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民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界限研究述评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公民权利意识相对提高以及维权意识的高涨,公民权利蕴含着人们对私人权益的追求和渴望。一直以来,许多国内外学者对公民权利的研究拥有独特的见解。特别是中国对于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突破。这对于我们研究农民权利不受公共权力侵害,保护私人权利,限制公共权力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私人权利;公共权力;界限;法律机制 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界限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国内外很多学者十分注重私人权利的地位。在他们看来私人权利不仅仅只是公共权力的源泉和目的,更是维持社会稳定和繁荣的有利武
2、器。这些学者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从不同的视角对农民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界限加以分析和研究。 一、国外学者对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研究成果 1、将权利与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注重人的权利的实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界限明晰。 西方社会一直具有注重个人权利的传统,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套系统的机制,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截然分开,互不侵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透过法律这一“城墙”隔离开来。 英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这一著作中整篇贯穿着私权与公权的界限问题。在文章中密尔将个人的私有权利看成是个人的自由。公共权力必须在不损害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行使,同时指明了“社会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权威的
3、限度”。进一步划定了社会与个人的两分边界,社会权威与个人权威的限度。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如何实现人民权利,达到社会正义的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并从平等正义的角度分析了人的自由平等权。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强调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社会机会所有人开放,即使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也应照顾最少受惠者利益,将“各项政策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贡当斯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自由中将现代人自由与古代人自由进行对比分析,划定个人私人权利和社会权威之间的界限。认为现代人所拥有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外界权威侵犯或剥夺,社会权威与个人权利之间存在着一条天然的边界正义。 2、聚焦私人的财产权,
4、普遍认为财产权是实现私人权利最基本的保障。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彰显了个人私有财产的重要性,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了私有财产在臣民和国家权威之中不受侵犯。 “分配法”是分配财产和确定产权的主要依据。 “分配法是决定臣民权利的法律,向一个人宣布他取得与保有土地或者财务的财产权以及行动的权力或自由所根据是什么,其内容是对一切臣民讲的。 ”洛克的政府论指出,政府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基本的权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生命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最高权力都无权剥夺私人的财产权。 “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贡当斯不仅将财产权列为个人
5、权利之首,同时他还对财产权的侵害所带来的国家的贫困、公德的丧失、政府的堕落、人民的反抗等恶果,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3、通过法律划定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要求必须对公共权力利用法律和分权制衡加以限制。 在西方国家,法律一直都是约束行为,制约权力扩散的有利工具。法律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也划上了一条界限,使二者分离,互不侵犯。哈林顿认为“国家的奥秘在于均分和选择”,均分由国家承担,选择的权利由公民掌握。在均分和选择的过程中,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正义和平等。洛克在政府论的下篇谈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为了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们受法律制
6、约,只服从于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个人可以任意处置和安排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和支配。孟德斯鸠坚决批判封建专制统治,要求对权力进行限制。 “一切有了权力的人就会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 由此,他在批判和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机制,在权力平衡制约机制下保障了人民权利的有效行使。卢梭基于社会契约的立场上,提出了人民主权以及社会公共意志和政府合法性的问题。他所设想的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服从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自己,共同体成员没有臣服于一个外在的权力或权威,在这个意义上人是自由的。 二、国内
7、学者关于农民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界限的研究成果 1、坚持马克思主义人学的指导方向,将权利主体由抽象的人转化为具体的现实的人。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社会的指导思想,在研究社会问题时,很多学者站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立场上,从现实、具体的人出发、将抽象的权利转变为具体的权利,确保农民权利不受侵害。夏勇从民权和人权的视角阐述农民的权利,他说:“无论从人口比例,还是从苦难程度,我们都可以说,中国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当是乡民的权利;中国最重要的人权,当是农人的人权。 ”强调农民是最需要权利保障的弱势群体,提高农民权利的享受水平,给予农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是当今解决农民问题的必由之路。张德瑞从人权的概念分析入手,分别对
8、人权、公民权、平等权与农民的平等权进行了比较分析,要求从农民的平等权上根除现今农民问题。 “农民首先是人,而后是公民,农民只是人或公民在一定时期的经济身份,这种经济身份的差异不应该导致政治待遇和制度性阶层差异。 ” 2、注重理论与现实相结合,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导致农民问题的深层次因素。 郭书田、刘纯彬所著的失衡的中国农村城市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深刻剖析了中国城乡关系,从实证入手,分析了农民的权利受到损害,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症结就在于城乡的二元社会结构。并指出这种结构由 14 种不合理的制度构成,其中二元的户籍制度是导致失衡的核心所在。要解决中国失衡的问题,就必须首先拆除城乡的二元社会结构。陈永梅
9、、肖志勇探寻农民权利的缺位以及不公正待遇时也认为,现今的农民权利的侵害也根源于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存在缺陷。现行户籍制度的不合理造成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剧了社会分化。传统的“非农业”和“农业”户口使农民在身份上受到了歧视,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加大了贫富差距。 3、赋予农民权利法律效应,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构建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张英洪以权利看待农民,认为“当前中国农民的根本问题已经凸显为权利问题,农民应该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给予农民权利宪法关怀,农民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私人权利,对不受约束而侵害公民权利的公共权力说不 。刘文忠的宪法规则下的
10、权利博弈中国农民权利保护研究从农民权利具体的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农民权利的保护纳入到宪法的框架下,使其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同时从权利的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农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些对于农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张德瑞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深刻分析了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刻分析了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缺失,从微观的角度构建加强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的具体对策。 三、关于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启示 国内外政治学者研究成果尽管在形式上以及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其中也容易发现二者共同的地方:一是,二者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的认知上具有共通点,一致认为权力来源于权
11、利,是权力合法性基础,权力对权利具有保障作用;二是都重视法律在保护私人权利不受公共权力之间的地位和作用,一致认为法律是农民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在法律下进行良性互动,达到平衡。这对于我们解决农民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界限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权力的基石来自公民权利的赋予,没有权利,权力就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同时没有权力的保障,权利也没有办法正常行使,极易受到其他利益团体的侵犯。 然而国外学者只是注重抽象的人的权利,使权利抽象化,个人的权利无形之中被整体化,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反而受不到保障。我国大部分学者只是单方面探讨农民权利的维护问题,对于公共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侵害
12、以及公共权力和农民私人权利界限研究力度不够,对于新时期出现的农民问题没有做出及时的关注。 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的制度框架中,对于农民存在很大的制度性和政策性歧视,农民不仅仅局限于职业,更重要的打上了末等公民的烙印。农民的私人权利极易受到侵犯,要改变农民这一境况就必须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划上一条界限。新时期的农民出现了新的特征,要求我们要对这一时期农民问题有深入的分析,以达到避免公共权力侵入农民的私人权利空间,保障农民私人权利自由的目的。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注解 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著,于庆生译.论自由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第 114 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
13、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 60 页.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北京:商务印刷馆,1995.第 221 页 英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 86 页 英哈林顿著,何新译.大洋国M.北京:商务印刷馆,1983.第23 页. 英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 36 页 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第 154 页. 夏勇著.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4.第 2 页. 张德瑞著.中国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问题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第 14 页. 张英洪.农民权利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第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