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淡对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摘 要】本文尝试结合区域地方税收体系的内在要求及经济现状,探索如何科学建设区域地税体系。 【关键词】公共服务 地方税收体系 思考 当前,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乃至区域经济的正常发展。地方税体系存在的法律层级低、财产保有环节税收调控不力等问题, “税改”被推到时代的前沿浪尖。 “税改”是财税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石和风向标。尤其是新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日益复杂,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迅猛增加,原来陈旧地方税体系,更新速度极其缓慢,全国统一模式的粗线条的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地方政府
2、履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仰赖地方财政,地方财政的存量主体和增量最大增长点则来自地方税收。然而,极为脆弱的苏北地方税收体系,在面对产业结构调整、贫富差距扩大、保护环境与资源等诸多问题时,其种种不足愈加突显!改革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税收体系已是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税权划分不清,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主动性。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即使给予地方一些税权,也是散见于其他法律、税收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财权、税权的不统一,势必抑制区域地方政府支持税收的力度,甚至会干扰税务机
3、关正常执法行为。 二是地方税制体系中系列法律层级低,内容旧,且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现行税制急待优化,不少税种仍以暂行条例形式存在,且主要内容仍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产物。如印花税是以经济合同为主要征税对象的税种,但却不能与合同法的颁布同步修改立法,又如社会保障税、生态环保税、遗产赠与税等迟迟不能出台;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急需改进;城建税、教育附加宜成独立税费种等。 三是地方税收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体系稳定性不足。 地方税实质仍按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也只是地方企业的部分才归地方,且占比仅为 40%;个人所得税也仅占比 40%的部分归地方等
4、,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分税制”以来,地方税制一直是“外科手术式”的小敲小打,未能考虑体系化建设。四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主、辅税种未搭建良性互动的地方税收体系。 地、国税两套机构在征管过程中存在范围交叉、多头管理、执法口径不一。如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管辖,营业税、增值税牵扯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存在含糊不清,交叉混乱管理现象。特别是近两年的“营改增”试点,中央明确提出, “十二五”期间,营业税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位明显。 以上是地方税体系建设中存在四个方面弊端,那么,我们应如何才能建设公平、效率、法制的地方税新体系呢? 1.建立健全
5、税收基本规范,制定税收基本法或全国税政通则整合宪法和各单行税法,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统筹中央与区域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理政的积极性。 2.优化地方税收体系,确立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税收主体地位 进一步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财产行为税,改革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改设文化教育税和社会保障税,保留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但不依附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单独设计以产品销售额或经营额为计税依据,适当扩大房产税征收划范围,将非必要住房和经营用房均纳入征收范围,减少资源闲置,避免资源浪费;适时开征宴席税,提倡节约,反对奢侈浪费;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3.相关配套改革 3.1 大力发展
6、城乡经济,推进城镇化建设;逐年提高地方教育、医疗、养老投入水平;大力发展地方农业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经济作物、林木经济和服务产业,改变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滞后问题,调动地方公共财政建设积极性。 3.2 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体系。税收政策优先照顾产业升级、环保、节能、安全、高新技术、区域经济平衡,建立绿色、低碳的地方税收体系。 3.3 精简机构,规范管理。精简机构,以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选人,确保行政高效。税收增长不是无止境的!完善税制,减少制度外收入;量入为出,规范财政支出;敬畏规律,遵循规律,按规律办事。 4.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必要之举 从地方财政的持续性角度着眼,开征物业税,改革现有土地
7、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由一次性征收转变为经常性税收,可以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从而改变我国财产税制的建设一直处于滞后状态的被动局面,同时,也可以开征物业税来作为调控房价的工具,也未尝不可。 5.统一征管机构,完善征管手段,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一是建立完善税制体系,确立税种和明确主体税种;二是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两者缺一不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要求,随着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做到地方各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四统一”的要求,通过机构改革,做到省以下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依照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征管机构,避免机构重叠,职责不清
8、,人浮于事。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征管手续。 建立和完善区域地方税体系的设想: 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构建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类型的具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地方税体系绝非易事,应考虑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采用税收分散与集中结合型的模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对涉及改革和宏观经济发展、全国统一开征、税收规模较大、税基流动性较强、影响国计民生的地方税种,税收立法权可集中在中央,由中央制定基本税法(条例) ,实施细则可由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政策解释权和税收征收管理权即司法权、执法权完全赋予地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事先报中央批准,决定开征、停征、缓征某些税种,以调控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区域地方税体系建设政策性水平、决策性权限。 (作者单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 22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