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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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问题研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课题组 摘 要 2005 年司法部专项课题组开展“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问题”的调研工作,暴露出继留守儿童后又一特殊未成年人群体面临的严峻问题。因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无法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失学、失管、流浪甚至犯罪逐渐成为这一群体的常态。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父母监护缺位时,未能及时有效地为这一群体撑起“保护伞” 。在“福利国家”和社会立法盛行的当代,传统民法意义下的监护责任不仅仅是家庭的功能,更需要国家、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和干预,才能更好地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服刑人员 未成

2、年子女 监护责任 国家监护 基金项目:江汉大学 2015 年大学生创新训练重点课题,课题组组长:李腾,成员:肖思城、马慧娟、祝叶、王佳敏。 作者简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课题组,江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24 据 2005 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调研结果显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监狱服刑人员占入监服刑人员总数的 30%,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已远超 60 万。 ”截至 2012 年末,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总数已上升至2166 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我国

3、的监护制度立法对保护未成年人虽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民法理论和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着缺陷。 立足当下,关键是要转变我国传统监护的观念,建立家庭为主,社会力量介入,国家监督的监护责任体系,才能破解当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问题。 一、 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正处于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拘禁状态的人员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法定年龄不足 18 岁的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已成为其父母、家庭无法承担的担子,导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愈发走向困境。首先父母一方或双方入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无保障。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后,服刑人员难以履行他们应尽

4、的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致使其未成年子女在生存条件、监护缺失等方面面临重重危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父亲的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实中服刑一方多是父亲,无意中将监护责任的重担转移到母亲身上,给其带来巨大的压力。 从广义上来讲,父母一方或双方刑满释放后,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依然是不完全的,父母怠于行使监护权时,子女的监护责任大多还落在其他亲属身上。其次社会力量“底子薄” ,起步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受到多方的关注,他们的成长与社会环境有着莫大的联系,但社会力量在我国似乎显得有点单薄。一是社会曾一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存在排斥、歧视的态度;二是在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在帮助其摆脱生活3困境时,往往没

5、有注意到其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二次伤害;三是我国的社会力量起步晚,社会组织的运营、社区工作的发展、志愿者的参与等远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组织难以长期有效的介入。再次,国家监护责任落实难。我国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我国对于特殊未成年人的救助活动之中。即使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如此庞大,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实监护状况我们依然无法从官方数据得知,只能凭借小范围的调查获得信息。近几年贵州毕节的留守儿童问题频发,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校长下台,可见我国对于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到位,难落实的。 二、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立法的缺陷 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立法

6、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 民法通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基础上制定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当时制定的部分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足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立法中,存在着以下缺陷与不足: (一) 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混合,父母监护责任不明确 现行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只规定了监护制度,没有单设亲权制度,直接导致了我国监

7、护制4度的混乱。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保佐制度,但保佐制度仅是辅导、帮助或监督限制行为能力及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以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现代监护制度扩大到了人身权利。 亲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父母为服务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享有绝对的、专属性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的体例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总则,监护立法又是学习英美法系的亲权和监护的混合立法模式,实质上脱离了我国的社会土壤,未能考虑到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对子女的特殊性。 (二) 社会组织立法缺乏,第三方力量介入难 在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冲击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依赖亲属监护已经成为普遍的问题。随之应运而生的是,各类社

8、会组织自发地承担其监护责任或进行政府支持的相关项目越来越普遍。 在社会治理方面,社会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我国现有体制和制度因素,缺乏社会组织的相关立法,使之无法有效的介入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治理中来。一方面我国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定位十分模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远远落后于部分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受到限制。社会组织介入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后,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如果出现社会组织侵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形,又需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法律尚缺少专门规定。 (三) 国家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管和干预机制 5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确立了民政部门作为

9、最终监护人的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3 条也做了此类规定。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救助职责,却未在根本上对缺失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有效的干预。国家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不能也不可能仅仅停留在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的状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缺乏家庭监管的越多,流浪无着落的也就越多,国家的负担也就越大。这不仅不能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根本问题,更是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国家目前在承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时,不能第一时间的对监护功能丧失或半缺失的家庭进行干预,其设立的机构尚未尽到其监管的义务,导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人监管的事件

10、频频发生。 三、 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完善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推进作用。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落实中,家庭监护是最主要的、常态的。对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得到家庭和亲属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政府性、社会性和公共福利机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将公法的强制力扩大到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中,更好地维系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 (一) 建立亲权制度,确立父母监护责任和地位 亲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父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照顾的义务,其中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照顾,还包括精神上的抚慰,人际关系的引导等。针对现实中处于服刑状态的父母来说,暂时或长期的监护不能6并

11、不当然导致其责任的解除,除其亲权或监护权被依法撤销外,一方面监狱要为其提供与子女见面的机会,使父母尽量履行其可能尽到的职责,如精神抚慰等;另一方面要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为其选择临时监护人,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正在服刑的父母已经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方面留下了创伤,如果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继续逃避法定的监护责任,必定会导致家庭监护功能的土崩瓦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很有可能因此流浪,生活无着落,或走上犯罪道路。我国须通过亲权制度立法,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进行一定的教育、处罚,从而在根源上保障父母的监护地位。 (二) 完善社会组织立法,建立社会关爱体系 我国社会治理的呼声

12、越来越大,我国应把握机遇期,进行社会组织相关立法,促使社会组织参与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中来,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承担起临时的监护责任,由政府予以资金支持,建立社会关爱体系,能够尽可能地回复家庭所承载的监护职责,有效的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其中,学校应积极引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媒体应加强舆论导向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客观地去看待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各级政府在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和强化政府职能的同时,应大力支持民间慈善机构的建设,给民间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更多的空间,推崇与政府共建的模式。同时,大力发展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发挥志愿者作用。使服刑人员子女健康成长,回

13、报社会,重拾信心和希望。 (三)建立专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督管理机构及干预机制 7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德国的国家监护模式,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个体监护给予必要的监督,在地方民政部门内部设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督管理机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督管理机构应直接面向家庭,直接处理家庭监护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的质量。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组织采集服刑人员子女的数据,并定期向本级民政部门报告。对家庭个体监护难以完成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任务时,就应当采取措施,弥补家庭个体监护的不足。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而言,需要对其目前的监护状况予以关注和监督;对

14、于已经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要予以收留、看管和教育,进行代位监护,并对接民间机构进行监管和照料;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遭受监护人损害时,民政部门要暂行监护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为其指定监护人。此外,国家机关内部要加强分工合作和制度衔接。这些干预措施将对国家监护责任的构建完善起到极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江勇、张鸿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流程体系构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6). 2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 3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中国青年报.2006-07-04. 4魏铭言.民政部: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新京报.2013-07-802(18). 5桂榕、张武明.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推进会举行.江西日报.2010-10-29(1). 6李冬冬.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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