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试析政府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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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试析政府在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作用作者简介:孙哲(1989.10- ) ,男,汉族,辽宁葫芦岛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 2012 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暑期社会实践青禾实践组调研成果之一。 摘要:家庭农场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大农业”形态,政府在促进农业集约化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作为可见之手,对市场行使宏观调控之职能,从而促进市场的自由发展。笔者一行来到作为中国家庭农场先进典型的安徽省郎溪县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政府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本文试图探讨政府在家庭农场发展中,借助法律这一有力工具,有哪些方面

2、可为、哪些方面不可为,从而促进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家庭农场;政府;农业;法律 在 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一方面显示出中央对于家庭农场这种集约化大农业经营模式的认可,另一方面显示出中央对地方政府提出了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不遗余力地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一、安徽郎溪县家庭农场简介 “家庭农场”是指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

3、或者经营自有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形式。在家庭农场的发展上,安徽郎溪县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被列为全国“家庭农场”五种模式之一。截止到目前,经该县农委认定、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种类型农场已经达到了 363 个,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与传统的小农业相比,家庭农场具有大规模、专业化、机械化、科技化、多样化的新优势。在关注家庭农场种种优势之时,我们也发现了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 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和商业常常是分离的,而在家庭农场的发展中,农业和商业开始紧密结合。我国法律对于商主体的登记制度是十分完善的,商事合伙、公司制度及其它各种

4、形态的企业都有其相应的登记制度;而且关于此类登记制度的法律层级往往比较高,比如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直接规定了该类企业的登记事宜。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现有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已经不再是单纯家庭农业生产行为,常常出现了合伙、雇佣关系,同时又出现广泛的商事行为,农户生产农产品不再是自己自己足,都会把自家的农产品销售出去,同时还可能经营其他与农产品相关的商行为,比如提供育种育苗服务、出售农药化肥种子。因此,家庭农场只是对大规模农业的通称吗?是否需要从法律上给出相应的界限与范畴?在分析法律关系时,比如当家庭农场进行生产经营贷款等行为时,家庭农场的内部成员之间是什

5、么关系,家庭农场与交易相对人又是什么关系?为了保障家庭农场的长远发展,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需要首先进行定性。 2.土地流转问题。家庭农场的发展是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农业用地的闲置,从而将闲置土地流转到农业大户手中,得以开展大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本条法律规定在家庭农场进行土地集约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闲置农业土地的转让,使土地资源的配置通过农户间的自主流转得以优化。但是目前郎溪县的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租期普遍较短(一般为 10 年

6、或更短) ,农场主因无法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作出稳定预期,就不敢贸然进行大规模投资,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化解土地流转中的难题迫在眉睫。 3.资金问题。农业生产的规模往往影响着农业产出的效益。在农场主扩大农场规模之时,常常遇到融资难题。农场规模一旦扩大,人力成本、土地成本、生产资料成本都会水涨船高,资金缺口随之显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下,对农业的小额贷款渠道也并不畅通。在银行看来,家庭农场的实力甚至不如中小企业,农场的生产养殖业规模小,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高,信息不透明,一旦遇到自然灾害,信贷资金将面临很高的回收风险。在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中,规定了多种多样的抵押物。可是

7、在现实中,农民虽然有可用于抵押的担保物,如生产资料、农房等,但常常不被银行所认可。银行固然有其自身的营利考虑,高风险的领域是不愿涉足的;而家庭农场对于银行来说也是新兴领域,银行尚对此业务十分陌生,不愿轻易触碰。因此,破解农业融资难,需要政府的帮扶。三、 政府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统一登记标准,做到有区别的科学登记。对于家庭农场的法律性质认定,首先要做到恰当登记。工商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效力,以便家庭农场对外交易时,交易相对人易于获得有关家庭农场的人员、资本、经营、规模等信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进行。因此,一般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应当采用自愿注册、鼓励注册原则,只有发展到公司制合伙制的大规模

8、家庭农场才应当强制登记。鉴于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特征,以及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各地普遍办理的登记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以家庭成员中参加务农的成员为全体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以家庭成员中参加务农的成员为股东) 。但是,对于一部分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可能从事较少的商事行为,以农业生产为主,我认为此类农场可以仅需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政府应当为农场提供备案服务。根据农场不同的规模,不同的生产能力,不同的经营范围,对于家庭农场的登记不能“一刀切” ,而是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2.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一、提供信息市场

9、服务。土地资源信息的是土地有效流转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可以建立土地资源流转信息平台,建立土地资源流转市场,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便利。二、提供法律服务。有效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纠纷,可以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率。因此,政府可以建立民间的调解机构,比如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中心。还可以提供标准化的土地流转法律文书,引导农民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三、提供土地流转补贴。利用补贴形式,鼓励较长期限的土地流转,从而保障土地经营的稳定性。 3.积极化解融资难。解决融资难,关键要解决的就是抵押担保问题,从而为家庭农场融资增信。政府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提供帮助:一、政府提供农业贷款担保金。通过政府财政出资

10、,建立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的农业担保基金。二、引导金融机构关注农村金融市场。对于农业贷款,政府可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进驻农村金融市场。三、开展家庭农场等级认证。这相当于给家庭农场进行信用评级,从而增加其资信等级。总之,化解家庭农场融资难题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离不开政策的支撑。 四、结论 家庭农场是农业自我发展的新阶段,未来的大农业形式可能不只局限于家庭农场这一种。但是,作为现代农业实践中的先进典型,家庭农场这一模式一方面既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广泛推广,另一方面政府也应为家庭农场的建立、运营与完善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农业发展的活力。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反作用。因此,政府要明确自身定位与职责,三农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法律,同时也要借助法律为农民的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参见新华网:安徽郎溪:新型“家庭农场”带动农民增收 ,资料来源 http:/ 20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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