回避的问题。因此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规定在合议庭组成确立之后比较合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召开的具体地点。根据司法实践,鉴
10、于诉讼代理人进入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有所不便,选择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比较合理。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实务分析 (一)使用率较低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个别法院因庭审观摩等特殊情况的需要,一般会审前了解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外,对庭前会议制度的使用率极低。对于使用庭前会议制度的使用出现了三不现象,即法官不愿意、公诉人不积极、辩护人不主动的局面。对于个别司法机关不愿用这一制度还有情可原,但是对个别司法机关不会用,我们就不能原谅。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首先,对于庭前会议制度持保守与观望态度,这主要还是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束缚;其次,法律和6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的设计比较粗疏,缺乏具体的可操
11、作性。 (二)设计粗疏 刑诉法仅对增设的庭前会议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随后出台的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尽管进一步对其予以明确,但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细化程度仍然不够,许多问题都没有予以明确,使得这一制度很难发挥服务于司法实践的作用。 (三)控辩双方达成共识的效力不明确 庭前会议制度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将控辩双方有争议的程序和案件事实解决在开庭审理前,这就需要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共识其效力予以明确。若其达成的共识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前会议没有异议达成共识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对已得到共识的证据行再次进行
12、质证。这不仅影响了庭审的效率,还会使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被虚置,使庭前会议制度成为可有可无的制度。 四、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法律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通过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必要性分析、法律文本分析、实务分析,为了使该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庭前会议制度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以便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适宜扩展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 著名的法学教授博登海默在其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指出: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7不相同的面貌。法律为了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适应变化的现实社会与各种各样的案件事实。鉴于案件的多样性以及庭审的多
13、变性,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有必要进行扩展。结合司法机关应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有必要考虑一下案外因素,将“可能引发涉检、涉法上访的案件”纳入庭前会议适用范围。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权益,可以将辩护方对强制措施有异议;辩护律师进行执业而受阻引发争议的等等纳入庭前会议适用范围。当然,扩展的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宜过多,应该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然的话,就体现不出繁简分流的效果了。 (二)明确启动方式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款,都对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进行规定与明确。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参考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庭前会议
14、的启动方式分为三种,即依职权启动、依建议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即法院对提前公诉的案件可以依据职权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依申请的启动步骤可设计为: 首先法院应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开庭审理前告知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有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的权利;其次,当事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接到权利告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的方式,并制作成笔录。最后,申请的案件应该符合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的范围。 8(三)明确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法律效
15、果 庭前会议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活动,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内容,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应该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控辩双方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就不能随意地推翻,要求对在庭前会议中已达成共识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当然,若一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确实有足够合理的理由能证明,在庭前会议中达成共识的内容确实与事实或法律不符,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法庭对已达成共识的内容重新质证。 参考文献 1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原理(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志刚.庭前会议程序的检视与完善.河北法学.2013 年 12月. 3高一飞、陈晓静.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 10月. 4郭恒.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分析与构建路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 10月. 5莫湘益.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法学研究.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