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侵权规定的空白及其司法对策【摘要】债权作为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在现实的生活之中受到债的关系以外第三人的侵害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之中关于债权侵权规定却存在有空白。在文中分析了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侵权规定的空白,并提出了司法对策。 【关键词】债权;债权侵权;司法对策 侵害债权,是指以债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侵害债权内容在我国的两次立法过程中都被提及讨论,但最终定稿的条文均未采纳。尤其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讨论中,尽管有专家提出;在讨论过程中,笔者也将实践中遇到的侵害债权的案例和法律问题向立法部门发函建议,但因各种原因,侵害债权的内容最终未在该法中规定。侵害债权的内容与我国现行
2、法律失之交臂。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侵权内容的规定,可以作为判定这一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侵害债权,但现有法律对侵权内容的规定尚可作为此类案件纠纷的适用条款。除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责任条款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是民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侵害债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中 2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3、则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人认为此处“财产”是指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而不包括债权在内;甚至只包括物权。但我们认为,此款作为大的原则性的规定,此处“财产”应是个宽泛概念,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债权是预期财产利益,属于消极财产,应包含在上述财产范围内。 二、我国民法对于债权侵权规定的欠缺 侵权责任法没有专门规定债权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之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之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二款“损坏国家的、
4、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从文义上,此款中的财产应是狭义的积极财产,是对物权、知识产权等的保护,不包括债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作为第一节规定,而将债权作为第二节规定,显然此处“财产”是指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文义上似乎也不包括债权在内。对此,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对此处财产作扩大解释,应涵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 三、司法对策 3司法中,考虑具体情况,应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侵害债权行为进行认定。 (一)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关系 主要有以下四种
5、:一是在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债权人为赔偿权利人。二是在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如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而伤害债务人、毁损债的标的物,以诈欺、强制等方法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本身无过错的,主体仍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赔偿法律关系同上。三是在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第三人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为违约引诱,有抵制余地而不加以抵制,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四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债权的,构成共同侵权,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 侵害债
6、权的赔偿范围应以财产及财产利益损失范围为标准。对于财产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均应全部赔偿。然而,对于赔偿的范围、损失的界定,还应根据法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此,国外判定侵权的一则案例给了一定启发,有一吸烟人死亡后,亲属起诉各烟草公司赔偿;法院判决为各烟草公司以利润百分比赔偿,而不是吸烟人过早死亡给亲属带来的具体经济、精神损失界定赔偿额。 4(三)赔偿基于的时间点问题 现实中往往发生确定赔偿基于的时间点不同,导致的赔偿数额不同;在目前中国经济某些领域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确定赔偿基于不同的时间点,甚至会导致赔偿数额差异很大。比如:如果转移财产的标的不是金钱而是股权等的情况下,股权价值是随市场和公司经营等因素不断变化的。如果只写明以股权价值为限,就会出现执行上的争议。即:是以被恶意转让之时间点的价值,还是被执行之时的价值,抑或是判决之时的股权价值?而假如恶意转让时股权价格低,到执行时价格高;或者恶意转让时股权价格高,到执行时价格很低呢?尤其是后者的情况,如果以执行时价格评估变现后还低于受害人的债权额,裁决仅以执行时价格赔偿,显然对被侵害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感到这样判定涉及的情况很多很复杂,然而对判定事项过于具相化的语言有时却是不可能的。这将是民事法官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不同情况须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