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扒窃案件立案监督为契机 强化检察机关公信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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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扒窃案件立案监督为契机 强化检察机关公信力摘 要 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扒窃在各类财产犯罪中是比较多发,高发的,而且对个人的隐私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隐患。尤其在当下扒窃多以盗窃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价值高,且饱含个人隐私信息,财产信息为作案目标,得手后会以相关信息为媒介或载体进行二次犯罪。但是现实生活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扒窃案件时多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导致扒窃案件屡禁不止,多发高发。对此,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扒窃等案件的立案监督,敦促公安机关及时、准确立案,强化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 扒窃 立案监督 检察机

2、关 公信力 作者简介:王清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行政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2-02 一、扒窃的内涵界定分析 扒窃,在学理上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行为人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 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扒窃,属于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所以需要对扒窃做进步一的解释和界定,以达到现实适用的目的。 首先,扒窃在地理位置上的界定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即扒窃行为的发生地须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其他领域发生的类似行为不认为是扒窃。例如,在限制外来人员的公司机关等内部发生的扒窃行为,因行为发生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所以不能视为扒窃。而对于公共场所的界定,我认为可以用福利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的定义来套用对此领域的消费无竞争性和排他性,即任何人对此领域的进入占用不会影响他人的进入占用并且不会或者难以排斥他人的消进入占用,即可认为此领域属于公共场所。对于

4、公共交通工具上,我个人认为是包括公交、地铁、火车、轮船、飞机等不特定人共同乘坐的交通工具。虽然出租车是常见的交通工具,但是应不属于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为出租车的乘坐者的组成是相对固定,或者相互熟识,并且人员数量上较少,所以不属于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 其次,扒窃在行为上是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对于随身携带的范围有多大,司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争论和看法。我认为,扒窃之所以被刑法修正案(八) 列入盗窃罪中,是一个严厉打击扒窃犯罪,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信号,所以对于贴身携带的语义射程应略微扩大解释。扒窃按照字面意思可解释为“从别人身上偷取财物” ,有从别人身上的隐蔽处窃取的暗含词义,所

5、以,字面解释扒窃是仅仅窃3取他人身上的物品。所以据此的扩大解释,我认为扒窃行为认定的随身携带不仅包括他人身上的物品,也包括其随身携带的置身身外的可控制的物品。这样的略微扩大的解释才能适应现实生活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盗窃他人随身身上携带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造成潜在的威胁,特别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不好的影响,区分身上和身边的随身携带,容易导致非常现实的问题,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同时根据体系解释,区分身上携带和随身携带并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 的修改目的。所以,对于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一范围,我认为是不仅包括身上携带的财务也包括置身身外的可控制财物。 所以根据以上对于扒

6、窃的具体分析,可以得出,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是行为犯并且无具体的数额和条件限制即入罪。 二、对于扒窃的立案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扒窃立案的现状 2011 年 5 月 1 日, 刑法修正案(八) 正式生效以来,各地媒体对于扒窃的案件关注度不断提高。本文要重点阐释的是公安机关对扒窃案件的立案现状,因为没有公安机关的立案侦破就没有检察机关进一步的支持公诉再到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所以要重点分析公安机关对于扒窃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立案现状。 通过网上的相关搜索和个人的亲身经历,我认为还存在着大量的扒窃案件没有被正确的立案。当下手机等通讯设备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

7、具,同时因其体积小,价值大,易隐藏,销赃快等特点,成为扒窃的主4要对象之一。手机被扒窃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手机的价值确定立案的性质,如果低于盗窃罪门槛金额就会立普通治安案件,如果高于盗窃罪门槛金额,公安机关会要求出具相关的发票信息并且会对手机价值进行折旧确定金额,才能确定立的案件的性质。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及相关解释和立法精神,扒窃是无条件入罪的。公安机关在确定扒窃行为后应及时正确的立案,而不能将扒窃作为普通盗窃处理,需要扒窃的具体金额立案,这样就完全虚化了刑法修正案(八) 中对于扒窃的立法精神和意图了。 (二)扒窃立案难的原因分析 首先,扒窃犯罪立刑事案件难,破案也具有难度。扒窃案件在社

8、会上呈现多发,高发的趋势,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环境,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扒窃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稳定的心理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所以公安机关对于这类案件的侦破上需要耗时耗力耗财,并且取证困难,立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不仅如此,对于公安干警内部的考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扒窃案件如果都立为刑事案件,将大大降低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影响相关的考核成绩。 其次,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对于刑法修正案(八) 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偏差。将扒窃的立案标准等同于普通的盗窃罪,按照是否连续盗窃或者盗窃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立案性质,这样就导致了相关扒窃案件出现了立案不准确的问题。 再次,扒窃犯罪的被害人的法律知识不足也是一方面的原因。被害人未能从公安机关立案后交给的立案回执或者立案通知书中分辨立案的5案件性质,也不知扒窃和盗窃的立案标准的区别,盲目相信公安机关的权威判断。导致案件被立错,更是离找回被窃财物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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