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需要解决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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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需要解决问题浅析摘 要:“营改增”改革正在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改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文章主要探讨在改革中需要解决的政府收入、税率、抵扣链条和发票四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问题;对策 一、地方政府税源减少问题 营业税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源,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营改增”意味着地方第一大税种被增值税替代,而增值税的 75%归中央,地方税收势必受到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以下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改为增值税后的原营业税,继续按照原来营业税的分成机制将其归为地方税,即仍然作为省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第二种是统一改革后的增值税和现行增

2、值税的分成机制,原则上仍然是按照中央占大头、地方占小头的方式分成,同时对增值税分成机制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地方所占比重。 第一种方案的优点是能够避免将财政体制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这样使得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方法保持不动,使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利益都不受到影响。但这种方案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劳务定价本身不易核查,地方政府由于劳务的税收归属本级政府,因此在有些地区会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企业很可能会以转让定价的方法使劳务部分的增值税税基得以加大,后果是物耗部分的增值税税基会遭到侵蚀,这是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需要严加考虑和防范的。 第二种方案的优点是能够解决由于不同行业

3、以及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成比例的不同而导致的各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制度性问题。而且,75%比 25%这一比例如果得到调整,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比重,能够减轻“营改增”对地方政府收入减少的影响,协调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矛盾。不过这种方案会在财政体制改革上大动干戈,需要中央财税政策决策者下足决心。 此外,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开征新税种作为地方税,如房产税。房产税扩容在即,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渠道,能够弥补“营改增”以及土地出让金减少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从理论上,房产税甚至可以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 二、税率仍有下调空间 “营改增”后,增值税

4、税率设计需要慎重制定,税率设计不宜过低,以免抵扣标准和范围确定过宽,造成税收流失;也不宜设计过高,以免抵扣标准和范围确定过窄,增加纳税人税负。目前的减税方式实际上只是增值税扩围,下一步应考虑降低税率。要做到增值税“扩围不增额” ,必须从税率着手。目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17%,如果降到 14%上下,减税效果将凸显。 如果实行增值税扩围,在增值税尚无法全部转移给下游购买者和最终消费者,以及产品的计价和结算方式得以彻底改变之前,建筑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最好能够下调 2 到 3 个百分点。如果增值税税率降低的措施无法实施,则可以对一些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征税,先试行 3

5、 到 5 年。这样做能够保证在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可以在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不增加企业税负。另外,还可以实行以相应的营业税计税额为依据,在“营改增”后,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 三、某些特殊成本的抵扣问题 (一)存量固定资产能否抵扣问题 从抵扣方法上看,试点地区采用抵扣进项税的方法是增量抵扣,即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抵扣,而对存量资产的抵扣政策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存量资产不能得到抵扣,那么对于试点行业而言改革前所购入的设备是无法抵扣进项税的,若其在改革之前购入大量固定资产,或者在改革之后的几年内没有进行大额固定资产采购,那么税负的上升则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存量固定资产应该可以以适当方式得到抵

6、扣。抵扣以存量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为依据比较合理,即计提折旧所含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二)人力成本、不动产租赁成本不能抵扣的问题 在服务业中,只要劳动力成本占比较高的企业,都会受其害,不但不会得到好处,反而会在“营改增”后,承担税负大头。而不动产租赁成本的个体差异很大。很多物流企业,尤其是仓储类企业,大多是先租赁业主的房产,然后再对外出租以赚取利润,对它们来说,租赁费往往占到总成本的 50%以上。按照目前出台的税改方案,由于人力成本和不动产租赁成本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对于这两种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的企业而言税负必然会提高。 因此人力成本和不动产租赁成本也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得到

7、抵扣。然而这些成本如何抵扣成为一个技术难点,最大的原因就是不是所有成本都能到提供发票的,一方面是无法提供发票的成本;另一方面是暂时不能提供发票的成本,因其下游行业还未进行“营改增”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不能提供,导致其难以抵扣。 四、某些行业发票难寻 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后,被分割成两块,即适用 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以及适用 6%税率的物流辅助业。按照改革前后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试点后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得高于试点前的 3%,因此,如果将增值税税率定为 11%,企业的进项税率只要能够保持在 8%以上,其税负在整体上就不会增加。 不过,现实情况确有一些南辕北辙,就进行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由

8、于增值税并未覆盖到全行业,使得其抵扣链条非常不完善。这些企业要为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收到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交通运输企业缺少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上述两个原因导致了企业税负增加。 2012 年 10 月 21 日,建筑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难想象,同样的后果也会在建筑行业上演。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材料,很多都由农民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由此,在上下游产业尚未进行“营改增”的情况下,建筑业率先试行“营改增”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因此,建筑业“营改增”要么推迟实行,要么采取降低税率的办法。 参考文献 1胡怡建.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八大挑战J.涉外税务,2011, (7) 2窦宝东.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点和难点探析J.财会学习,2012, (9) 3樊其国.“营改增”试点扩围的若干涉税误区J.财会学习,2012, (9) 4肖明.建筑业称因发票难寻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升N.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12-10-23 5吴丽华,马维辉.营改增后中央地方税收分配关系不变日期N.华夏时报,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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