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过桥贷款”应引起重视企业“过桥贷款”是指借款人为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并重新从银行进行续贷,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在重新取得银行贷款后再偿还这部分融资。据调查发现, “过桥贷款”在银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中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引发出诸多问题,应引起关注。 特点 通过对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某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企业及某县 50 户有“过桥贷款”迹象的小微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当前的“过桥贷款”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过桥贷款”占比高。据某县农村信用社反映,通过“过桥贷款”方式归还银行贷款再进行续贷的企业户数占到了其全部贷款
2、企业的70%。2012 年全年,受调查 50 户企业以“过桥贷款”的方式归还贷款的占到了其累计贷款金额的 69.27%。 民间融资比例高。从这 50 户受调查企业银行贷款还款资金来源情况看,企业自有资金 3223 万元,占银行累计贷款的比例为 30.72%;通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方式获得的还贷资金分别占其在银行累计贷款额的 8.15%和 61.13%。 “过桥贷款”成本高。2012 年全年,受调查 50 户企业“过桥贷款”平均融资成本年利率为 45.98%,而该县农信社一年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为 9.58%。 “过桥贷款”中,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过桥贷款”30 次,平均融资成本为 3
3、6.12%;通过担保公司获得“过桥贷款”2 次,融资成本为 42%;通过投资公司获得“过桥贷款”1 次,融资成本为 60%;通过民间融资获得“过桥贷款”70 次,平均融资成本为 50.12%。 “过桥贷款”期限短。 “过桥贷款”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过渡贷款,周转速度快是其主要特点。受调查 50 户企业在银行融资的平均续借期限为15 天,其中,主要贷款来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续借期限为 25 天,分别高于股份制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 14 天和 20 天。50 户企业中, “过桥贷款”期限最短的为 1 天,最长的为 96 天。其中, “过桥贷款”期限在110 天的有 42 笔,金额 2903 万元,占全
4、部“过桥贷款”的 41.58%和39.96%;1130 天的有 48 笔,金额 3207 万元,分别占全部“过桥贷款”的 47.53%和 44.14%;30 天以上有 11 笔,金额 1155 万元,分别占“过桥贷款”的 10.89%和 15.9%。 主要问题 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在当前经济金融运行比较复杂的环境下,企业遭受市场不景气和资金链持续紧张的双重压力。通过银行融资的企业为了保住其贷款诚信记录,不得不选择门槛低但利息高的非银行融资渠道获取经营和还贷资金, “过桥贷款”的巨额融资成本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巨大“包袱” 。 掩盖了信贷资产风险。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
5、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但据对某县农村信用社存在“过桥贷款”现象的 39 户授信企业统计,有 36 户企业在该3社贷款五级分类中均为正常类,没有如实反映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另外,由于“过桥贷款”的资金交易隐蔽性较强、借贷关系错综复杂,加上一些企业对“过桥贷款”融资情况讳莫如深,造成银企之间信息极不对称,直接威胁到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了潜在的信贷资产风险聚集。据不完全统计,2012 年下半年,某县因民间高利贷行为导致的银行新发生不良贷款 2000 余万元,占全部新增不良贷款的 30.06%。 诱发了银行员工道德风险。一些银行机构的客户经理为完成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业务营销任务和信贷风险
6、考核指标,仅关注企业能否按时全额还款,对其还款资金来源情况调查不充分,一些银行客户经理甚至以牟取高额私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自身掌握的大量借贷需求信息,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 ,从中赚取相应提成。更有甚者为促成借贷“中介”业务,不惜以身涉险,为借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另起炉灶”直接通过投放高利贷的方式,向急需归还银行到期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如某银行客户经理利用其信息优势、公信力强的特殊身份,非法充当资金掮客,多方从民间筹措资金后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企业进行借贷交易,结果因资金周转不畅和债务沉重导致资金链断裂,该客户经理连夜“跑路” ,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建议 各银行业金融
7、机构要真正为企业利益考虑,在对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等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关注产业和市场运行等非财务因素,根据企业资金实际需求、占用和回笼情况,合理设定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相匹配的贷款金额与期限。转变贷款到期后均需全额还4本付息的“一刀切”还款方式,根据企业财务实际运转情况,采用分期发放贷款和分期归还贷款的灵活方式,为企业留足适应期和缓冲期。在对企业资产质量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加快新贷款的审批和放款速度,缩短收回贷款与新放贷款间存在的间隔期,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对一些优质客户适当取消收回后再给予贷款的考验期限,从源头上防止“过桥贷款”愈演愈烈。 各相关机构也需要对银行有所支持。建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 25%降为 15%,或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减免用于银行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或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风险分担基金,为银行在当地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如果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超过某个临界值,地方政府要从风险分担基金中拿出相应资金,为银行分担部分贷款违约损失。同时要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这一顽症。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新野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