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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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问题提要 近年来,国家税收征管中出现各种问题,国家针对这些问题,先后发布实施许多关于个税的管理办法,这些措施对实现税收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明确纳税责任等都有积极意义。在这样的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就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 年 11 月 9 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2005 年 10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把免征

2、额从800 元提高到 1,600 元。2007 年 12 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免征额从 1,600 元调整为 2,000 元。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从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并且把第 1 级税率的 5%降低为3%。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制不全面。我国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虽然对收入来源的不同进行划分,但我国公民收入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该2税制存在的缺陷也越来越显而易见了。目前,我国的征税对象共有 11 项,对这 11 种收入来源进行区别对

3、待,这种征收方式最为简单直接,运行成本也相对较低,可以说这种模式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应运而生。在经济运行条件并不成熟,国民收入水平尚且低下,国民收入渠道也简单,再加上征管方式不完善,分类制模式的低成本作用就很容易被体现了出来,而且工作效率也有明显的提高。 (二)分类征收导致税负不平衡。在分类制的作用下,居民不同的收入在纳税的时候定会出现多扣多缴,而且大部分人适用的都是低税率,这样一来税收公平就或多或少的失去了真实性。按照现行的分类制,现有年收入同样为 36,000 元的两人,其中一人分 12 个月取得,每月3,000 元,按目前的扣除标准 3,500 元计算,那么这个人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另

4、一人的 36,000 元则来自于一个月,他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为:(36000-3500)25%-1005=7120 元。不难看出这两人的收入相同,然而一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另一人却要缴纳 7,120 元,这样的不公平是很明显的。 (三)纳税单位不合理。就我国目前国情分析,我国实行分类制的征管模式,主要按照 11 个征税对象来分别征收和自行纳税申报两种方式,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只能确定为个人,但是很多社会行为却是以家庭为团体参加的,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也是通过各个家庭的比较来衡量是否提高的。把个人作为纳税单位,虽然征收过程简单,但同样存在弊端,它虽然对税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却未能真实

5、地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如果一个月收入 6,000 元的家庭,劳动力只有一3人,则他要缴纳(6000-3500)10%-105=145 元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家庭两个人有收入,分别为 3,500 元和 2,500 元,根据现行的扣除标准 3,500 元,则他们不需要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两个家庭月收入相同,但却要缴纳不同的个税,很难体现公平。 (四)对高收入者监管方式不周全。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征管部门征管手段的不全面。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来实现收入分配,有些收入很隐蔽且不集中,突然出现的收入渠道,使得税务部门并不能有效地把所有税源都列入监管范围。增值税可

6、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统一管理,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企业总账等来实现管理,相比较之下,个人所得税除了各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可以有据可查外,对于其他的收入都没有一个正规的凭据来查证。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完善建议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从上文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些变化都使得现行的分类税制已经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它所投入的实施成本较高,这就导致了税收制度逐步向综合制的方式发展。但这就要求公民纳税意识不断地增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征管手段更加完善,这是一个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样一来,以分类制与综合

7、制相结合的税制更能与现阶段的发展相适应。为了能更好地使经济发展,所以制度的改革必须逐步推广,先在高收入群体当中试行,将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合并,然后自行申报,这样的试行与其说是一4种试验,其实更大意义上可以说它是我国从分类税制向以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跨越的一小步。 (二)逐步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过渡。目前,由于我国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税务部门征管力度不到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信息化程度覆盖率低等条件的约束,要把我国税制中纳税单位转换成家庭的时机尚不成熟。但现在很多社会行为基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很多消费、储蓄行为等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而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

8、贫富差距也是在家庭之间体现出来的。家庭中成员的数量、收入等完全可以弥补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异。 (三)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方式。个人所得税中的调节收入分配更多地倾向于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达到一个平衡。高收入者在拥有可观收入的同时也就相应地应该承担应有的义务,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个人所得税来源的最主要力量是工薪阶层,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不到位,力度不够大,导致了很大一部分人利用制度的缺陷而偷税漏税。我国对高收入者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现实生活中收入为多少才算作高收入者也很模糊。自行申报纳税中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为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因此 12 万元就当

9、作区分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一个依据,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并没有公开化,因此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就无法进行征管,但如果对所有收入实行实名制,支出推行银行卡和转账支付,减少现金交易,并且同各相关银行网站实行联网,那么隐性收入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就凉在了所有人面前。 5(四)合理地设计税率结构。我国对目前征税的 11 个项目依据自身所适用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现在之所以不断地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免征额的一再提高,都是为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减轻,同样的收入,但如果收入来源不同,那么税率的不同直接导致税负的不同,所以人们最先想到也最为简单的方法便是税率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是我国许多专家学者不约而同的观点,有学者就曾说过在现在最高税率的基础上再次调高,同时降低最低税率,这样既调节了过高收入,也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就拿现在的税制来说,3,500 元的免征额对于刚开始税收的时候来说已经很高了,但还是有一部分人仍存在很大的生活压力。因此,降低最低税率、再次调高最高税率的这种做法不仅使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少,也使高收入者承担了自己过高收入应履行的义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左卫青.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J.税务论坛,2012.5. 2孙民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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