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千年之后再探王安石变法败局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权力“与民争利” 。 历史就像一枚腌制的青橄榄,留给后人的永远是无尽的咀嚼、回味和反思。拿“王安石变法”来说,这场改革运动虽然距今已有千年之久,但遍翻史籍,重温这一段以失败而告终的历史,却仍能给我们以诸多新的思考。 首先,改革必须以大多数人从中获益为其最高目的。也是其成功的最终标志。否则,盘剥以逞,取利于下。致使国富而民贫,那么改革只会因失去社会基础而偃旗息鼓。或必然走上改弦更张的道路 自熙宁二年
2、(1069 年)宋神宗任王安石为参知改事议订新法始,到熙宁九年(1076 年)王安石第二次罢相退居金陵止,王安石变法前前后后经过了七年光阴。在这七年期间,颁行的新法达十几条之多,归纳起来,不外乎富国和强兵两大方面,富国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强兵方面有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等。应该说,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的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以改变宋初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的权力去“与民争利”的。就均输法、市易法而言,表面看来,这两项新法
3、是为抑制富商巨贾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而实施的,可实质上它体现的却是“利权归之公上”的“抑兼并”原则,它采取的只不过是将豪商的利益转变成官营禁榷的特权罢了。 就青苗法而言,这是为救济百姓青黄不接、限制私营高利贷而推出的一项举措,按照王安石的说法是“便趣农” 、 “赈乏民” 、 “公家无所利其入” 。但实际情况怎么样呢?依此法规定,百姓借贷官家钱谷,息钱二分,可在现实操作中,不少地方官吏以“折变”的方式,加息至四分、五分甚至八分。结果,青苗法之下的百姓在承受国家贷款、辗转于春借秋还之时,许多人还不得不“复举贷于兼并之家,出倍称之息,以偿官逋” 。青苗法反而与民间高利贷攀援交织,彼此助长,备
4、受其害的自然是贫苦农民。 就免役法而言,以钱代役本是杨炎两税法夭折以后的一种进步,它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商品化。但“新法”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它把原不充役的下户、单丁、女户、客户等统统划进了纳钱代役的行列;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地方“庸钱不除,差役依旧” ,交了钱还得充役,弄得百姓怨声载道,苦不堪言。 就保甲法而言,它本是为平定地方治安,补充正规军事力量而实行的一种军事制度,但保丁们一天一操练,五天一教阅,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生产, “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 ,而且“众皆乌合” ,战斗力之低下也就可想而知。元丰四年、五年,宋夏之间两次大战,宋军中义勇、保甲约占一半,这两场战争都以宋军败北、死伤数十万人而
5、告结束,保甲法的成效由此可见一斑。 在王安石的眼里, “新法”确实是“宫国有方”的:青苗法“岁收息三百万贯” ;免役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 ,而且役钱并非专用于雇役, “所费止用所入三分之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 。不仅如此,各州县岁收也大大增加, “如一归地官以为经费,可以支二十年之用” 。但核诸历史史实,这种累千巨万的财富除了一部分取自官僚、地主、富商之外,大部分还不是来自国家垄断的所得,来自对百姓的高压剥削?正如司马光所言, “不取诸民,将焉取之?”近世梁启超对王安石变法赞赏不已,称之为“近于国家社会主义” ,但在谈到其垄断经营时,梁先生也大发感慨。
6、他说:“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到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之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 难怪王安石变法在遭到朝中诸大臣激烈反对的同时,也遭到社会底层的怨骂了,也难怪河北、陕西、京西一带的人民甚至举行反“新法”的起义了。从这一点上来讲, “藏富于民”的商殃变法的成功,就似乎是历史注定的结果了。 其次,任何改革都是全新的社会变革运动,带给社会的可能是“地震”和“海啸” ,因而须稳步前行,循序渐进。有所为,亦有所守,有所行,亦有所止。否则。急功求变,急于求成。只会带来更强的社会震荡和更多的社会阻力 在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众多元老重臣中,不少人并非反对“变法”的本
7、身,相反地,他们还主张“变法” ,他们所反对的只不过是“变法”中的急进做法而已。 宋朝开国百余年来,冗官冗兵冗费和积贫积弱两大问题成为人所熟知的事实,宋神宗是一个立志有为的年轻君主,他想改变现实,振兴国力的迫切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可正是因为求治心切,所以他能和王安石一样,以“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胆识和勇气,顶住压力,自变法伊始就大刀阔斧用新人,行新法。平心而论,他们的这种宏愿大志令人钦佩,但改革是一个相当长的艰苦过程,并非朝夕而就的易事,不可能毕功于一役。反观反对派的各种说法,他们的观点是否就没有道理呢? 让我们先看用人的情况。 “变法”是新事物,启用新人无可非议,即使
8、超常规地使用新人也无不可,重要的是这些新人是否真正赞同“变法” ,是否能当好“护法善神” 。曾布是大文学家曾巩的弟弟,因上奏讲“为政之本”而为王安石所器重。于是在王安石的推荐下,宋神宗三天之内封了他五次官职,将他从开封府的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吏擢升为变法核心机关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吕惠卿本是集贤殿里的一名校勘官,人微位卑,但他因才学得到王安石的赏识,很快在一夜之间就被提拨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检详文字负责起草、制定新法的条令。可令人摇头的事,曾布后来在吕嘉问“掊克抑商”一案中走向了王安石的对立面,而吕惠卿则在王安石第一次去相后(1074 年)大树私党,排斥异己,擅改新法,成了朝中人人喊
9、打的角色。这不能不说是宋神宗和王安石在用人问题上的一大失误。 让我们再看新法的情况。熙宁二年(1069 年)是“变法”的第一年,而“富国之法”的几大条款中竞有三分之二出台于这一年,那些雪片似的改革法令犹如暴风骤雨中的雷霆,弄得惯于安稳过日子的吏民一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因而谏官刘挚进言说:“二三年问,开辟动摇,举天地之内,无一民一物得安其所者,数十百事交举并作,欲以岁月变化天下。 ”这种言论实是代表着相当一部分反对变法者的心声的。 苏轼的见解更为深刻。他对神宗说:“陛下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入太锐。愿陛下安静以待物之来,然后应之” 。以往我们总以变法的反对者来看待苏轼,其实,苏轼并非不主张变革
10、,他只是希望不要“求治太急”罢了,因为他的依据是“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 。 衡之干百年来的中国文化传统,历史悠久的农业文明造就了中国人的四时有序,循序而为,求稳惧变的民族心理,在这种偏于保守的民族思维定势之下,任何的改革都不能不考虑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因而相较于大刀阔斧、壮士断腕的强力手段,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逐渐推进改革举措,当是一条更稳健更理智的变革思路。所以和王安石的热情和理想色彩比较而言,苏轼的看法更为冷静,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最后,改革既要有朝廷大员的倡导,又要有下层民众的拥护,也要有地方官吏的支持和参与。否则,失去中间环节的支撑,改革势必会产生“结石”和“梗阻” ,其法行
11、之不远,其行也会变声走调 综观整个大宋王朝的历史, “重文礼土”一直是其历代君王奉行的政策,宋太祖立下的“不欲以言罪人” 、 “不杀士大夫”和”优待文士”的誓规看来是被其子孙很好地记在了心上。这种相对宽松的政治氛围,一方面造就了宋代文化的繁盛,一方面也形成了宋代官场言路开明的气氛,这不能不说是反对“王安石变法”声音特别嘈杂的一个重要原因。但面对这些百般诋毁“新法”的大臣,宋神宗如何处置他们呢?杀头坐牢他不会干,贬谪,把他们贬到地方为官便成了他惩罚这些反对者的最好办法。 有证据表明,变法施行的第一年,翰林学士郑獬因反对均输法、青苗法被贬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谏官刘挚、杨绘因反对免役法分别被罢
12、判应天府、知邓州、监衡州盐仓。后来,知制诰钱公辅因反对市易法被贬知江宁府,右谏议大夫吕诲因弹劾王安石十大罪状而被贬知均州,如此事例,不胜枚举。 简单来看,把他们送到远离汴京的僻地,眼不见,心不烦,听不到他们在耳根边的聒噪,似乎就可以静下心来开展变法活动了,其实不然,这些对“新法”想不通,甚至鄙夷敌视的人一旦放任地方,把持基层权力,更可以借势阻挠“新法” 。他们有时以地方父母官的身份,现身说法,攻击“新法”的弊端,有时摄于皇权之威不得不执行“新法” ,却也是阳奉阴违,以对策应政策。 “新法”本身就有许多不足,加上这些走样的“执行” ,岂不是漏洞更大,招来的反对声更多? 韩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熙宁二年,三朝元老韩琦因抵制“新法”被贬判大名府,熙宁三年二月,当青苗法传达到大名府时,韩琦不顾年迈,写就数万言长疏,专门条陈青苗法之害,认为青苗法是“盘削百姓,以佐人主私费” ,要求神宗纠偏补弊。此言一出,朝野震动,司马光、范镇、赵瞻、欧阳修等同声响应, “新法”起草者曾公亮、陈升之随之产生协摇,连神宗皇帝也曾一度想废止此法,青苗法在大名等地的推行因此大打折扣。 这样一来,王安石的变法,富了国家,却穷了百姓;急于求成,却疏于渐变:削弱了朝廷中的反对之声,却加大了地方上的改革阻力,其变法的败势也就不是他的“三不足”的豪气所能逆挽的了。