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和职能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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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和职能思考摘 要 刑事诉讼的审判关乎着被告人的自由和生命等多项权利,刑事审判环节中的关键角色即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在审判的不同阶段所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法官的角色与职能的分析,针对当前的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以及司法腐败和权力干预等影响法官居中审判的因素,提出坚持审判中心主义、惩治司法腐败和防治权力干预的措施确保法官居中裁判地位,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法官角色 法官职能 居中裁判 作者简介:杜璇,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

2、009-0592.2016.10.200 一、刑事诉讼中法官角色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法庭审判的基本模式 刑事诉讼是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案件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程序包含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等环节,其中,侦查机关负责案件的报案、控告或举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已发生的案件情况进行基本事实的查明、案件证据的收集以及调查取证等诉讼活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2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同时法律规定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同样由检察机关完成,检察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

3、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进入案件审判的环节中,法官应根据公诉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法庭调查,针对案件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同被告人进行质证并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经过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后,审判机关经过案件评议后进行定罪量刑并做出裁判并公开宣判。因而刑事诉讼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后,对其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诉讼活动。 就刑事诉讼活动的环节之一审判环节而言,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庭审判的基本模式也各不相同,主要存在法官消极行使裁判职能的弹劾式模式、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行为的纠问式审判模式、程序至上的英美法系对抗模式以及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这几种诉讼审判

4、模式各有区别之处,在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的重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几大诉讼模式。 (二)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定位 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是刑事审判活动,而审判活动中的法官无疑成为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角色,法官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同时,还负有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作出裁判并执行,因而从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来看,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并分别进行指控与辩护,而法官居中审判并推动审判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因而法官作为诉讼程序的组织者与刑事诉讼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决定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诉讼目的的实现。3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能 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在

5、庭前审查阶段、法庭审判阶段以及判决阶段所扮演的角色与职能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庭前审查阶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于庭前审判阶段的角色主要集中在证据审查方面,其职能主要表现在对检察官移送起诉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法官可进行庭前调查。在庭前审查极端,法官应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材料,在此期间,应避免公众舆论及公众情绪所带来的“预判性”影响,必要时应就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做出回避,以免影响最后的案件审理结果。在庭前审查阶段中,法官初步审查确保案件是刑事诉讼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并做出相应的开庭审理或退回补充侦查等决定,同时就案件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以及侦查机关

6、或公诉机关等相关的问题进行通知或会见。 (二)法庭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开庭审判环节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在庭审阶段中,法官所扮演的角色为居中裁判者,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审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合法性进行核查,法官则需始终保持中立地位,对于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辩护方提供的辩护意见以及涉案证据进行一一质证与审查,据此决定是否采纳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证据审查方面,刑事诉讼法中的理论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孤证不能4定案等证据规则,同时,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的判断,如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以及有罪证据

7、与无罪证据以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标准与适用方面,需要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理论中对证据规则方面的规定进行审判,确保做出公正的裁判,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判决阶段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判决阶段,法官应根据法庭审理活动中对刑事案件的审查与证据质证情况,综合全案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在此阶段,法官所扮演的角色为裁决者。法庭审判活动公开进行,而案件评议阶段则为不公开进行,对于评议的裁判结果,应公开宣判。法官在判决阶段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制定相应的判决结果,评议阶段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8、原则,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而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能忽略,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与作用。对判决书的制定,应案件进行客观陈述并将审判理由与审判依据清楚明确的呈现在判决书中,如果评议阶段中出现了审判法官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应记录在案。在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对于裁判结果必须进行公开宣判,并告知被告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上诉期限等事项,在判决阶段中,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仍应坚持公正判决、惩罚犯罪的同时,定罪量刑仍应注意保护人权。 三、刑事诉讼中影响法官角色和职能的因素 (一)法官与检察官的关系 法官的职能是居中裁判,检察官5的职能则是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作为紧密联系的审查起诉与审判者

9、两个阶段而言,法官与检察官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均为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往来频繁,因而法官与检察官的关系亲疏对案件的审判起着诸多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出于多种原因,同为司法机关,或者碍于合作或情面等原因,在审理活动中演变为“第二公诉人” ,因此无法进行公正审判,亦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检察官在庭审前或庭审后同法官进行私下谈论案件等现象,无论在庭审前会促使法官产生案件的预判从而未审先决或庭审后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作出,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正司法的要求,而在法官同检察官之间出现个人恩怨或情绪时,因个人

10、私利而利用审判权力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结果,同样也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司法腐败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 ”司法腐败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问题,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与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均有可能为了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向法官送礼请客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法官求情,面对利益的诱惑或压迫,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渐渐成为利害关系人暗中操纵案件结果的表现。就司法腐败现象而言,法官利用审判权徇私枉法,除了影响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之外,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据此,司法腐败不仅违反了公正司法的要求,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

11、时也动摇了司法权威。社会公众对法律失望进而丧失信6心,其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后果无法估计。由于刑事诉讼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而审判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均会产生影响,司法腐败带来的审判结果不公正的严重后果是法律的名存实亡,损毁法律权威的同时,破坏了法官的形象,导致贪腐的歪风邪气的恶化与蔓延。 (三)权力干预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领导、个人的干涉,只有保持中立的地位,才能保证居中裁判者的要求顺利实现,然而法官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往往会受到来自于各方面的权力干预,其中,从法院的内部组织来看,来自内部行政机关的压力,表现为领导及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干预,法官在审理案件

12、时,对于法院的院长或审判庭的庭长,碍于自身的“仕途”或“乌纱帽”的考虑,来自于法院内部的领导意见往往需要纳入审判的考虑范围之内,因而,内部组织的权力干预是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从法院系统来看,尽管上下级法院间的关系为监督关系,不同于检察院的上下级间的领导关系,然而就司法实践而言,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后,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案件二审或提审时往往是下级法院同上级法院的业务往来关系,对于上级法院而言,通过其地位和诉讼活动,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及上诉后二审裁决的结果,均可进行权力干预,从而影响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权力干预作为潜在的、隐形的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及诉

13、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为不可忽视的阻碍。 四、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和职能的思考 7(一)坚持审判中心主义 对于刑事诉讼活动而言,其目的为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究,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二者地位相差悬殊,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活动中,侦查、审查和移送起诉的环节,相比审判环节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和基本人权无法确保得到保障,然而在审判环节中,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当庭就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享有陈述以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而审判环节相对于其他诉讼环节而言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故建立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环节作为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

14、侦查与提起公诉环节均作为围绕审判活动展开,保障法官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服从审判活动的要求。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质证等环节合法合理的定罪量刑,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经过庭审及时有效地作出并执行。 (二)惩治司法腐败和实现公正司法 司法腐败即为权力的不正当运用,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谋取利益,就防治司法腐败而言,除了提高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之外,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作为有效的措施,从刑事诉讼制度来看,审判监督机制的设立目的是审判纠错手段,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很大难度,因而加强社会监督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显得现实且有必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上下级法院间强化

15、监督指导关系,保证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的上诉权以及两审终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功能的实现,同时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此外,社会公众8监督则主要体现在人大监督和公众媒体监督等方面。在惩治司法腐败的措施中,最有效最严厉的莫过于通过立法完善制约功能,在立法上惩戒司法腐败行为,适当加重刑罚处罚,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官的司法腐败行为起到威慑力,进而从法律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行为并保证法律法规的适用。 (三)确保审判的独立地位 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是其作为审判者居中裁判的根基,其享有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严格遵守法律及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规要求,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其一,法院内部去行政

16、化。我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已进行了法院去行政化的措施,其中的法官审理案件责任制即为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的表现。案件责任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案件结果负责。另外,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组织以及长期以来的行政化管理仍是阻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故去行政化的改革还需解决上述问题。其二,保障法官的身份与经济的完善,法官独立审判职能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上对其地位与角色的认可,与其相匹配的经济保障仍需得到肯定,只有身份和经济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后顾无忧,从而发挥其真正的居中裁判者角色的作用。其三,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就法官而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清楚和证据充分的原则上进行判决,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和具备合格的法官职业道德,才能不偏不倚,正确运用法律规范进行审判和裁决。 参考文献: 9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人民法院报.2014 年 6 月 20日,第 5 版. 3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法律适用.2014(12). 4江国华、高冠宇.当代中国法官角色的谱系.江汉大学学报.2012(3). 5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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