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分析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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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电子商务税收征纳与否,是电子商务出现以来恒久讨论的话题。本文就在国内开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税收,将会产生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税制设计工作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税制设计;征管措施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政策,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小微企业月售额不超过 2 万元者,暂免征收“两税” (增值税、营业税) ,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对此,有专家表示,该项政策的出台或是为电子商务征税扫清障碍。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纳与否,是电子商务存在以来一个恒久讨论的话题。本文将从征税的意义与影响,如何做好

2、相关的税制设计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冲击 电子商务问世以来,消费者购物习惯悄然变化,越来越多地开始通过网络解决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用问题。有关数据统计表明,截至 2012 年底,我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将超过 1 万亿元,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突破 6%1。面对消费者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的商家日益增多,除了原来就存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外,传统交易形态的专卖店、百货超市等也纷纷触网,寻求在网络交易这一渠道分得一杯羹,当前我国网络购物事业的发展态势可谓蔚为壮观。 但是,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并带动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一定冲击。

3、电子商务是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而言,基于电子通信手段开展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借助这种商业模式,人们可以在无限宽广的互联网上,与地球上任一地域的交易者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购买和结算。由于其利用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高科技技术,在整个商品交易过程实现对相关信息的整合、优化,便于人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比较,方便了人们的选择;加之电子商务对商品的生产到销售整个流程都进行了优化,商品交易中间环节明显减少,大大地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支出成本,受到广泛的欢迎。但是电子商务虚拟性的本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呈现流动性、隐蔽性、智能化、数字化等特点,必然导致以传统商业模式为基础设计的税制受到

4、冲击,出现了税收征管中课税对象难以明确、纳税主体身份难以定性、税种难以确定、税务稽查难以入手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与影响 税收,既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发挥着引导投资,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作用。因而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必须首先要明确,为何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征税有何意义;其次也需要辩证、全面地分析,对电子商务征税,可能带来的影响几何。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 1、有利于调节经济运行,并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是整个经济运行活动的一部分,并且规模越来越大,交易商品越来

5、越多,涉及资金越来越充裕,如果不将其纳入征税的范围,就会形成经济运行调节上的一个“死角” ,影响经济运行调节的效果。 同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征税,还可以为国家拓展新的税源,使得在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快,盈利能力提升的同时,国家入库税金也得以增长。反之,如若长期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活动实行免税政策,就会因为电子商务交易价格的相对低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传统企业加人到电子商务交易中来,使得传统交易方式的交易量减少,原本应征收入库税收不断流失。 2、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求国家进一步采取有效手段,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对

6、象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方面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这样,就由现在的对电子商务“无为”监管模式,转变为一种对电子商务的积极监控,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并制裁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金融诈骗、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活动,使消费者利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国家利益得到更加有效的维护。 3、避免网络逃税,维护税收公平 税法原则是政府设计税制,征纳税收必须考虑和遵从的基本原则。作为税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征税应使纳税人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保持均衡,形象地讲就是多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无收入者不纳税。按这一税收原则的

7、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商贸之间只不过是商业模式的变革,其经济本质并无变化,因而应保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贸纳税的一致。如若长期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会导致电子商务模式经营主体与传统商贸模式经营主体之间税负的不公,形成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扭曲。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猛,但相对于存在时间久远的传统商贸模式而言,尚属新生事物,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扶持,因而许多发达国家诸如美国,长期选择对电子商务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如若在国内选择开增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将会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社会成本增加,引起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的减少,发生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进而影响市场

8、交易主体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热情,对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在税制的设计上需要审慎。 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设计的一些思考 对电子商务交易开征一定的税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需合理考虑以下问题: 1、征税对象、税种与税率的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品既有传统交易中存在的实物商品,也有在实物商品上附加一定服务的商品,还有纯粹虚拟化的数字产品。实物商品上附加一定服务的商品,比如一些饭店接受的网上订餐,提供送餐上门的服务则需在餐费的基础上多交一定金额。纯粹虚拟化的数字产品是指,商品交付过程无需外界物流参与,只用借助网络设备即可完成,甚至有时无需任何人的参与,交由计算机程序即可自动完成相关

9、交易,比如电子书籍的阅览授权,某些软件的密匙等等。征税对象确定时,需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确定。 在税种的选择上,坊间盛传按 5%征收营业税。窃以为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更为合理。电子商务交易的很多商品在线下销售时,本来就是征收增值税,根据一切销售活动不管其是如何进行的都需同样征税的财政理论, 电子商务则应同传统商务一样实施相同的税制2,这事就税收公平角度而言的。加之增值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特征,我国正在积极实施“营改增”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更符合税收相关原则的要求。只是在现阶段,有关制度、技术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征纳增值税可能在应增值税缴税额的确定上会产生

10、较大争议。从长远来看,基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考虑,应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为最优选择。 税率的确定也需考虑征税对象的不同,以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本身的差异。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另外一些则是国家不鼓励甚至限制消费的商品。此外电子商务具有吸纳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作用,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靠经营电子商务来谋取生活费,经营利润较为微薄。对于这样一些因素,在设计税率时都应合理考虑,抑或从税收减免的角度给予一定的优惠。 2、加强金融部门的合作,使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取得实效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利用传统手段很难进行有效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只有加强与金融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够从资金流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交易行为的发生与否进行清晰准确地认定,完成税收的征收,避免某些纳税人随意逃税、避税的出现。 (作者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参考文献: 1参见 donews 网.传统零售如何走好电商突围路.http:/ 2乌家培.电子商务与税J.财政研究,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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